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寄给中国政府的挂号信收据成堆
附件二:
附件二:致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侨办领导的信
对所谓“自动离职”华人华侨“工龄归零”属于违法行为!
强烈要求公正立法!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各位领导:
最近,华人华侨看到国侨发(2017)29号文;国务院侨办联合人社部对今年三月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维护未到退休年龄出国的华侨华人退休权益的建议》(第5914号)的答复,感到震惊和愤怒!在此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其“答复”主办是国侨办,虽然国侨办在努力寻找解决办法,但实质上,国侨办没有主导权。“工龄归零”的违法文件是人社部所为,后果也要人社部负责!我们强烈要求与人社部对话!
其“答复”国侨发(2017)29号文的“二”是问题的中心,并提到两个“复函”。一个是:1963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第二个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人社部用两个红头文件“复函”即信件形式而不是法律,就将华人华侨原在国内的“工龄归零”!什么是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即已经完成的劳动贡献,是无可否定的事实,是过去和现在国家确定职工退休金多少的依据。岂能不经过法律规定而用红头文件“复函”的形式侵佔华人华侨原在中国工作积累的半生或大半生的退休金!这样最起码的法律常识,执法部门人社部却百般刁难和狡辯,拒不解决。人社部执法违法的“特权”从哪儿来?“权力任性”到何时?
为此,请问:
一、人社部是否在有意挑战中国宪法?
中国早已将保护人权原则写入宪法。中国人权的主要内容锁定在首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而人社部剝夺原公民在中国劳动半生的工龄,侵犯七﹑八十岁老年华人华侨的生存权益,使其陷入老无所养的境地,其本意就是在对抗中国宪法!
二、“工龄归零”政策是不是人社部典型的法外增权?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请问:人大和囯务院何时用什么法律授权人社部取消华人华侨在华工龄,剝夺其退休金?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5号)第五条也明确規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的合法权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说得挺好!但私下仍然“创设本部门行政职权”,推行没有合法依据的“工龄归零”的野蛮政策,这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典型的法外增权﹗
三、人社部为什么要选择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此法并没有规定政府将不予承担被单位除名或所谓的“自动离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人社部视上位法不顾,坚持按几十年前红头文件“复函”为准,执意要取消国家巳承诺过的养老金。这是恶政还是人社部要顾及自己的臉面死不认账,坚持要选择执法?
此外,此“答复”中提出:“对于出境定居前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其养老待遇无法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这是地道的强盗逻辑!我们不是“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是我们的工龄和年龄早已证明﹕我们本属于在中国养老保险的范围内!在“低工资,高积累”的年代,我们几十年劳动收入的大部分被以国家名义截流,当时国家承诺﹕将履行对劳动者的养老义务。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按工龄给自己退休养老买过单!!!中国政府对计划经济年代为囯家工作的我们,负有义不容辞的养老责任!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本意。现在,人社部谎称我们“出境前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将曾在中国工作过几十年,而今已七老八十的华人华侨老人踢出中国养老保险范围,等于银行拒绝向储户还本付息一样性质恶劣,是对我们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侵犯和剝夺。
四、不经任何程序的财产处罚是不是人社部对《行政处罚法》的蔑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较大数额处罚的必须组织听证程序”。“工龄归零”这种处罚,涉及一个人半生或多半生的劳动积累。数额如此巨大,且是终生的财产处罚。人社部有法定听证程序吗?请公佈!
五、人社部是否有意制造社会矛盾,逼民群访?
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今天,人社部仍然权力任性,用非法侵权的“信函”坚持“工龄归零”处罚,把成千上万原在中国长期工作几十年的华人华侨逼上老无所养的绝路!我们多年来给人社部、国务院多次写信诉求,并专程去北京信访,要求还给我们过去已“儲存”在国家的养老金,要求平等解决我们的退休权益问题,但人社部从来没有过回信。既然人社部拒绝对话,拒绝自查,拒绝公平合理解决“工龄归零”问题,我们只好找更高层政府领导,找党中央去说理!
