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恋的法定年龄
玄野
孔德之容,惟道是从。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老子
性的本源目标与自由意志
同性恋问题,其思辩的根源在于人在满足欲望方面到底有多大的自由度。更深一层的问题是人自由意志的有无,就是说,经过无穷追溯以后,人的行为是由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还是由神或者说泛神天道决定的。
首先,人欲望满足的自由度问题。人的任何欲望都应该满足吗?应该不会有人回答“是”。那禁欲又如何呢?似乎也不应绝对化。比如说,佛教在禁欲方面很彻底,不能吃肉。但是,人本是杂食动物,吃肉似乎并没有那么严重。如果这禁欲的教条像迪斯尼电影那样用在鲨鱼身上,鲨鱼就迅速灭绝了。另一个极端呢?像齐桓公和易牙吃人肉就属于天诸地灭的罪过了。而张巡许远的睢阳保卫战呢,则是另一情形,那不是纵欲问题。当代法律角度上,这一问题已经有广泛共识了,就是彻底禁止,犯者严惩不逮。再弱一点的问题,想吃熊猫肉行吗?大概大家也会达成共识,因为这里有个物种多样性的问题,是整个生态安全与稳定的头等大事。问题再弱一点呢?咱自律一些,不吃野生动物,只吃饲养动物,但要玩个酒池肉林,行吗?要说这个问题,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在老家逐渐式微了,但在人家德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了。许多报道说在德国下饭馆,如果点菜超量,有浪费情节,会被警察处罚。人家默克尔阿姨就身体力行,面包掉地上还接着拾起来吃。这当然不是中国演艺界某些人说的差不差钱的问题。
那么,人到底在什么程度上满足自己的欲望才是正当的?比如说,当年美国人都喜欢梦露,那么只要有钱,美国人在道义角度上是否有权利一赌女神芳容,甚至上去握个手索个吻呢?当然这首先是梦露的权利问题。假使梦露特有菩萨心肠,来者不拒,那也有现实问题,人们会说这样被情欲性欲控制的人有病,而美国的那位万人迷总统据说就是最有病的。那么,就把欲望满足度降低一点,跟梦露的蜡像合个影总可以吧。当然了,你路过那地方,跟女神合影没问题,如果专程去合影也实在没必要。既然如此,那就在家里挂张梦露写真吧。满足欲望有罪过,拥有欲望总无罪吧。没问题,只要你老婆不是醋坛子就成。
我们再来讨论自由意志问题。人的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原始驱动力。那么,这个原始驱动力是否可能是人的自由意志呢?这个问题是西方哲学界的老大难问题,苏格拉底那时就有苗头了,到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闹得如火如荼天昏地暗,直到现在还莫衷一是。我倾向于斯宾诺莎的观点,就是人没有自由意志,人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追溯到最高的决定者--神,上帝,泛神或者天道。如果我们达成了这个共识,就可以进一步思考同性恋在什么程度上在什么范围内是正当的合理的。
首先要声明一点,这里所提到的神,只是为了讨论方便而选取的词汇,请不要误解,这跟基督教没有任何特定的关系,下面所用的“神”字,和斯宾诺莎所提的泛神会接近一些,更加贴切的一个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提的天道,但又不完全局限在这个概念中。提及人类行为对神的终极可追溯性,其中带有浓重的分析味道,就是近代以来的逻辑分析学派的进路,而神这个概念却很大程度上是综合性的,因为人类语言的描述力十分有限,即使抛开人类的语言描述,更抽象的用人类的认知极限来考察神这个概念,同样难以涵盖神的全貌。关于这个哲学理念,老子的描述已经十分精到了: “道可道,非常道”,“孔德之容,惟道是从。道之为物,惟恍惟惚。”因为找不到更恰当的词汇,只好用这个有着多种理解的名词“神”了。
既然一切的原始驱动力都来源于最高的唯一神,那么我们的性生活,我们的家庭,我们的一切与性和感情相关的愉悦幸福和焦虑悲哀都可以追溯到神。所谓自由意志,更大可能性是西方某些哲学家到达个人思辩极限后山穷水尽而生造的一个遁词而已。当我们考虑性问题的好与坏时,终究要追溯到神,而不是简单的自我感受。比如说,性活动的本源驱动是什么?最普遍的是性冲动,这个原因虽普遍,但在人类性行为的整体中所占分量并不见得超过五成,其他各种原因的总和应该要大一些。显然的理由是感情以及生育的动机。感情是自由意志决定的吗?应该不是,至少不是直接决定的,任何感情都是有目的有原因的,可以进一步追溯的。也许其中对子女的感情是最不需要条件的,也就最容易追溯到终极原因。其实这个原因本身就是一个物种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根本,这种原因并非终极于人的意志,完全是自然发展决定的生命的必然。性冲动这一原因怎样呢,也许可以更直接的追溯到人意志以外的规定性。性活动必须是一种愉快的过程,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如果是一种痛苦,那还有谁愿意上这个套呢?将来要经历分娩的折磨,还有养育孩子的操劳,性活动本身又是痛苦的,这神故意创造两性是为什么呢?如果不是因为他老人家有病,就得算是巨大的败笔了,那世界生命最普遍的两性繁殖方式就成问题了。所以性活动的愉悦是天律,而对各类强迫性行为的惩戒也是天律在法律中的必然体现。
