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警阿猪的博客

皇家警察故事,西方犯罪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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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记

(2011-08-10 14:55:42) 下一个
 

    (1)现场

     

    这是我第一次出庭。案子属遗留问题,从刑警队带到交警队,一直未结案。在刑警队的时候接手过不少各式各样的案子,也抓过不少的人。这些案子到了法庭,警方公诉人出示证据,被告对法官说有罪,案子就了了。当事警员用不着出庭做证人。

     

    案子无需出庭就能结案,给办案警员带来的轻松感,好比怀的娃不用自己生。那些长期没有出庭案子的警员,甚至会很得意,以此做为炫耀。在刑警队的时候有个家伙,三年没出过庭,那是一个很难打破的记录。这家伙并且能去重案组都不去,陶醉于记录保持者的身份。谁都知道重案组不是那么容易进的,可重案组没有哪个案子是不用出庭的。刑警队的案子一般两三个月就结案存档了,可重案组的案子至少要拖上个一年半载的。

     

    碰巧,我带到交通队的这个案子,是一起交通事故。而当初和我一起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搭档,恰好就是那位记录保持者。

     

    事情发生在连着七个夜班的最后一个夜班的最后一个小时里,周五临晨五点过半。系统呼叫,有居民报警,一辆宝马当街倒车,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拖车,拖车上载着帆艇,肇事者,已逃离现场。

     

    在去出事地点的路上,搭档边听续报,边跟我分析。我年龄多他一辈,但警龄少他一半,分析案情,得洗耳恭听:高尚区凌晨出车祸,绝少疲劳驾驶,多半酒后开车。下车就跑了,那是伤得不重或者没伤,也说明家就在附近。有什么事,先回家再说。人不在现场,现行抓不到了,线索就异常重要。到了先保护现场,肇事者下落,让警犬先闻闻。

     

    都让他说中了,难怪要招他去重案组。

     

    赶到现场,一看,不是倒车,而是迎头撞上去出事的。属于那种――车撞成那样儿了人居然没事――一类车祸:宝马撞得拖车打转转,拖车反过来将宝马顶到路的另一边,把整个路给堵上了。差点儿没把停在马路对面的车子给捎带上。

     

    上山的坡道,居然那拖车还能让宝马连船带车给推出七八米远。撞得拖车打横,骑上人行道,船头一头顶进路边的一间车库,把车库铁闸门顶出个窟窿。宝马车头,吃进半截子船尾,稀巴烂。船帆的帆幊,长数米,碗口粗的一根合金杆儿,这头戳碎左前车窗,那头刺破了司机右侧的前挡风玻璃。

     

    到现场赶紧查看灾情,拍照,做证人笔录,登记受害人信息,,,一边封路,等待狗警。

     

    肇事者被证人描述为:中年男性一米八,苗条白种领带花,步履轻盈无醉态,毫发无损命可大。

     

    狗警拽着警犬,沿肇事者被看见逃离的方向,消失在黑暗中。不一会儿,又遛回来了。一问,原来受害人得知肇事者乃徒步逃循,等不及警察便先行撒腿儿追击了一段路。他半途而废无功而返不要紧,那警犬绕了一圈现场,拾嗅的体味,刚好是他,受害人的,而不是肇事者的。

     

    这狗鼻子也是,一个现场,只认一个体味,再就不灵了。(不知中国的警犬能否打破这个记录?)我和搭档无奈只好顺着山坡闪着手电向上攀登,搜寻。

     

    一公里多盘山道儿,尽头处有一座豪宅,周围的住家都不亮,只它的二楼有灯光。我们于是上前按铃儿,心中企盼肇事者恐怕也是刚进门儿,让我们逮个正着。

     

    出来开门的是一老太,报上出事车牌后,二位气喘吁吁的警察被让进屋里,带上客厅歇脚儿。老太说话:儿子回来时通报过了,车子撞完蛋了,自己走回来的。搭档追问:他人呢?这会儿在洗澡间呢吧。叫他出来。好嘞,我去寻寻。

     

    老太从这门儿把我俩绕进来,赶紧又从那门儿绕出去找她儿子去了。好大的房子呀,我们一边等着抓肇事者,一边欣赏中,,,这是我头一回进到内有人工瀑布的客厅,那瀑布的宽度,有我们家从这头到那头那么长。看完瀑布,一扭头儿,从全幅落地大玻璃看出去,是清晰的一百八十度都市港湾灯辉夜景,跟摄影作品似的。哇!豪宅!真正的半山豪宅。