以上问题,足以证明人社部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今天,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改革开放初期,响应邓小平主席号召走出囯门放眼世界出国学习、工作、探亲的华人华侨当作“叛徒”和“反革命”来处理。这绝不是汚蔑人社部,“工龄归零”的最早来源就是1952年劳动部3月25日函件“关于西南軍事委员会的请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反革命分子曽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者,其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滿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现在,人社部继承这一阶级斗争原理,还继续将华人华侨当敌人。在政府高调“依法治国”,宣传实现“公平正义”的今天,人社部的如此作为,岂不是中国法制现状的奇耻大辱?
今年全国人大开幕后,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回应网民时称:“中国一亿多人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这个范围,这是最大的不公平。”其实,最大的不公平正是人社部的违法文件造成!多年来,不仅海外华人华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欧美同学会及海内外各种媒体也都在呼吁“养老保险平等立法”。没有平等立法就不能消除历史上的“歧视性红头文件”,就不能重新平等评价劳动者的历史贡献,华人华侨就不能平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全世界华人华侨将团结一致,团结一切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向违宪侵权的人社部讨还公道!!
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
(包括英国﹑瑞士﹑奥地利﹑荷兰和西班牙 155人)
联系人: 何安莉 (Anli He) linghu@gmx.net
?????俞良纯 (Liangchun Yu) yuliangchun@t-online.de
在日华人华侨退休养老待遇问题联络会(共51人)
联系人: 谢启中 (Qizhong Xie) keityu5858@yahoo.co.jp
陈刚 (Gang Chen) cn5305gg@h7.dion.ne.jp
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北美华人华侨协会(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 241人)
联系人: 张懋 (Mao Zhang) 3304019737@qq.com
孙宏钧 (Sam Sun) samsundage@gmail.com
回国华人华侨在华退休养老待遇问题联络会( 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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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华人退休联合会德克萨斯州分会( 3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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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华人退休联合会密西根州分会( 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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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丽娟(Lijuan Xia)xin_lijuan@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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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华人退休联合会西佛吉尼亚州分会( 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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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附件三A :2014年我们的申诉建议书
改革开放初期出国的华人华侨要求保障正当退休待遇申诉建议书
我们是一个于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因留学、工作、探亲等原因出国的华人华侨群体,现居住在世界上的十几个国家。目前这个群体中的成员有的留在当地,有的回国服务或定居,有的仍在国家间往来工作,但大多年事已高。我们出国时已经人到中年,拥有在中国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的工龄。当时国家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有关法律还不健全。现在我们到了或早已超过退休年龄,却因为1.出国时国内户籍和身份证件被注销;2.获得了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加入了外籍;3.公职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等原因,而不予承认我们过去在中国的工龄,使一个对中国有过贡献的群体被排斥在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之外。由于在所在国工作年数有限,我们只能获取有限的退休金,有的成员甚至领不到退休金,导致了我们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生活,国内半生的劳动所得被剝夺。
几年来,我们曾发出了上百封诉求信,我们的代表还专程从德国、日本和美国来到中国,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一再为我们的退休待遇问题呼吁,但是至今没有得到具有正面进展的回应。我们找过原工作单位及地方主管部门,他们的态度更是被动和消极,借以“上面没有对你们的政策规定”而推脱。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拖延至今,一直不能解决的三大障碍是:
