潘文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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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安乐死立法何以难产——《我要安乐死》(修订版)读后之三

(2021-06-07 08:22:01) 下一个

 

香港安乐死的立法何以难产

     香港全身瘫痪的邓绍斌在病床上痛苦地煎熬12年,并多次寻求自杀结束自己生命没有成功时,在电视上看到一位境况与自己类似英国43岁妇女,经申请获法院裁定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于是,他于2003年先后写信给香港特首董建华和香港60名议员,要求“在立法会上提出议案讨论,在人权法内增加可选择死亡的条文。”信中除陈述自己寻求安乐死的理由,还指出:“在美国、英国、荷兰、澳洲等先进地方,已经有类似我这种个案得到通过,为什么不能在知识水平已与这等国家并驾齐驱的香港存在呢?”
但是,从他给董特首和立法会议员写信,直到他2012年病逝,香港始终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从网上得知,到目前为止,除了上面提到的4个国家以外,在世界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比利时、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希腊、丹麦、瑞典、卢森堡、爱尔兰、芬兰、挪威、加拿大、韩国、台湾、印度,总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堪称先进的东方明珠香港,安乐死合法化却迟迟难以实现?  
      从邓绍斌《我要安乐死》一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因为该书不仅真实地记录了作者在病床上所经历的十多年的痛苦煎熬,也描述了他在诉求安乐死立法过程中的种种遭遇,特别是他把香港立法会发给他的两次讨论与安乐死有关的会议记录(节录)附录于书中,这就使我们对香港何以不能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有了一些具体了解。
香港立法会早在2000年初,就讨论过《在香港实施安乐死》的议案。这次讨论主要是立法会要求香港行政当局对该议案发表意见,由香港卫生福利局局长代表香港政府出面答复,表示政府不同意在香港实施安乐死。理由为:一,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任何协助、教唆、怂恿或促使他人自杀的话,都会被视为犯罪行为。”;二,“一直以来,社会上对于为准许安乐死而修改法例也有着强烈的反对声音,因为此修改将容许以医学为理由作蓄意谋杀。”
第二年,即2001年5月2日,香港立法会再次讨论劳姓议员提出的《对临终病人的处理》议案,此议案要义为“临终病人的意愿能否及早获得充分照顾”,以及“促请政府关注本港对临终病人的处理情况”。虽然劳议员声明这不是提倡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但在讨论中,仍然是围绕安乐死问题展开,在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中,又增加了一条“只有天主是生命的主宰,人类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对临终病人安乐死的诉求,再次把通路堵死。
        其实,香港当局在当时完全可以成立一个专题小组,由立法会议员、政府有关部门首脑和一些专家学者组成,就安乐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然后形成专题报告,进行立法讨论和表决。因为在立法会提供给邓绍斌的两次讨论记录(节录)中发现,与会发言人都对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立法情况了解不够,如代表香港政府的卫生福利局长在发言中,竟然说“以我们所有的资料,除美国的俄勒冈州外,差不多所有国家的法律均禁止进行安乐死”。实际上,瑞士早在1941年已经通过安乐死的立法,而丹麦在1992年通过《预立遗嘱法》,澳大利亚则在1995年通过安乐死立法等,说明代表香港政府的卫生福利局长对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立法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而在劳议员的发言中,也竟认为2001年“荷兰正式成为全世界首个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的国家”。显然,从香港立法会提供的两次关于安乐死议案讨论(节录)情况来看,与会者都是在对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进展缺乏掌握的情况下进行的。
其次,在两次讨论中,有人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视为金科玉律,用以反对安乐死立法,这也是让人难以理解的。众所周知,世界许多先进国家在立法和修法方面都能与时俱进,连宪法都可以不断修改,为什么要把《侵害人身罪条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至于用宗教理由来阻止安乐死立法,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立法原则?这是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正因为香港参加立法会的人员对世界发展趋势缺乏了解,抱残守缺,认不清安乐死立法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意义,因此,面对全瘫病人邓绍斌的安乐死立法的诉求,仍然表现出不思进取和故步自封,并且总是沿着改善病人处境的思路来思考问题,从而裹足不前。
翻阅邓绍斌的自传《我要安乐死》一书,我们不难想到到,站在全瘫卧床残疾人的角度,以及许许多多身患绝症而在生不如死中煎熬者的角度,他们对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奉因等此和陈陈相因的官僚主义态度,对那些有权有势的一些官僚的抱残守缺和麻木不仁,是何等痛心疾首!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该书作者在书中提到香港医院管理局主席胡定旭,他作为香港医疗机构最高负责人与香港许多思想僵化尸位素餐的官僚大不相同,他在媒体披露邓绍斌个案情况以后,能够深入病床现场,了解病残患者的艰难痛苦,并立刻采取行动,改善全瘫病人的处境,他在为《我要安乐死》一书的序言中,满怀同情地指出;“生与死,虽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和价值观,但是一个四肢健全而又健康的人,又怎能体会一个全身瘫痪,永远不会复元的人的想法呢?霍金在香港科技大学的演讲中说过,无论如何都要生存下去。这话没有错,但出自一个伟大的科学家口中,对一个没有同等天分和地位的人,想法又会否一样?在这个提倡自由、提倡人权的社会中,每一个人应否也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当一个人已经完全没有复元的机会,感到生命毫无意义,为何我们仍然不能给他一点最后的尊严,让他去为自己的生命做出最后的抉择?”试想,如果香港的当权者都像胡局长这样有人文情怀而又有思想水平,那么,香港的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这样难产吗?
        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立法,的确牵涉到道德、法律、社会习俗和传统观念等等一系列问题;而根据世界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以后的实践经验,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主动和被动以及需要协助之分,也可能出现种种具体情况,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但安乐死立法是世界发展进步的趋势,是人类向文明迈进的潮流,因此,当权者应该高瞻远瞩,不断更新观念,为推动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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