     

    可惜呀,当时没有:豪宅,阔佬,不差钱,名律师,出庭案,,,的联想。

     

    房间找遍了,儿子不见了,老太又出现了,从另一个门儿。她一脸迷惑:他人回来在洗手间里好一会儿了,我刚才还听见淋浴哗啦啦的,怎么一闪身就没影儿了呢?我赶紧通报系统,叫住狗警别走,再继续帮着找人。这时,从第四个门儿里出来一胖子,宽边眼镜瘦西服,皮鞋擦得亮堂堂的,手持新型蓝莓。来人自报是肇事者之兄弟,愿意开他的车跟我们下山去看看现场。这家伙,开的也是宝马。

     

    该叫你们宝马兄弟?车上,我随便套近乎。不,不,他撞的那车是我母亲的,连车牌也是个个性车牌,我母亲的名字。

     

    宝马兄弟确认了肇事车,一边上前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我们则沿着邻居指引的一条上山阶梯小道儿,近道儿,复又开始攀登。呼哧,呼哧,喘得就要断气的时候,就听警犬在百米开外开吼。狗警在系统呼叫:赶快,这里藏着一个!特别是我,憋着没断的那口气,拔腿,还来了个百米冲刺,扑向前去。

     

    跌跌撞撞到跟前,谢过狗警,确认了那人正是我们要找的肇事者,我开始按程序:测酒,不过。向他宣读人权法第二十三条。上拷。带回警局。

     

    2)之后

     

    宣权,那些个港产片翻得太简单: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实际比这要长很多: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先招请律师再回答问题,招请律师或可免费。而你所说的一切将被记录且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最后还要加问:以上权利,你的明白?并在小本本上迅速记下:

     

    某时某分    宣权――完毕。你的明白?答:明白。

     

    肇事者,中文挺明白的个词儿,可英文里却无单词对应。我那小本本上速记的,后来一看竟是这顺序:

     

    某时某分    某某某,承认喝过酒

    某时某分    测酒。结果:不过

    某时某分    责令拘押,带回警局取证。宣权――完毕。你的明白?答:明白。

     

    法律上有一条:宣权之前所认之罪,不可成为呈堂证供。当时叫我给忽略了。

     

    国外对人权重视到这种程度:带回警局后第一件要紧事儿,再宣权一次。且这一次,不只我要记下某时某分,还要他在一份标准的宣权书上,自愿地,签上字。

     

    正常是可以在这个时候多问他个问题,记录下来,对不出庭结案是有帮助的。可是的可是,我们警察从来就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工作的。这一点,我纳闷众法官虽经历了百年司法却怎么到现在还不能予以理解?

     

    一是取证设备得及时使用,使用完毕及时腾出来,下一个来人马上还要用。这会儿,早班的警察正无头苍蝇一般,到处抓酒后开车的主呢。周末的这个时段,经常是要排队的。你想啊,酒吧早间打烊,泡酒吧泡到天光才回家的,多了去了,是酒后开车的高峰期。二是我们的下班时间早过了。楼上,半层楼的同班警员不能回家,都等着我俩呢。准确的说,都等着我呢。哪来的闲功夫瞎问?

     

    警察文化之一:不成文规定,只要有一个没完活儿的,大家都不准走。初衷也许是怕剩下仨俩的看见大家伙儿都走光了,自己心也会飞,手头工作就潦草了。可这一招对我不灵啊。心知大家都只等我一个人呢,跟群催没什么区别啊。何况眼见身边这位记录保持者,此刻也流露出迫不及待的样子。

     

    针扎的空儿,我忍不住还是问了,很客气地。我说:你丫命大。看见那根船幊了没,只差毫厘,我们就不会坐在这里,而是处理命案车祸了。他耸耸肩膀头儿:那道儿上山这么走,可不得开足马力吗?不然上不去呀。我将他的这段话记到小本本上了。

     

    仪器结果出来了,这家伙酒精过量,读数超限几乎一倍。检测完毕,对他提出的指控是两条:饮酒过量;玩忽驾驶。

     