一、中国社保部门仍沿用不合时宜的陈旧规定,即:人办函(1998)101号文以“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不承认我们过去在中国工作时的工龄。
这一错误规定和处理方法产生了最基本的法律错误, 导致我们的退休权益失于保障:
1.将“自动离职”刑法化,取消当事人工龄。
对于改革开放初期未到退休年龄的出国人员,国家各单位以“自动离职”、“辞职”、“开除”等行政手段,单方面的清理不在位人员,我们予以理解。可这种行政处分的真正法律解释只是解除了当事人在原单位的职务和工作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当事人的工龄和宪法赋予的退休权利。但是,人事部却制定了:人办函[1998]101号文,以部门法规明文规定“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此文将一般的人事行政解除合同视同为犯罪性质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经查证这种“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其他法规还有:
(1)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第42条规定:“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算起,其他罪行应合并计算。”
(2)劳人险局(1982)2号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重新计算。”
(3)劳人险函(1984)15号规定:“因职工劳动教养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起计算连续工龄。”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人办函(1998)101号文将这部分华人华侨视为“反革命罪”、“有期徒刑”、“劳动教养”一样的犯罪人群,取消当事人原在中国的工龄, 剥夺其退休待遇, 将“自动离职”刑法化。
2 .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违背宪法、劳动法的规定。
(1)宪法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宪法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3)宪法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政权利和利益。”
(4)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以上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得很清楚:国家保护劳动者的退休权利。作为当时的人事部,本应通过立法来具体化宪法和劳动法的意志来保障公民的退休权益,建立统一的出国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其退出各单位后的华人华侨及归侨的退休管理程序,进而保护华人华侨归侨的权益。但遗憾的是,人办函(1998)101号文却背道而驰,违背了宪法和劳动法。
3 .人办函(1998)101号规定逾越了自已的立法权限。
宪法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刑法第91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私人财产”。那么,我们曾在中国辛勤劳动少则十几年,多至三十几年,应该得到的退休金是属于私人财产,却因人办函的规定而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立法权限第八条的(六)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人办函(1998)101号文规定取消我们过去在中国的工龄,即取消了我们的私人财产退休金,已逾越了原人事部的立法权限,此法规已属违宪,而应改变。 如果要征收我们的退休金,必须由人大特别立法。
二、因加入外籍,而不予办理退休。
我国1980年就制定了国籍法,中国公民有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际社会迁徙自由的权利。根据国际惯例,取得别国国籍定居国外,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原在国的私人财产如:退休金、存款、房产等,原在国有义务对其原应有的利益权利给予履行和保护。因此加入外籍并不等于可以抺煞改革开放初期出国人员在中国工作几十年的工作事实,这个工作事实的存在就意味着当事人有获得退休的权利,政府有社会保障的职责。
此外,中国已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也就表明,退休金与国籍无关,只与工作国有关。但对改革开放初期出国人员,因加入别国国籍,而取消其在中国工龄,拒绝办理退休,这种不公正对待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否是一种对原中国公民的歧视政策?
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应该是目前最具权威的法律。其中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这里的“可以”二字的法律觧释就是:加入外籍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不终止养老关系。那为什么要终止改革开放初期出国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我们在中国工作十几﹑二十几乃至三十几年时间內,以“低工资高积累”的形式向国家交纳了高比例养老基金,那么同等条件下的出国人员,理应同等对待。
三、对我们以“没有政策规定”为由拒绝办理退休。
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就明确表示,是由人大通过以“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说“保障公民在年老……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退休权利。因此,保险法是人大通过的一国之大法,是为全面保障所有公民的退休权益而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养老的改革也向社会保险法靠拢,实行“公务员养老金将按工龄补齐保险”方案,民政部将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社保政策范围,保险法制定之后未到退休年龄出国无论国籍是否改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拿到了中国的退休金!以上事实更说明: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原在中国劳动过的公民所留有的社会保障权利,这就是“政策和法规”。一国之大法却有等级差别,将改革开放初期出国人员排除在社会保险法之外,取消其“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必须由人大特别立法,才能成立。
