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与我们熟悉的基督教、佛教等宗教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即:它不仅仅是一套思想体系,同时也是一套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因此,在它的宗教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基督教、佛教等宗教都没有的部分——教法。与我们熟悉的佛教戒律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作为与中华、大陆、英美、印度法系并列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一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由于伊斯兰教法历史悠久、派别繁多,因此要对它作一个完整的介绍是相当困难的。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对伊斯兰教法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1、伊斯兰教法是一种“法学家法”。在这一点上,它与罗马法是一致的。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理论,只有独一无二的真主才有立法权,由人所组成的政府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伊斯兰教法的唯一法典就是古兰经。而在古兰经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则由法学家根据古兰经的原则,通过类比、演绎、公议等方法做出补充规定。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教法学派。从大的方面分,可以分为逊尼派教法和什叶派教法;而在逊尼派内部,又分为四大教法学派。我下面要介绍的《伟嘎耶教法经》所介绍的,就是逊尼派教法中的哈乃斐学派。
2、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包括宗教法(宗教义务)、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可谓无所不包,对人类生活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和规定,甚至对很多生活中不可能遇到的事情,都通过假设问题,做出了预先规定。比如早在公元8世纪,哈乃斐教法学派的著名法学家艾布?哈尼法就对乘坐飞行器进入麦加该如何报关做出了规定。
3、遵守教法是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必须以教法作为自己唯一遵守的行为准则。各个教法学派公认,如果一个穆斯林拒绝遵守教法,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叛教。对于这样的穆斯林,教法学家马里克、沙菲尔主张应该处死,而艾布?哈尼法主张应给予处罚、监禁,迫使他遵守教法。可见教法对穆斯林的重要性。
《伟嘎耶教法经》是一部伊斯兰教法学方面的学术名著,也是逊尼派穆斯林常用的教法教材之一。“伟嘎耶”(Wiqayah)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遵循”,即遵循伊斯兰教法传统。该书由14世纪中亚布哈拉伊斯兰学者布尔汗?沙里亚特?马哈茂德(Burhan al-Shari‘at Mah-mud)所著,是他为自己的孙子所编写的哈乃斐派教法课本。哈乃斐学派因得到阿巴斯王朝的支持,一度成为阿拉伯帝国官方奉行的教法,其影响力居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之首。因此《伟嘎耶教法经》这部对哈乃斐派教法作出了全面、详尽而具体的解释的著作受到了各国穆斯林的广泛重视。中国穆斯林长期以来一直用它作为经堂教育(伊斯兰宗教教育)的教法教材,很多穆斯林国家用其作为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生活习俗等方面的权威准则,甚至于神职人员的资格考试,也以其作为主考内容。《伟嘎耶教法经》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一斑。
《伟嘎耶教法经》全书共分14章,其中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一章出征章和第十二章叛教章。让我们来看一看,它都作了哪些规定。
先看第十一章出征章。这一章的内容是关于伊斯兰教“圣战”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伊斯兰教将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两种类型: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是“答日伊斯兰”(伊斯兰国),不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是“答日哈日比”(敌国)。对于后者,《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穆斯林,必须对其发动进攻,夺取其政权,将其改造为实行伊斯兰教法统治的国家。这是《古兰经》中明确列出的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之一:“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和天使的戒律、不奉其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当与他们作战,直到他们规规矩矩地缴纳人丁税。”(9:29)
《伟嘎耶教法经》的第十一章出征章就是为此所作的教法阐述。对于与非穆斯林作战,出征章可谓开篇明义:“出征是付天命。在与敌人作战的初期,只要部分穆斯林出征,其他人则责任脱去。无人出征则全体犯罪。”也就是说,穆斯林必须保持与非穆斯林的交战状态,这是真主的命令,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脱。不一定每个穆斯林都要参与战斗,但没有人投入与非穆斯林的战斗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如果穆斯林是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中,“敌人”(非穆斯林)占据优势,那该怎么办呢?《伟嘎耶教法经》的回答是:“按教法规定敌人是不服从教法的,他们所有的权利,财物者是不受保护的。无能力制服他们时,暂服从他们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无把握能战胜非穆斯林,那么穆斯林为了保全性命,可以“暂时服从他们的规定”。但是穆斯林必须记住,这只是在力量处于弱势时的一种不得已措施。只要非穆斯林还没有投降,那么对穆斯林来说,“他们所有的权利,财物者是不受保护的”,穆斯林对他们干什么都可以,在教法上是无罪的。
对于战争的结局,出征章指出:“若我方包围了敌人,号召他们信教。若已奉教以善待之,若不肯奉教,就地消灭或逐出他们,或和谈。由不奉教的交人丁税。”也就是说,在穆斯林的进攻面前,非穆斯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缴纳人丁税(这是什么意思,后面再解释)。如果两者都不愿意,那么就只有被消灭或驱逐。
《伟嘎耶教法经》第十一章出征章第八节人丁税节详细的介绍了在伊斯兰教法统治下的非穆斯林的待遇。前面已经说过,伊斯兰教将向非穆斯林发动进攻并征服他们作为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在穆斯林的进攻面前,非穆斯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缴纳人丁税以保全性命。那么,这个“人丁税”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非穆斯林都可以通过缴纳人丁税的方法来避免自己成为穆斯林或被穆斯林杀死或驱逐。《伟嘎耶教法经》里说的很清楚:“人丁税为有经之人(犹太、基督教)制定,对拜火教也同样,即使他是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的崇拜偶像者,则可作为奴隶。制定人丁税,对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对叛教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一旦战胜,妇女和儿童都成战利品。”
这段话告诉我们:
1、在伊斯兰教法统治下,只有犹太、基督教和拜火教教徒才能通过缴纳人丁税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
2、非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泛指有神像的宗教的信徒)不能靠缴纳人丁税来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他们将被卖为奴隶。
3、阿拉伯人中的“偶像崇拜者”和“叛教者”(这个概念后面再解释)也不能靠缴纳人丁税来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他们只有两条出路;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被处死。
那么,人丁税是什么性质呢?《伟嘎耶教法经》告诉我们:“人丁税不是同情叛逆者,只是惩罚他们坚持叛逆。若奉教则可原谅而不纳税,否则‘直到他们卑贱地亲手交出人口税’—古兰。所以直到奉教或死亡,人丁税才取消。”也就是说,人丁税是对犹太教、基督教和拜火教徒的公开的和制度化的侮辱。
人丁税要缴纳多少呢?《伟嘎耶教法经》里记录:“营谋生活的贫民,每月交一文银币。中等生活的每月2文。富裕的每月4文。”这个数量,相当于穆斯林缴纳的天课的2倍。
根据《伟嘎耶教法经》里的记录,生活在伊斯兰教法统治下的犹太人、基督徒和拜火教徒不仅仅要缴纳人丁税,而且还要承受一系列公开的侮辱性安排:
——“伊斯兰国家不准新建基督、犹太教堂,只准许修复被毁的,但不准超过原来的。”
——“被保护者……不准骑马,只许骑有驮鞍一般的有鞍马。”
——“(被保护者)不准拥有和使用武器。”
——“(被保护者)不准显示出腰带。禁止打缠头,只许戴黑色毡帽。”
——“妇女也要有区别,门头上设受保护的标志。”
《伟嘎耶教法经》中与非穆斯林有关的部分基本介绍完了。因沙安拉,这将是我在西西河发的关于伊斯兰教的最后一个主贴。对于伊斯兰教是否如某些人所宣扬的那样“宽容”、“人性”,我想大家都会有一个公平的判断,我就不在这里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