    经手此案数月后,我收到法庭回执:被告拒不认罪,法庭将择日开庭。警长把卷宗交回给我时说:这是你的第一个出庭案吧?你运气不佳啊,辩方律师是QC

     

    QC,我查了,写全喽是QUEENS COUNSEL。中文翻译过来叫御用大律师。这是做律师的,资深到一定程度时,经皇家钦点,联邦最高法院授予,才能具有的一种身份和荣誉。想当皇家王室的法律顾问,你就必须得是QC。除了皇家王室,能请得起QC出庭辩护的,也只有那些大腕款爷。而对我来说,最关键的,是QC如无必胜把握,决不轻易出手。但凡QC愿意接的案子,当中必是千疮百孔,不堪一击。

     

    看见警长深表同情的样子,我当时蚍蜉撼树的感觉都出来了。

     

    警员因案出庭乃家常便饭,庭上或赢或输亦不足为奇。可象我这样,一上来就刀俎鱼肉如此分明的,不多。而且,我还只能硬着头皮上。其他有些案子,遇到类似情况,警方考虑自己证据不足,执法过当,舆论不利等等,多半就三十六计走为上,提前撤诉了。而此案存在明明白白的受害人,又有酒精超限的充分证据。我上,QC不会放过我,不上,警局不会放过我啊。

     

    重新翻开卷宗,自己先行寻找那些可能的漏洞。然后,我一一给当时在场的和接触过的人打电话,预约做证词笔录,补做,补漏。三个关键证人:邻居,受害人,还有被告的母亲。电话联系了一圈,我心凉了一截儿:

     

    先说这受害人,根本没听我说完就要挂电话。首先,他是一个在警局有案底的人,刚刚跟前妻闹的分居。闹得厉害的时候,前妻报警。警方在那事件上列他前妻为受害人,指控他有行凶行为。其次,他的帆艇被宝马撞坏了,连同车库卷扎门,被告全部及时地赔偿,修补,令他十分满意。他本人已无意再帮助警方,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再说被告的母亲。本人虽是个很有修养的老太。可她该明白,已有数次酒后开车记录在案的儿子,这回若被判有罪,则难免牢狱之灾。因此,怎么可能大义灭亲,自己出庭指证自己的儿子呢?我提笔录的事儿,她坚决回绝了,借口身体不好,无法奉陪。

     

    那位邻居证人,这会儿也嫌麻烦。当时黑灯瞎火的,我什么也没看清楚,不能我上法庭瞎说吧?你最好别传我出庭,省得画蛇添足。尽管他这么说,我还是通知法院将证人全部传唤出庭了。

     

    我担心辩方将会提出的辩辞:

     

    1. 被告在出车祸后到被狗警发现的这段时间里,喝过酒。这一点,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能排除此可能性。如果被告庭上坚称:撞车闯祸确有其事,然心情沮丧,回家就猛灌了半瓶子威士忌才被警察逮住,,,则我们对他的两向指控,酒后那一项就立马不成立。

     

    1. 被告并非肇事司机,而是另有他人。这一点上,警方的证据比较充分。不是在于邻居的描述,母亲的证词或者狗警的记录。这些虽然都可以被法庭视为捕风捉影。而是,肇事者本人在整个拘押测酒过程中从未提出身份异议,从未抗辩或拒绝承认,说明自己不是当时开车的司机。

     

     

    1. 狗警证词的可质疑性。在最初向QC公开的警方证据里,那狗警的证词是我给写的,完全不符合为警犬作证的要求。首先,我连那警犬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它的从警年限,训练记录以及上岗资格等等,这些都是狗警作证不可缺少的。在我的那份文件里全都没有。好在开庭之前,终于联系上了休假归来的那狗警,补上了一份合格的证词。

     

    当然,这不是一个铁证如山的案子,说明了我的工作没有做好。现场记录没有指明谁是司机,亦无提供线索者本人的签字。想后补证词笔录时,又无能为力获得证人的合作,,,

     

    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我上门,向我的证人送达法院的出庭传票。老太太的还行,礼貌接受。邻居证人虽然满脸不高兴,也勉强接了。到了受害人那儿,他拒不接旨,并且冲我大发雷霆,骂骂咧咧的,简直是抗旨。当看见我掏出传票时,他赶紧抢着关门。门关得很重,跟摔门似的。好在我手比他还快,那传票,在门关上的一刹那,刚好夹在门缝儿里。法律上,这就算送达。