退休是劳动者的养老生存权益,目前四个诉求在华退休权益协会会员中,94 %的会员年龄大于55岁,78 %的会员大于60岁, 51 %的会员大于65岁, 28 %的会员大于70岁,年龄最大的会员是 86岁。86 %的会员在华有超过15年的工龄,58 %的会员有超过20年工龄, 最长工龄是37年。我们已等待了多年,至今不见推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法。对这部分人的退休问题的拖延,客观上是对其生存与生命的漠视。如果中国政府对我们“扶一扶”,就妥善解决了一个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 “推一推” 就给这批“人至晚年”的华人华侨归侨留下终身的遗憾。
我们强烈呼吁中国政府正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制定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归侨退休政策和法律。
我们要求:
1 .改变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关于取消工龄的规定,承认我们在中国的工龄。
2 .平等执行所有不同时期出国人员的退休待遇,平等执行我们与中国同代人的退休待遇,同样按照社会保险法所规定:按我们在中国的实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政府承担”的规定,发放统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支付我们应有的退休金。
3 .照国发(1986)107文《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对改革开放初期留学回国工作的华人华侨归侨,保留出国前工龄,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4 .对于改革开放初期出国而被错误执行“一次性离职费”人员,按照劳动部[1995]262号文,纠正其执行错误,按月发放其退休金。
5 .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补发退休金。
最后我们在此衷心感谢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常委檀结庆先生对我们这个群体的关注,檀先生两年来向全国二会递交了《关于保障华人华侨退休待遇的建议》和《关于尽快制定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新法规的建议》的提案。感谢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金莉女士《关于解决高等学校出国逾朝离职人员养老问题的建议》,我们还特别感谢欧美同学会建言献策委员会和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为我们向中央统战部递交的《海外华人协会关于维护未到退休年龄出国的华侨华人退休权益的建议》和《关于出国留学改变国籍或获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服务人员要求认定出国前工龄的建议》,并得到俞正声主席要求调查的批示。
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
(包括英国、瑞士、奥利地﹑荷兰和西班牙155人)
联系人:??? 何安莉 linghu@gmx.net ; 俞良纯 yuliangchun@t-onlin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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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谢启中 keityu5858@yahoo.co.jp 陈刚 cn5305gg@h7.dion.n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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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华人退休联合会西佛吉尼亚州分会(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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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5日
附件三B:2014年全国人大代表提案
2014年全国人大代表提案
关于尽快制定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新法规的建议
海外华人华侨是中国拓展海外利益的重要资源,是中国和平发展的潜在有生力量,是我国在国际舞台上传播中华文化、开展巧实力外交、进行国家利益博弈的战略平台。广大海外华人华侨成为联结所在国同中国之间友谊与理解的桥梁,成为沟通所在国同中国之间合作与交往的纽带,并由此扩大了中国对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和历史贡献。
目前有三千多万华侨华人分布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其中约500万人是改革开放以后从大陆迁出的新一代华侨华人。新一代华侨华人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人到中年时才出国的,他们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已在国内工作了几十年,为中国的建设发展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出国后仍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报答祖国。然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国外因为工龄短,退休金少,又得不到在中国工作时理应得到的退休金,已陷入老无所养的困境,成为海外华人华侨的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为祖国的不断繁荣进步感到自豪,另一方面,却为自身不能共享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感到纠结。
