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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漫谈

(2017-05-22 21:14:42) 下一个

诚信漫谈

遍野

诚信是人们在生活中要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人的诚信和希望别人的诚信。讨论诚信的文章成千上万。但大多是讨论诚信的必要性。很少谈到怎么才是诚信。

(一)先说说第一个问题。对人诚信,要分什么人,在什么场合等。对生人,亲人,商海中人等应该会有所区别。诚信又可分为,心灵上的,道德上的,信用上的, 法律上的, 几个层次上的诚信。

心灵上的诚信, 应该理解为是良心方面的,即作事心安。一件事,也许得不到朋友的理解, 也可能有法律上的麻烦,也许有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自己心安,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就使心灵上的诚信。做人做事不要骗自己。 其实,有的事自己今天认为“心安”,明天也可能变得“心不安”。心灵上的诚信和一个人的认识水平,受教育程度,社会经历有很大的关系。随着知识的增长,思想水平的提高,人生经历的丰富,“心安”可能成为“心不安”,“心不安”可能成为“心安” 。

道德上的诚信可以理解为要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心灵上的和道德上的诚信可能统一,也有可能不统一。 例如“私奔”,心灵是安的, 但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的道德标准。道德是社会生活的是非准则,是社会中人人都应该遵守行为标准, 即大家都认为是“对”的。道德标准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改变。这有两方面的意义。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同一地区在不同的时代也会有不同的是非道德标准。自然,道德上的诚信应对于某一地区某一时代而言才有意义。

信用上的诚信自然是作一件事后朋友(或商界的合作者)不会对你产生不信任的感觉,尽管这事可能有法律上的不妥当处, 或者道德上的欠缺(例如某些垄断行为)。强盗作案前,也会有约定,也靠“信用”约束盗众。很自然这种信用是道德上的缺失,法律上的不容,心灵上的十字架。信用和诚信不完全一样。信用就是可以让对方相信。但相信的原因不一定是来源于诚实。相信是乙方对甲方的感受和认识。这种感受当然依赖于乙方对甲方的语言和行为的理解程度,自然与乙方和甲方的经历,受教育程度有关系。信用上的诚信在很多方面表现为利益的体现和追求。

法律上的诚信当然是指合法,在打官司时不会输。也有可能“于心不安”,“不合情理”等等。虽然赢了官司,可能失了情理,失去了朋友的信任,或者自己于心不安。转法律的空子,打赢官司的,大有人在。但是这是社会所允许的,这也是社会文明,社会秩序的代价。当然这是不应该提倡的。法律上的诚信可以推广到制度化上的诚信。

有些事常常不可能在各方面都得到统一,即所谓合理不合情,合情不合法,合法得罪人,或者心灵受熬煎。那就有个取舍的问题,当然还要看个人的处境和视何者为重要。所以,把诚信理解为“不说假话”则是肤浅的,不够的。很显然,不说假话和保密是不能统一的。而保密又会是社会正义,国家利益,天地良心的需要。 叛徒就是因为对敌人不说假话而成为叛徒的。不说假话,当然对,至少,对儿童的教育应该如此。说真话,还要分场所,环境,事件本身的性质。当心灵上,道德上,信用上, 法律上完全统一,说真话当然是最佳选择。但是当这几方面不能完全一致时, 说真话,可能导致失去商界的合作者, 或者自己良心上地折磨,或者有法律上的麻烦, 或者有违社会道德规范,应该怎么办?或者说,当这几方面有矛盾时,作事说话那什么作最高标准?

举例来说,一个病人生命垂危,已几乎无药可治,一个没有批准应用的药物可能对该病人有所帮助。如果医生用了该药,属违法,如果不用,病人可能死亡,如何办才好?

 

(二)我们自己对社会的诚信的要求。我们可以要求社会的诚信吗?当然可以。例如一家商店卖了假货,我们就不再去那家商店;某人的信用不好,我们可能拒绝和他作生意,不再借钱给他。但是有时我们还会允许一些不诚实的事和人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又是权衡取舍)。例如,某个大夫的操守不好,我们可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不拒绝找他看病。某人信用不好,我们还不得不和他作生意(由于某些例如垄断等的原因)。就是说,对人对事,我们要求的诚信等级并不一样。

什么事我们要求高的信用等级?亲人之间,其次是朋友之间,再下来是生意合作者,再可以是一般的社会圈子等等。 亲人之间,夫妻和父母与子女又有不同。一般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信用会比夫妻间的信用会差些。(至少现代化社会是如此。)例如,父母或子女不必要了解对方全部的私生活状况,也不必了解全部的经济状况。子女借父母钱不还多的是。 而夫妻间则大不一样。这方面的要求要高的多。

夫妻间的诚信应该是最高的。因为“夫妻一体”--- 在别人看来,夫妻被视为一人。在美国法院,夫妻不可以作对对方不利的证词,例如妻子作证丈夫贩毒,法庭不可以接受该证据。实际生活中对夫妻之间的信用要求可以写本书。

中国有句俗语:曹操虽奸对关公不奸;关公虽忠对曹操不忠。说什么呢?举例来说吧,一个人可以在生意场上奸滑,但可能(且应该)对朋友,对家人诚实。从此延伸的道理不言而喻。

 

(三)关于诚信的时效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用两句话来作为衡量标准:“你说的是真的?” “你说的话算数?” 前一句是对过去而言,是指陈述人的语言是否准确地描述了过去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件。后一句话是对将来而言。是对将来的约定的核实和期望。

对过去事件的陈述并不一定含有契约的性质。陈述人可能以前根本不知道该事件,因而,对事件的发生与否没有任何责任,所以对陈述人的诚信要求,一般来说,比较低。当然如果和陈述人有利害相关,可能就有存在对诚信检查的要求。于是,法庭上就有对证人证言的监察核对和对伪证的惩罚。但是,另一方面,假如陈述人所言,句句属实,诚信也还有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句句属实,只谈优点,不谈或少谈缺点会产生事实上的误导。因此诚信本身也会打折扣。其二,每个人的不同经历导致对陈述的不同的理解。这虽然不是陈述人的诚信问题,但诚信和真实本身则失去了人们所理解的“绝对”意义。即诚信只具有相对意义,没有绝对意义

你说的话算数”是对将来的约定的核实和期望。 一般来说,合同需要文本。在美国,口头约定,在一年以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在法庭需要适当的证明(例如,人证,录音等)。为什么要在一年以内?这就是时效性。为什么要有时效性, 因为约定的预期能力,时景地变迁(从中国到美国,货币的贬值等), 人们认知地改变(例如原来是道德的行为变为不道德了等)。诚信的时效性说明了诚信只具有相对意义。

总之,诚信有不同层次, 又有其自身的时效性,象任何真理一样,具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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