     

    我奇怪这家伙火气怎么这么大,过后一查,其因违犯保护令,正受到警方通缉。我当即联系了负责该通缉令的警员,商量好到开庭那天,在法院等他作证完后再抓他不迟不提。

     

    3)法庭上

     

    开庭日,时间一到,大家鱼贯入场。交通案专场。庭内,坐在最前面的是警方公诉人,孤零零一人。他的身后,是一排的被告律师,各自到场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单庭单日,一个法官要审判数个案子。

     

    涉案警员们,进来坐在左边。两三个,三四个而已,全穿制服。右边,呼呼啦啦的,是被告们,证人们,家属们。看见他们互相点头哈腰,窃窃私语,礼貌融洽的气氛,倒像将要被审判的是我们哥儿几个警察。

     

    案子由浅入深,先易后难,自轻到重,由书记员主持,一个一个展开。我这案子,来的是QC大律师,桌前是大卷宗,当然排在最后。

     

    简单的案子,被告站起来,说声:有罪,就出去了。然后是其律师帮着解释几句,恳请法官从轻发落。十分钟完事儿。有的,被告不认罪,律师要辩护,公诉人于是传警员作证,时间就会稍长。法官再时不时地退庭喝咖啡,等轮到我们的案子,已近中午。

     

    一排的律师,走得只剩那QC了。我被叫到公诉人身边就坐,被告则在我身后,跟辩护律师坐在一起。

     

    其他证人都先出去,再由书记员逐个叫进来。各自的证供,他人不能旁听旁观。每个证人,由警方公诉人先行提问,完后交叉,辩方律师提问。如有疑问或补充,再交叉一轮,最后才是法官亲自问。

     

    我觉得比较庆幸的是,辩方于此案没有从半瓶子威士忌的方向辩。而是追究的警方文件中,司机身份的不确切性。犯了方向性路线性错误。

     

    受害人(通缉犯)上来,公诉人就问那拖车那帆艇,谁赔偿的?答:支票是被告给的,陪了不是,签字的也是他。而大律师追问的是那拖车停靠位置的合法性。一个普通的停车位,怎么能停一条船呢?超宽超长了吧?答:有一点儿。

     

    邻居上来,公诉人问看见肇事司机的时候他自己人在哪里?距离出事地点多远?光线如何?到了证人还追加了一句:当时我没戴眼镜儿。难怪这家伙当时看成是倒车了。大律师没有问题。

     

    关键是被告的母亲。在上面受了一些煎熬。然后是我的搭档,不出庭的记录保持者。

     

    法庭休庭,一小时吃饭。

     

    吃饭的时候,我跟公诉人聊。说到自己的感觉,好在辩方没拿威士忌说事儿。公诉人不以为然:这两个方向是互相互斥的。说后来喝酒了,就不能说不是他开的车。咬死被告不是司机警察抓错人了,再说后来喝酒就是画蛇添足没必要。QC的选择是对的。拿威士忌说事儿,那被告就要自己出来作证,讲另一个不为人所知的故事。既然他其实没喝,那所有的证词就句句都是假话。假话嘛,是很容易被戳穿的。我敢打赌,QC今天不会让被告出来作证。我很佩服我的公诉人,果然言中,被告没有上证人席。

     

    吃饭回来,才轮到我(狗警老婆生孩子,没来)作证。大律师纠缠完了司机身份,狗警证词之不同版本之后,忽然问了一个我始料不及的问题:请问,为什么要给我的当事人上手铐?

     

    我的当事人合作吗?很合作啊。对你构成威胁了吗?没有啊。对其他人构成威胁了吗?也没有。差点儿让他把我给绕进去。那你为什么要拷一个很合作又毫无威胁的人?我仰天,干瞪眼,停顿了半天。那是可怕的停顿,要输官司的停顿。公诉人没有提出抗辩,因为问题有明显的相关性。法官盯着我,严厉的目光是从老花镜的上方,额头的下方之间的狭缝中射过来的。

     