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有关部门仍沿用一些已不合时宜的陈旧规定,致使部分华人华侨在国内的退休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规定: “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自动离职者将丧失自动离职前的工龄,从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这一规定显然缺少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与国家温暖。实际上,上世纪 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还不到退休年龄的出国人员“自动离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被自动离职”,因当时国家没有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缺少相关法律规范他们出国后的退休程序,于是便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将他们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取消了他们在国内工作的历史和工龄,致使很多华人华侨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得不到在中国工作几十年的退休金。“自动离职”、“除名”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单方面地解除了当事人在原单位的职务和工作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当事人的工龄和宪法赋予的退休权利。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已积累了丰厚的物质基础,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具备了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制环境和向海外华人华侨投送祖国温暖的物质条件。
为此建议:
1、 撤销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有关“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该规定系当时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未形成的情形下以部门规定代替国家法律,与2011年公布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一条款相违背。
2、 在广泛调研分析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前后政策的衔接与平衡,尽快制定华人华侨退休养老新法规,按照"同等条件下的法律类推参照原则"解决《社会保险法》制定前未到退休年龄出国的华人华侨退休权益问题。
3、 政府应按照华人华侨在中国的实际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支付华人华侨的退休金,并制定统一标准,解决不同时期岀国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
4、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有退休权益的华人华侨,应补发退休金。
2014年3月
附件 四:
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华人华侨 -- 德国﹑日本﹑北美﹑国内等八协会会员年龄及国内工龄统计
(The Statistics of eight Associations on Age and Years of Service)
八个协会会员年龄分布(Age Distribution of eight Associations Members) | |||||||||
百分比(%) | 19 % | 27 % | 29 % | 18 % | 4.5 % | 2.5 % | |||
年龄(Age) | ≤ 59岁 | 60 – 64岁 | 65 – 69岁 | 70 – 74岁 | 75 – 79岁 | 80 – 84岁 | |||
人数 (Member) | 176人 | 249人 | 268人 | 167人 | 42人 | 23人 | |||
共有会员 925 人,会员平均年龄 69 岁,最年长者84岁。(925 Members in total, the average age is 69, the oldest is 84 age.) | |||||||||
| |||||||||
八个协会会员国内工龄分布(Years of Service in China Distribution of eight Associations Members) | |||||||||
百分比(%) | 7.5 % | 30.8 % | 33.9 % | 18.8 % | 7.6 % | 1.4 % |
| ||
国内工龄 (Year of Service) | ≤ 14年 | 15 – 19年 | 20 – 24年 | 25 – 29年 | 30 – 34年 | 35 – 39年 |
| ||
人数 (Member) | 69人 | 285人 | 314人 | 174人 | 70人 | 13人 |
| ||
会员平均国内工龄 21年,最长国内工龄37年。( The average years of service in China is 21 years, the longest is 37 years.) | |||||||||
2017.12.04
附件五 A :海外华人华侨为争取中国退休权益致习近平主席的公开信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
我们是一批侨居于世界各国,现已年近六十、七十、八十、乃至九十的华裔老人,是一批当年为共和国建设贡献过青春,后却因合法出国而致自己在中国的数十年工龄被“归零”、被拒发退休金的华侨耆老群体。即使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和人社部今年联合发出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从今年7月1日起,外籍已不再是领取中国养老金的障碍,但国内的一系列其他障碍却仍未排除。
