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的地方,就有亲亲相隐。
(2010-10-07 13: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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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人之常情。有人的地方,都有亲亲相隐。
如果孔子说“亲亲相隐”直,而你说“亲亲相隐”非直,你们两个都是对的。
认为“亲亲相隐”直的,并不是听了孔子的话。就象是孔子说:人要吃饭。你我吃饭并不是为了听孔子的话。
认为“亲亲相隐”非直的,也不是为了和孔子抬杠。
“亲亲相隐”就是这么个事情,人之常情。无论你觉得是直也好,非直也好,人们总是要这么做的。
所以,就有了“证人作证豁免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凡证人遇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二、系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三、系现在或者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
而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 130节第25条 “父母子女的特权” 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证反对其父母及其他直系尊亲属、子女及其他直系卑亲属。而当在一有数位被告的诉讼程序中,证人虽只与该数位证人中之一人有亲属关系,仍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规定更为宽泛,证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3)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
我国香港,根据《诉讼证据条例》的规定,拒绝作证权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任何诉讼事件,都不得强使夫或妻泄露婚姻期间所收其配偶之通讯。
而在美国,婚姻特权包括拒绝提高不利对方的证据权和夫妻间的谈话守秘权,但能够证明夫妻间交谈内容的其他证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批露。
可见,赋予夫妻和特定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证据立法的普遍趋势。这对于维持人们正常的伦理道德观,不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