    我开始临场发挥,跟高考考场上对付没有复习到的考题似的:拷他,是因为他半小时前就曾经逃离出事现场一次,把不准还会再跑;当时他的合作,可能畏惧的是狗,不是人;下山的路漫长而且黑灯瞎火,丢了人再不好找;还有,带回去测酒,不属于逮捕归案,我当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搜他身。而他是酒醉之人,状态不能说正常,不敢排除他随身未携带任何凶器和进而使用之的可能。

     

    对于这个问题,大律师在向法庭做总结的时候是这样说的:给一个合作的,无眼见威胁的良民上手铐。其威慑性,羞辱性使得神志不清的我的当事人无所适从。此举不仅不近情理,且构成了非法拘捕。大律师接下来抛出了过去的判例,推广警方因此所提出之诉讼的无效性。

     

    法庭再次休庭。法官大人没有在当天辩论结束后立即对此案做出判决。我的公诉人鼓励我,你表现不错,今天大家都不错。这案子,呵呵,有点儿意思。

     

    4)后记

     

    上周出庭的那案子,明天就会知道结果了。靠,让法官调了我七天的胃口,这两天过大年,跟朋友聚餐大吃二吃的都吃不香。

     

    最高估计,是法官为了给足QC面子。不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宣布他有罪。还有就是,慎重。慎之又慎。按这西方法典,任何法庭对任何个案所做出的结论,都可以在后来被当作案例引用。案情类同的,判罚不能有差异。英文叫个案例法也不判例法。

     

    比如说,在新西兰你吃官司了,完全可以自己上网或去图书馆查找,把英,美,澳,加这些国家的类似案子及其判决,挑几个能套在你这情况下的,引经据典,上法庭力争轻判或无罪。反过来,如果你是受害人,则可以如法炮制,要求从重从严。当然,最简单的,就是请个律师,替你出庭。人家是学这个的,有名的案例死记硬背了不少,应该比自己赤膊上阵强。这律师费就是这么出来的。

     

    回到我的这个案子。既然法官的选择是:判决保留不宣一周。说明他当时也吃不准该不该妄下结论。也就意味着,这案子一下子还找不到可以引用的案例。被告律师,那QC,倒是罗列了三四个相关的,有利于被告的案例。但其中有些明显已经过时。

     

    这里,先说了案例法之引用。怎么引用又会过时呢?还得交代几句。

     

    英美法系,案例积累,法典浩瀚,哪个大律师大法官能了如指掌?又如果不能,日常判罚难免有偏差。再者,社会在前进,气象在更新,法条的包容性如果受到案例法太多的挑战,就得改,把新的一些案例法涵盖进去。好比旧家具,重新油漆一下,就又好看好用了。所以,个别法律法案,日久便要国会立法修正修改。比如新西兰的证据法,我在警校读书的时候,就正好出台了新的版本。正学着背着呢,又变了。

     

    旧法有三不认:道听途说不认,个人观点不认,人品议论不认。不认,就是法庭不接受其为证据。陪审团之审理也会被要求在剔除三不认之后。当然,针对每个不认又规定了一些例外,即可以认用的情况。比如在法庭上转述临终教诲--受害人临死前对凶手的描述等等。

     

    正是由于需要认可的特例太多了的缘故。换到新证据法,尤其是这道听途说,几乎倒过来了。基本都认,不认的情况倒成特例了。临终教诲--认,证人出国无法传讯--认,证人因病痛难以出庭作证--认,连证人丢失,找不到了的,都认。

     

    法律才改不久,法官大人因此谨慎一点,可以理解。再回到我这个案子。案中证人之一,被告的母亲,在出事当天对我们说的话,虽有证词记录,但因当时未要求她老人家本人在记录上签字,因此法庭视为道听途说也不奇怪。如果她老人家不方便来,这边按新法也就认了。但开庭那天她老人家来了,神采奕奕的。让她在证人席上把当初说的话再说一遍,就有了很大的偏差。

     

    有偏差,可以理解。母亲嘛,怎么能忍心让儿子伏法?

     

    出事当天,我们在她家的客厅的时候,老太太是这么说的:儿子回来时说了,他把车给撞了,自己走回来了。可是到了法庭上作证的时候,老太太改了一个字,成了:儿子回来时说了,他的车子给撞了,自己走回来的。谁给撞的?没说。

     

    此案法院判决结果,老警阿猪双赢。被告两项有罪:酒后开车,玩忽驾驶。

     

     

    老警阿猪 

    零九年二月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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