在我们这一特殊群体中,有曾为祖国的国防尖端科技事业做出过巨大贡献的科学家;有曾在大学的讲堂上辛勤耕耘数十载的老教授;有培养出两届奥运体操冠军的国家级主教练和全国体操冠军;有曾活跃于祖国各行各业的技术尖子、业务骨干;有出国后又响应祖国召唤回国作贡献的海归学者;也有把“下岗打工、自谋职业”给“打(工)”出了国门的国企下岗工人;还有曾应聘于各大国际机构、在祖国困难年月默默地为共和国创收外汇数十年的外交服务人员;甚至更有在解放战争、以及后来五十、六十年代的两场保家卫国战争中,用热血捍卫过共和国的军人,……等等、等等。
然而,今天我们都老了,都似乎被遗忘、被归入“另册”了:我们的祖国,我们曾为之流过热汗洒过热血的祖国,今天却拒绝承认我们的数十年工龄,拒绝承认本来就与我们当年的低薪相联的退休养老权益。原因是、也仅仅是:我们都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叶或更早,在中国社保体制改革尚未起步或起步之初就合法地跨出了国门、合法地定居于世界各国。
我们这一批来自中国的工薪阶层,大多是中年、个别甚至是老年才出国的。而国外的养老金,又只可能与我们到达所在国之后的劳动报酬挂钩,而无法与此前我们在中国的劳动报酬相连。因此,将我们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个别的甚至是四十年代)起就为人民共和国流血流汗的工龄归零,不承认我们前半生为祖国所做的辛勤贡献,便自然而然导致出如下尴尬局面:我们这一群在中国建设的火红年代乃至困难时期,曾用自己的劳动为祖国效力的来自中国的新移民,于自己的退休之年,却饱尝晚年的凄凉:既不能在异国他乡安度晚年,又对叶落归根望而却步。我们中的相当一批耆老,甚至包括一些曾属于国家各部委科研所的老科学家和一些名牌大学的老教授,竟已沦为所在国的低保一族!如此窘境,仅因为我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果实,绝大部分劳动奉献,均留在了自己的母国。如此窘境,既让我们情何以堪,也让我们曾用大半生奉献过的祖国情何以堪!尤其是对照身边其它各国移民群体,这类离奇的故事竟闻所未闻,则更让我们倍感羞辱,如芒在背。
中国宪法明确宣布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国的社保法也明确宣布不仅保护中国公民,而且还保护外籍人士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中国社保体制改革前,基于当年低薪报酬之不可分割部分的退休养老金,不言而喻是属于受到中国宪法和社保法所保护的劳动者之合法报酬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按劳取酬权益。这笔合法的劳动报酬,这个合法的退休养老权益,决不能因为当年的劳动者后来出国定居而被剥夺。今天,经济腾飞富裕起来的中国,不应当忘记在其初创和困难年代那些曾经勒紧裤带与共和国共同着命运的建设者们,不应因我们的走出国门而将作为我们历史之一部分的工龄、以及与此相联的退休养老金,一笔勾销。
中国的社保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国际接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涵盖面既广且深。我们完全拥护中国的社保体制改革,也完全体谅国家在新旧体制转型期的阵痛、探索、磨合与曲折。在我们看来,社保法及其背后的立法精神,无疑是力图与国际文明接轨的。在当今文明国家中,无任何一国是在本国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后就剥夺其早前的退休养老金的。相反,在各国新移民中,年届退休时,其母国会主动地向其寄发他或她应得的养老金,使之同时领取其侨居国和母国的那一份分别与其工龄相联的退休养老金,则早已属常态。
如今,一大批在中国社保法实施后退休的中国新移民,正在涌入世界各国。根据2010年实施的社保法,这批新侨民或新移民照样能在侨居国领取到来自中国的养老金。于是,在今天的中国海外侨界,便发生如此咄咄怪事:年老的领不到养老金;年轻的却能拿到养老金。在中国工作时间长、从而为国家贡献多的,领不到养老金;而在中国工作时间短的、因而为国家贡献少的,却能拿到养老金。
由此可见,我们这一特殊群体拿不到中国养老金的问题,不是中国社保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属于贯彻社保法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不配套、不得力、有的甚至还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问题;是“不溯及既往”之立法通则在中国社保法的贯彻实施中未获履行的问题;是中国的社保法在对外侨务工作中未能得到具体、切实、有效和圆满落实的问题。
我们热爱自己的祖国,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大业。我们为祖国面貌的日新月异和繁荣昌盛而自豪,也曾在让世界了解中国,促进中外交流,给祖国灾情捐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际声誉,……等各种活动中,做出过大量无私的奉献。但是,我们被自己的祖国剥夺退休养老权益和拒发退休养老金一事,却是如此深深地刺痛着我们的心,并累及我们的子女儿孙。这种深切的伤害,或将对我们后代造成久远的负面影响,甚至有损祖国的伟大形象,危及祖国的侨务事业,这些却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
近十年来,我们中的不少人及其在国内的亲属,均为此要求在国内各级,包括中央,不断地上访;国内外媒体,对我们的要求,也曾有所报导;人大、政协会上,也都曾出现过对此要求的专项提案。然而这一切,却统统不解决问题。年复一年的“调研”,更让人望眼欲穿、望梅止渴。更有甚者,各地的政策不统一,也实际上为在办理海外华人华侨的退休金事宜上留下了腐败行政的空间。
我们中的一些垂垂老者,正在祖国拒不承认我们社保权益的郁郁寡欢中一个个地离我们而去。所以今天,为了我们的退休权益,我们这一群年过花甲、古稀、甚至耄耋之年的老人们,才邀约到了一起,径直向总书记和国家主席、向习近平先生您本人请愿陈情:我们相信,现国力已大增的中国,完全有能力在总体决断上,来尽早解决我们这一批海外赤子耆老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愿我们的这一份请愿书,将成为促进中国的社保体制健康转轨、维护祖国大国形象的正能量。
习主席,自您领航祖国的航程以来,您明确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明确地提出把海外侨胞、同胞列为新时期的统战对象。所以,我们衷心地希望,习主席能在访美之际,拨冗关注一下我们这个飘零海外、不期然地被划入“另册”、却正殷殷期盼着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的耆老群体。如此,我们将不胜感激之至:我辈幸甚!祖国幸甚!
此致
崇高的敬礼!