如果我们认同性的本源驱动不是人自己的自由意志,性是神为达成生命延续和生命与环境交互演化的主要方式,是达成人类社会秩序和物质世界秩序的极其重要的途径,那么在涉及到性活动时就必须考虑性行为是否符合神设计人的性能力时所要达成的真实目的。如果我们的性活动方式与性的本源目标背道而驰,那我们就是违反天律的,而支持这种性活动的法律就是逆天的。
神赋予人的性能力与性需求,其本源目标是什么。最显而易见的目标就是繁衍。另外,性还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着爱与感情的构建,同时也是形成家庭等普通社会关系的重大元素。如果我们社会的性活动与人类繁衍毫无关系,与抚育后代没有瓜葛,那么这种性活动是否就是不正当的甚至罪恶的呢?基督教的奥古斯丁说:性活动的唯一正当理由是繁殖。这结论绝对了一些,虽看似为逻辑分析所得,但草率了。在当代,一个人真正为了生养下一代的性行为可能只有几次,绝大部分性生活是为了爱情和性需求。而且这个状况并非是当代特有,而是自人类文明之初就大致是人类生活的常态了。这样与生育无关的性活动,却密切参与着家庭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爱情感情的构建。所以,无论是从奥古斯丁的草率理性,还是从教条出发来否定性行为的适度自由,都是无法服众的。西方古代尤其是中世纪的性道德是过激的。现代社会又矫枉过正了,完全放弃寻找性活动的正当理由,而同样草率地认为感官的刺激和欲望的满足就构成了性活动的正当理由。
设想某种性行为,非但不能积极贡献于人类的繁衍,反而干扰阻碍着人类繁衍,那么这是否罪恶并且理应禁绝呢?同性恋的嫌疑甚重。那么这是否构成禁绝同性恋的足够理由呢?且慢。同性恋有着另一层面上的正当理由。生育是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性活动理由,而爱与感情的构建则是性活动影响人类社会的更深层更基础的理由。我有一很好的朋友,姿仪颇佳,兼且温良恭俭让。年介三十的时候,因为传统思路的影响努力寻找构建婚姻的机会,每每与我聊一下他的找对象经历。我发现他在这个问题上很别扭,不咬弦。他努力扮演一个寻求爱情和正常性生活的男士,但这种努力似乎是外界强加上去的,是因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让他觉得这样做才是正常的,而不是从他内心里驱动出来的。就像是农民卖黄瓜时将一朵雄花粘在黄瓜头上似的,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如果我这位朋友不巧成立了正常婚姻,那么正常的性生活和婚姻关系对他自己的心灵来说是否是一种痛苦的折磨呢?纵然对子女的感情肯定会是一种巨大享受,而在心灵层面上的两性生活不和谐又是何等的苦痛呢?建立一个心灵层面上相互折磨的婚姻,虽然承担了繁衍的义务,但在感情与心灵层面上不但是两个人的错误归宿,同时对子女的影响可能也很成问题。上文提到,性活动的原则必须是愉快的而不能是痛苦的。与其让本能层面的痛苦折磨一个家庭中的每个人,还不如免除了这项义务,让人去保证自己在其他层面上的社会价值。我认为这样的人有理由放弃繁衍的义务,而只关照性在感情和爱方面的功能。
同性恋的法定年龄
下结论之前,我们还必须考虑另外一个重要元素,就是一个人的性愉悦方式是由基因和其发育过程中的生化环境完全决定的吗?还是受自己社会经验的影响而逐步搭建而成的?我认为后者的作用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如学术界所说,没有任何人是纯粹的同性恋取向,只能说他的同性恋取向有多大的百分比。因此,如果一个人在有性需求之初就步入正常的异性恋,从而逐步享受这种生活,那么他即使有些许或者一半的同性恋倾向,他未来的生活也很可能是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相反,如果他/她首先步入的是同性恋,从而逐步享受这种生活,那么即使他/她只有一半或者很少的同性恋倾向,他未来的生活就很可能落入同性恋的轨道。上一篇文章中,我曾经更详细地讨论过同性恋生活的艰辛,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我觉得这应该算是不幸,因为这使得他/她不能拥有天赋所给予的正常的家庭与子女,而同性恋也并非是他/她的唯一可选生活。
