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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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为何走不出家暴(二)----受虐妇女综合症

(2012-06-04 20:23:56) 下一个

义工御树林枫

节选自《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陈敏 来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网

按:1977年,美国临床心理学家沃柯医生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以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该理论由暴力的“周期性循环”和“习得性无助”两个概念组成。暴力的周期性指暴力发生前的关系紧张、暴力发生、过后的平静阶段不断循环,周而复始。随着时间的流逝,暴力日益频繁,平静阶段则越来越短。习得性无助指女性多次受暴后的心理恐惧及无助。当暴力周期中的平静阶段只剩下2至3天时,暴力往往已严重到超过受害者的忍耐极限。此时极有可能出现受害人被打残、被故意伤害致死、自杀或以暴制暴的后果。

节选这篇文章不是鼓励受害者杀人,而是告诫施暴者要有所收敛。而且国内也已经有类似以暴制暴被轻判的案例,以后会有介绍。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阐述造成受害者不能离开虐待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及其相关概念“周期性循环”和“习得性无助”。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在加拿大留学期间,专门研究了北美发达国家关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杀夫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其中,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证明妇女长期受暴力虐待而被迫杀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非常值得我国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借鉴。故介绍如下,以飨读者。

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女性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它由暴力周期和习得无助两个概念组成,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博士提出。

暴力周期指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严重暴力和柔情与悔恨的爱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暴力。施暴丈夫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阶段。此时,两人间严重暴力颇颇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动辄将妻子往死里打。研究发现,这一阶段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质与第一阶段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一阶段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根本没有关系,而只是与施暴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不顺心的事情有关。有时候,当受虐妻子意识到第二阶段的暴力不可避免时,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第三阶段。在第三阶段,两人重归于好,就像雨过天晴,温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给妻子买来鲜花或贵重礼品,或带她去饭店吃饭等等,以求得原谅。他真诚地保证永远不会再伤害她。受虐的妻子愿意相信他,相信这一阶段的丈夫才是自己当初嫁的人。虽然妻子知道第三阶段的好日子很快会被第一阶段取代,但是这一阶段施暴丈夫表现出的爱和温柔,使妻子有了留下来继续与他共同生活的理由。另外,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对婚姻抱有传统的观念:即爱情和婚姻要从一而终。她们往往情愿留在这种时好时坏的充满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无望地企图帮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坏毛病”。家庭暴力因而周而复始,不断循环。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

  习得性无助是沃柯博士为了解释受虐妇女不能主动终止暴力关系的原因而提出的。习得性无助这一词源自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在60年代的一次试验。沙利格文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不同部位。开始,狗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很快发现无处可躲。于是,它们停止了积极的躲避行为,改为采取能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狗似乎明白了,与其无望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沃柯博士认为,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状态中的反应是相似的。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或男友的暴力行为。每一次来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大多数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都着重描述和解释受虐妇女的这种无助现象。

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最早用于加拿大司法实践,是在1987年。22岁的琳•拉娃莉长期受同居男友的谩骂和毒打,身心备受折磨。一次晚会上,男友又无端对她拳打脚踢。拉娃莉逃到楼上卧室,躲到衣橱里,但男友追来,把她拖出来又打了一顿,并威胁说待客人离去后,要宰了她。在极度恐惧中,拉娃莉在男友离开卧室时,从背后开枪杀了他。她受到谋杀罪的指控。审理此案时,辩护律师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她的男友在同居期间经常打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拉娃莉有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状。一审法官采纳了专家证据,裁定正当防卫的辩护成立,拉娃莉无罪释放。公诉人不服,提起了抗诉。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一审法官采纳这种专家证据是不合适的,故裁定撤消原判,重新审理。

  199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受理此案的上诉。经审理,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被裁定为可采证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该专家证据有二个互补作用。

一、证明根据刑法规定,受虐妇女以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是合理的。
成为被告的受虐妇女要给自己作正当防卫的辩护,首先要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合理的力度,她对自己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威胁的担心是合理的,以及她确信对自己的致命攻击已迫在眉睫。专家证据可以解释上述所有方面的合理性。例如:专家证人可以向陪审团解释,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言语举止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迫在眉睫。同样的行为,在一个外行人眼里,可能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御树林枫:要相信受害者的知觉,他/她们能感受到别人不可理解的暴力危机)。专家证人还可以向陪审团解释:当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许多人会用武器作为杀人工具。这是因为她们在体力上与施暴者相差悬殊,使用致命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御树林枫:与其闹出命案,还不如先逃到安全的地方,再行离婚)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侵害,它不会因一次侵害就停止。事后施暴人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

二、澄清社会对受虐妇女的误解。
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往往以为受虐妇女长期受丈夫殴打是自找的。她们肯定喜欢挨打,是受虐狂,否则她们会离婚或结束与施暴人的同居关系。专家证人可以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离开施暴者对受虐待妇女来说并非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是因为无数案例证明,即使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了,暴力仍不会停止。专家证人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受虐妇女不堪忍受,几次出走,后来还是又回到施暴配偶身边的现象,这是因为对许多妇女来说,特别是那些自身缺乏谋生技能的妇女,很难靠自己独立生活。同时,施暴者对她们的长期打骂虐待,摧毁了她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她们相信自己一无所用。专家证人可以证明受虐妇女不是因为喜欢挨打而是由于习得性无助才难以离开充满暴力的婚姻或同居关系的。

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如果没有受虐妇女综合症这种专家证据,陪审团就无法理解受虐妇女杀人行为的合理性,因为合理的人首先不会让自己长期挨打,其次,“合理”的人如果无故挨打,会立刻逃离打人者。因此,没有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有关知识,陪审团就无法正确判断杀死施暴人的受虐妇女当时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杀夫被告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并不是证明受虐妇女长期挨打,所以就可以杀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是要证明她们杀夫是由于对施暴丈夫发出的死亡威胁感到极度恐惧,因而对暴力作出的过激反应是合理的。在此前提下,她们才能够得到司法公正的审判。

受虐妇女综合症成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不少被迫杀夫的受虐妇女因此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沃柯博士在她的《可怕的爱:受虐妇女为何杀夫,社会应如何看待她们的杀夫行为》一书中提到:作为专家证人,她曾出庭为许多被控杀夫的受虐妇女作过证。在她的当事人中,25%的杀夫妇女获无罪释放,2/3的被告妇女没坐过一天牢。

为了使所有有受虐史的杀夫妇女都能获得司法公正的对待,1990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州长赦免了20位因杀夫入狱的受虐妇女,其中包括一位死刑犯。1991年马里兰州长赦免了8位此类女犯。这些女犯在受审时都没有机会聘请专家证人向法庭证实她们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或曾长期遭受丈夫或男友的殴打和虐待。此后,其他州也纷纷仿效。有报告说,至1990年,赦免此类妇女的浪潮已在美国20多个州掀起。

加拿大也不例外。联邦政府在1995年决定彻底复核在该判例之前被判入狱的女犯的案件。1997复核工作结束后, 2名女犯获无条件赦免,2位女犯减刑,1名女犯的案子被子移送至上诉法院重新审理,以确定她杀人时是否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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