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松龄:從同性戀主教談起[轉載]
(2009-04-04 16: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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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6日,美國聖公會投票通過了公開同性戀者金羅賓遜Gene Robinson擔任New Hampshire州的主教職,引起教會與社會中的喧然大波。
性是人類生活中的大問題。我們知道,家庭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單位。經濟學家馬克思稱家庭是經濟活動的單位;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稱家庭是性活動的單位。這兩件事確實是人類生活基本的、也是自然的需要。中國古代稱性為色。所以孟子說,"食色,性也。"
人類生活中有一種性活動被稱為同性戀。同性戀者的性對象是與自己性別相同的人。在人類歷史上,同性性活動,尤其是男性同性戀,在不同種族、不同文化、不同時代都有存在。中國的廿四史中,多有同性性活動的記載。人類學研究也表明,一些比較原始的社會中也都有同性性活動。可以說,同性性活動是人類社會中一種長期和普遍的特殊現象。但是對它的評價卻因不同的背景而異。
在古代中國,同性性行為被視為悖逆常理(陰陽)的行為。中國歷史上有的時期,同性性行為曾經大流行,被古代史家論斷為改朝換代的先兆。文化大革命時期,同性性行為被視為刑事犯罪。八十年代以後,隨著"引進"西方國家對同性戀生理心理的研究結果,同性戀已經逐漸受到中國社會的寬容。
在舊約時代,中東地區的同性性行為,多與宗教活動有關。在古代希臘,同性性行爲非常普遍。蘇格拉底就有過這種活動。柏拉圖的《對話集~談叢》,被稱為討論愛的最偉大作品之一,就是關於同性戀的。羅馬帝國最初十五位皇帝中的十四個有同性性行為。羅馬皇帝多有被尊為神者;因此他們的同性性行為可能都具有某種宗教涵義。
為什麼會有同性性行為呢?有人認為,正因為任何種族、時代、文化背景中都有同性性行為,就表明同性性行為的原因與特定種族、時代、文化背景的關係不大。因此,現代的研究者們試圖從生物-心理-社會角度進行解釋。綜合而言,同性性行為可以分類為"原發性"的和"情境性"的。
所謂"原發性"的是指找不到具体原因的,可能具有某種先天傾向的行為。而"情境性"的是指在特殊的環境中,因既沒有異性,又要滿足性需求,而產生的同性性行為。比如在軍隊、監獄、甚至修道院的環境中。情境性的同性戀者一旦脫離導致其同性性行為的環境,一般都能恢複其異性性取向;而原發性者,則極難轉變為異性戀。對于原發性同性性行為原因的解釋,遺傳論者認為主要是遺傳因素起作用;而環境論者認為兒童早期的經驗,尤其是與父母的關係是決定性的因素。但是,很多學者採取中間立場,認為是遺傳-環境二者互相作用造成的。
因此,從科學研究的觀點看,情境性同性戀包含某種道德選擇;而原發性同性戀似乎不是出於個人的道德選擇,而是帶有一定的先天傾向。許多案例表明,一些同性戀者在社會道德和宗教傳統的影響甚至壓力下,會產生羞愧感,試圖改變性取向,但卻力不從心,很難成功,常常生活在罪惡感中。因此許多學者認為這種同性性取向是"與生俱來"的。
同性性行為是一種具有很大爭議的現象。尤其在近年,一直是西方重大的政治爭論問題。那麼,作為基督徒,我們怎樣看待這一現象呢?我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語;這是各個正統宗派持守的共同信仰。因此,基督徒理所當然應該以聖經為我們判斷是非的根據和信仰、行為的準則。聖經中雖然沒有談到同性性行為發生的原因,但是很顯然,聖經給某些同性性行為定了罪。不過,如何解釋聖經,卻一直是最具爭論性的問題。歷史上,神學論戰和宗派形成常常都是由於對聖經的不同解釋。近年來,教會內部對同性戀問題的爭論,也與對聖經中有關同性性行為經文的不同解釋密切相關。
因此,對聖經的解釋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但卻是困難的事情。大多數現代釋經家都同意,解釋聖經必須綜合研究經文的歷史文化背景、語言學問題、上下文關係、和應用於社會及個人的現實問題。在對有關同性性行為經文的解釋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派解經家比較著重字面意義。他們認為舊約中至少有七處,新約中主要有三處給同性戀定了罪;他們更把同性戀歸入"十誡"中的姦淫一罪。
但是,第二派解經家認為,舊約中所多瑪(《創》19:1-25)和基比亞(《士》19:13-20:48)的故事講的是邪惡之徒想要輪暴同性客人的惡行。基比亞的故事中,那些便雅憫支派的人輪暴男性客人不成就輪暴女客。表明這兩個故事所說的不是一般的(兩相情願的)同性戀行為。《列王記上》的三段經文(14:24;15:12;22:46),則是明明指著"男性神女(妓),"(中文和合本譯為"孌童")這與當時中東的偶像崇拜宗教有關,不是通常的同性戀。而《利未記》中兩處(18:22;20:13)對同性性行為的"定罪",也是針對偶像崇拜中的同性性行為。舊約中的這些經文都不是譴責一般的同性戀。新約中三處主要的經文,都在保羅書信中(《羅》1:23-27;《林前》6:9;《提前》1:10)。《羅馬書》1:23-27無疑是譴責偶像崇拜及與其有關的男、女同性性行為。這與本文前面提到的當時羅馬帝國流行偶像崇拜及與其相關的同性性行為是一致的。但是此派解經家認為,《羅馬書》中保羅對與拜偶像有關的同性性行為譴責的涵蓋面比《利未記》所載的為廣;因為他進一步論及這種行為是違背了上帝創造的本意。同時,保羅在被稱作"十誡新版本"的《提摩太前書》1:9-10節裏講到"行淫的和親男色的。"因此,保羅所譴責的就是現在我們所說的同性戀。
第三派解經家同意第二派解經家的主要觀點。但是他們認為,保羅所譴責的,並非我們通常所說的同性戀。其關鍵的理由是,在同性戀大流行的新約時代,新約的希臘原文"親男色的"一詞,很少出現在文獻中。所以這個詞的意思只是"男妓"而已。再者,四部福音書中全無耶穌給同性戀定罪的記載。因此這派解經家認為聖經所定罪的,並非兩相情願、互不混亂的同性戀,而是某些和偶像崇拜有關的和墮落的同性性行為。
宗教改革以來,雖然基督教沒有一個全球性的教會機構 (如羅馬天主教廷)裁決上述解釋中的哪一種是"正統"的。但是,聖經中已明白的啟示上帝起初造一男一女,成立家庭婚姻的目的。對於同性戀者,我們不可歧視他們,但也應拒絕世俗流行文化的墮落影響,堅守從聖經中得到的權威的、聖潔的、屬真理的答案。
(原載於《海外校園》2003年10月總6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