2015年9月24日
签名人:
田 野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回国海归,曾多次获国家重大科技奖,其研究成果多次被推荐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情报系统进行国籍学术交流。1989年3月出国,1992.3回国回原单位。工龄37年。目前在北京仅靠人民300元币救济金生活,无医保。tianye1938@sina.com
伍语生 沈阳农业大学 教授 工龄31年,1993年达退休年龄时仍是中国公民。talktowu@gmail.com
胡克玫 1949年3月参军,50年代至60年代,入广州军区战士歌舞团、1973年转业到珠影,1983年出国,1987年申办离休遭拒。38年军龄、工龄。
李新纪 北京市环境检测中心 高工 1995.11 出国 xinjli@hotmail.com
张 懋 中船重工702所工程师,留美海归,工龄46年。出国前23年。3304019737@qq.com
郭 志 四川达州市食品罐头厂 下岗工人 1964年老知青,工龄47年 1991年8月出国,2011年达退休年龄时仍是中国公民 gaohan2005@gmail.com
孙洪钧 陕西某国防单位工程师。工龄24年。
朱德麟 科学院力学所 助研 1989.1.出国 delinzhu@gmail.com
顾道源 湖北荆州市长江大学 教授 1994.3.出国
和 统 Thomas He 冶金部自动化研究所 高工 84
杨 斌 Yang Bin 天津大学冶金分校 讲师 1991.出国 byang60368@hotmail.com
宋丽叶 天津大学冶金分校 工程师 1992.1.出国
姚 萱 合肥工业大学化工系 讲师 1993.出国 xuan_yao@hotmail.com
朱鑫华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教授级研究员 2002.1.出国 xzhu2008@gmail.com
沈 超shen chao 复旦大学中山医院心血管病研究所 主治医 1988.1.出国 chaoshen@sbcglobal.net
薛苏民 上海金山石化厂情报所 助研 1989.出国Samuel.Sih@wallawalla.edu
郑传熹 柳文澜 上海轻工业学院 工程师 1986.出国ken.zheng7893@gmail.com
包元干 南京栖霞区玄武湖供销社 工会主席 1988.出国cmryqb@gmail.com
欧菊春 南京艺新丝织厂供销科质量检验员 1988.出国 Bob Bao (cmryqb@gmail.com)
陈京琳 北京市妇产医院 付主任医师 1996.3.出国 jingchen31@hotmail.com
黄义燕 四川美术学院 图书馆员 2003.出国
王绍麟 中央音乐学院钢琴系 讲师1987.出国
周民立 1990年.出国。讲师20年,留美14年后应聘回国服务12年,最高职称正教授,出国前后工龄36年。
(总计来自北美、欧洲、澳新、亚非各大洲的签名人,共计:690人)
原载:纽约《世界日报》2015年9月24日 见电子版
附件 五 B:德国协会何安利 于良辰給德国总理默克尔写信请求转交来访的中国总理的信
附件五 B :致中国总理李克强的信
附件六: 致中国驻美大使馆大使崔天凯先生信件的退信照片
附件七:国务院侨办对我们的建议的回答
国务院侨办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914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8月04日 14:41 来源:国侨办网站
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维护未到退休年龄出国的华侨华人退休权益的建议》(第5914号)收悉,由我办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办,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后,我国人员流动频繁,出境定居人员开始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国,因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他们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近年来,他们在美国、日本、德国、香港等地组织社团,通过各种途径反映他们的诉求,要求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待遇,成为侨界的热点问题。
国务院侨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这个群体的诉求,多次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政策口径。为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国务院侨办编印了《为侨服务手册》并两次修订,藉组办大型活动或是出访之机,宣传相关政策,解疑释惑,积极回应他们的关注。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我们认为这一问题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作区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出境定居时已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逐步建立了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上海、深圳等地就是按照这一原则执行的政策,并不是地方突破现行政策解决问题的个案。
对职工参保缴费后发生自动离职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各地实行职工
个人缴费的时间起算,即,职工自动离职后再次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其自动离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自动离职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因此,华侨、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华侨、外籍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程序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确认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二、出境定居时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暂无法解决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职职工出境定居须经单位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因私事短期出境须向单位请假,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发给离职费。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和部门当时对部分自费出国留学、办理停薪留职出国逾期未归且长期不与原单位联系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做出了处理。
对自动离职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国家政策一直是明确的。1963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1998年,原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重申,“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原因自动离职,都适用这一政策。这一政策规定与当时实行的单位退休制度是相适应的,即职工退休后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发放退休金,退休前离职的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退休待遇。
一次性离职费,是对职工未达到退休条件前经批准离职出境定居不能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是以“买断工龄”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也不是对已达到退休金领取条件人员的一次性结算退休金。计发离职费的政策规定,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职工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方式,体现了“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因此,对于出境定居前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关系已经终止的人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其养老待遇无法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解决。
当然,这一群体反映的诉求有其合理性,他们中的多数人在国(境)内工作年限较长,为国家建设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晚年时希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心情可以理解。国务院侨办将继续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倾听他们的呼声,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侨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