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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首席大法官说开去

(2006-02-15 14:02:58) 下一个

从美国首席大法官说开去

 

看到美国任命约翰G. 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首席首席大法官(Supreme Court Chief Justice)的新闻,使马上联想起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提起这个沉重的话题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无奈,但又不得不即景生情。

 

当中国人民眼中的一代明君乾隆爷(17111799年,在位于1736-1796还沉浸在第六次下江南的余兴中的时候,在地球的另一端美国于179021日成立了代表国家司法制度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至此一个新兴的民主国家开始了真正的依法治国,一步步地走向昌盛;而另一个没落的封建王朝继续着几千年的宗法统治,一步步地走向灭亡。

 

说起来中国也曾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但是这个国家从来就是只有文明,没有法制。虽然早在春秋时代的公元前536513年郑子产铸刑书,晋铸刑鼎,但这些只能被认为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刑律。难怪仲说: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到了封建社会,汉文帝时的大学者贾谊更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理论,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只维护皇权和少数人利益枷锁,至此一个号称有几千年文明的国家只有律条从无宪政。

 

反观美国,这个没有文化的国家,早在建国时期首先进行的就是宪政建设。于1776年7月4日他们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整个法制建设处于继承发展过程,最终形成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

 

随着人类文明从西方向东方传播,中国也出现过试图代表民意的宪政制度,但这整整比美国晚130多年,而且多是统治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民意。从学者认定可以和宪法搭界的清末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到1912311日年新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从到袁世凯19131030)年主导的《天坛宪草》到1923年的《曹鲲宪法》、直至1931年蒋介石时代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短短23年中国换了五个朝代,写了五次宪法。这就是旧中国的立宪水平,毫无继承性可言,更不能奢谈体现民意。1949年后,中国虽然有了宪法,但在同样的政党管理的国家里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第三部宪法修改过两次;第四部宪法修改过四次。

 

在过去的两百多年中,美国的宪法只有一部,修改过27次,平均不到十年一次。19671992修改三次,1992至今未改过。可以看出他们的法律体系非常稳定,这也是美国很快成为世界第一列强,并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次美国任命年仅50岁的罗伯茨认首席大法官,可以看出美国的政治家们对于稳定的法律制度的良苦用心。因为首席大法官为终身制,单从年龄这一点上,罗伯茨掌管司法最少可以稳定30年,甚至40年。这也就是美国自有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之后,仅出现过17为大法官的原因。

 

国家修宪并不意味这法制制度的不稳定,这主要取决于修宪的目的,如果仅出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必然带来不稳定,甚至出现生灵涂炭、满目苍郁的局面。可以说中国自有宪政制度以来的所有推倒从来都包含着这种概念。只有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属于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订。但愿这部法律可以更适合中国的社会现状,给中国人们多带来几年太平日子。

 

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根本大法的稳定,意味着法制制度的公平,只有在公平的制度上才可能建立公平司法体系,才能保证国家的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依法行政。有了稳定的法律制度国家必然繁荣。在公平司法体系保驾护航下,即便出现一两届政府败家子,也不足以动摇整个社会基础。

 

说到这里,我想顺便介绍以下美国的政治制度。从中了解司法的重要称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届。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主要职权有:立法、行政监督权、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兼任政府职务,可连任,任期不限。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由众议院提出,审判弹劾的权立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掌管全国的司法,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内的任何法律无效。

 

从以上简要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权在美国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权。这次任命大法官虽然由布什提名,但在参议院投票表决过程中,在野的民主党很多议员也投了赞成票,最终以7822票的压倒多数通过。这一点就充分说明,罗伯茨并不是布什的私家护法神,他是整个美国的司法象征。2000年美国历史上总统选举时最终由法律裁定选票计数方式就是法律高于一切的典型例子。当时由于电子点票受到置疑,参选双方选票接近,无法确定那位候选人获胜,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禁止佛罗里达州手工重新点票,使布什入主白宫。对此当时理论上的美国付总统候选人戈尔以及他的支持者对高等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但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也只好善罢甘休。

 

孟子曾说过,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一个国家体现人民意志的司法制度稳定和公平了,才会出现和谐社会,老百姓才感到安定,国家才能兴旺,。愿中国早日出现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督机制,彻底摒弃刑不上大夫的封建余毒对司法建设的影响。

 

 

写于中国国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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