关于性生活的构建,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可能被人们忽视了。性刺激是意识表面上的需求,而性取向更多更深地属于潜意识的需求。人在明确认识到自己的性取向并且达到有意识地做性审美取舍的能力之前,其性行为模式更大程度上受性刺激的满足程度左右,而不是潜意识中的性取向左右。即使最初某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在性意义上被吸引,但多次以至于规律的性刺激满足了他/她的性需求,最终他/她将会安于这样的性生活方式。也就是说,一对同性恋伴侣中,即使某一方是异性恋取向,规律的性生活同样会使得他/她接受有违于其性取向的生活。其中隐含的一个本质的问题是,人的性生活,并不一定执着于性伴侣是否合于自己的审美取向,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获得的性刺激是否满足了自己的需要。而对于许多人来说,性需求的满足最终影响甚至决定了其性生活模式,以至于更进一步决定了其爱情关系,而不是如学术界所默认的前提--爱情和性取向决定人的性生活方式。古代就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案例,而相对开放自由的当代,这方面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了。所以,异性恋落入同性恋生活,或者同性恋落入异性恋生活,在性愉悦方面甚至爱情上并非是西方主流宣传所认定的那么严重的问题。只有对于相对极端的同性恋或者异性恋倾向的情形,违拗其性取向才会造成严重的不和谐与苦痛。一般来说,性生活的方式并非是人的最硬性需求。人的性活动,如果只是偶尔一次的话,可能更大程度上受性取向的影响,若是一种规律性的生活了,决定这一生活方式的因素就十分复杂了。所以同性恋问题对于大多数情况而言不是人的本能需求是否得到了恰当的满足,其性生活是否最大程度地合于其本能性取向,人类性生活的最广泛最实质影响在于社会结构和下一代的生活环境。所以,支持同性恋者具有自己寻求个人需求与感情幸福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护正常异性恋者顺畅地达成自己的幸福,更重要的,必须兼顾性生活在社会模式构建方面的举足轻重的功能。
现实生活中的青少年,即使性取向是异性恋,也有很大的机会经历甚至落入同性恋中。他们唯知性活动的直接后果是生育,对性在感情和社会关系建构方面的核心作用几乎没有认知,而自己的性取向更是不确切。他们性尝试的目标在于模仿成人以获得长大的幻觉和某种程度上满足性刺激,而他们明确知道要防止的后果就是怀孕。基于这样的目的,同性恋的性行为模式可能是最佳的选择了。当性成熟的孩子们开始性萌动的时候,他们的性取向还深深地藏在潜意识中,而此时是同性朋友勾肩搭背,异性朋友形同陌路的岁月,而青少年没有社会责任,行事时考虑的首先是哥们义气而不是法律法规。在如今西方发达社会的草率的似是而非的同性恋性教育背景下,可以预见会有大量的本身性取向为异性恋的年轻人错误地尝试了同性性行为,甚至误入同性恋的生活模式中。性经验对人一生的影响不是无足轻重的,虽然没有怀孕等后果,即使不考虑性病的传播,仅就性心理而言都是人生的重大事件。
基于人的平等自由权利,和个人生活方式对社会结构的作用这两方面的兼顾与协调,关于同性恋问题,如下三点应该是比较简明的原则,建议中国人大考虑审议相关议案。而同性恋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是病入膏肓,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了。这样的世界背景下,中国为天下先,订立保护同性恋权益同时又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将是世界的福音,也是中国在社会建设方面为天下式的开端。
其一,保护同性恋者的正当权益,将性取向作为私人的选择自由,在经济利益与人格等各方面和普通人一视同仁。
其二,维护家庭与婚姻的神圣地位,同性恋社会单元与婚姻家庭彻底分开,不可混淆。
其三,鉴于人对自我性取向的认识并非是完全决定于自己的本源意识,而是受环境和个人生活经验影响甚大,同时同性恋的生活道路对个人而言比较曲折艰苦,而对社会而言其价值远不如传统婚姻家庭为好,所以在一个人能够明确认识自己的性取向之前,社会有绝对的义务去尽量引导青少年走传统婚姻的道路。基于这样的原因,政府应当设定同性恋的法定年龄,在人没有清晰认识自己的性取向之前,严格禁止同性性行为,在明确认识人的社会义务之前,严格禁止同性间结成性伴侣。同性性行为的年龄下限至少要在男性二十四岁和女性二十一岁,而同性性伴侣应该在男性二十八岁女性二十五岁之后。这样一个法定年龄不是一种歧视,而是建议人们首先在传统性取向与传统性生活方式中尝试,如果实在无法融入传统,完全有选择同性恋生活方式的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性生活是人的自由,而法定年龄却限制了这个自由。原因在于每个人都是社会环境的建造者,又是社会环境的获益者,人在享受社会的同时又必须考虑建设良好社会环境的义务。损失一些人几年的性愉悦,而避免众多的人误取同性恋的艰苦,并且更大程度上保护传统生活方式为社会的贡献,这样的折衷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至于极端情况,可以由医生和心理学家予以诊断证明,以备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