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宪,后合法zt
(2009-09-15 15:25:16)
下一个
先立宪,后合法
马悲鸣
一、大清立宪,辛亥革命属反叛
中国近代史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算起。故我大清是得到国际社会派遣驻华使节承认的合法政府。光绪三十四年的1908年8月27日, 大清圣上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四条。其中第一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第二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就相当于当今宪法第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则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故所谓“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说 白了就是“共产党领导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那么“四大坚持”中的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说白了就是“共产党统治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这个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订立是考虑到日本立宪,终成“明治维新”。日本当年是派了伊腾博文率部考察了各国宪法,认为德国宪法最为可行。但德宪君权太弱,故加强了天皇君权条款。后来德皇威廉二世果然因此而下台,导致希特勒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取得政权。
清室钦定宪法大纲不过重申了一下中国古已有之的传统君权,无甚大错。
早在古罗马就确立了先法管后事。法律必须订立在前,方能在后来司法审判中确认合法或者非法。没有立法,何来合法与非法?合的什么法?非的又是什么法?
对于国家政体来说,只有先立宪,然后才能确认政权的合法性。既然大清钦定宪法在前,自然辛亥革命是反叛。由此创建的民国自然非法。武昌哗变后,南京临时政府1911年12月3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
【附录:大清《钦定宪法大纲》十四条】~~~~~~~~~
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二、民国立宪,北伐大革命属反叛
尽管辛亥革命属叛乱,中华民国非法。但人家逊清没计较,还是让了。随后1913年10月30日中华民国国会公布《天坛宪草》。1914年5月1日大总统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1923年10月10日曹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俗称“贿选宪法”、“曹锟宪法”或“双十宪法”)。袁世凯、黎元洪、冯国章、段祺瑞、徐世昌、曹锟等执政总统都经国会投票确认。曹锟版双十宪法是1914年袁世凯版《中华民国约法》的补充,订得相当不错。其第一条即为“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二条即是“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因袁宪、曹宪皆在北伐之前,故北伐大革命实属反叛。由此创建的国民党政府自然非法。四年后的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
【附录:民国十二年《中华民国宪法》摘录前十四条】~~~
十二年中华民国宪法全文(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圄,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匀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三、国民政府立宪,解放战争属反叛
国民党非法统治了十九年。除了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外,还有1936年5月5日公布得《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这已经是在朝立宪了。1946年,抗战结束后,召开国民代表大会。会间经一张一张计数选票的选举和订立并通过1946年版的中华民国宪法(俗称“四六年宪法”),才算自从清室逊位以来认真确认了中华民国合法。此时去辛亥叛乱已经三十五年了。
因中共拒绝参加四六年国民代表大会,不承认国家宪法,拥兵自重,拒不交出武装,故国民政府动员勘乱实属平叛。
毛泽东很注意这点。他在1949年2月《人民日报》刊载的《关于废除旧法统》的声明指的就是由四六年国大代和这部由北洋时代“科玄论战”玄派主将张君劢起草的四六年宪法所代表的法统。1949年4月中共要求南京政府接受的所谓“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第三款强行规定:“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民国三十五年即1946年。以一党之武力胜利强行废除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宪法是不可能被对方接受的。故所谓的“双方确认”实为一方强加于人。
四六年是在全世界众目睽睽之下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和订立的四六年宪法。中共以百万大军将这经过了公开程序确认的合法政权武装推翻,自然不会得到文明世界的承认。那时的中国就如今日之北韩。
因《三六宪草》和《四六年宪法》都在解放战争胜利之前,故这之后发生的所谓解放战争就是反叛。由此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然非法。四年后的1954年9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订立的《五四宪法》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
【附录:民国十二年《中华民国宪法》摘录前二十四条】~~~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事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
\'7d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复。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她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一0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一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一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一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一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一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一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一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一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0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三条 以上各条 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宪,文革属反叛
尽管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1954年宪法实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算不得数;但这之后召开的第二届(1959年4月)和第三届(196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属在朝立法。则这之后的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违宪。倒国家主席刘少奇非法。红卫兵,造反派都是刑事犯。文化大革命实属反叛,由此建立的中国政府非法。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订立的《七五宪法》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
【附录:5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一章 总 纲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 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 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五、文革立宪,四五运动属反叛
文革立宪于1975年1月,则在这之后发生的1976年4月5日四五天安门广场事件就属反叛。这之后的华国锋发动政变,擒拿四人帮也没有任何法律或宪法依据。平反四五和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订的宪法实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
但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订宪法都发生在邓小平、胡耀邦、赵紫阳如“三大夫分晋”般地分了华国锋三个职务之前。三人联手废掉华国锋,就无合法性可言。1983年6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订的宪法实属叛乱团伙自我追认,不能算数的。
六、七届人大修宪,八九民运属反叛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修定宪法。这之后的1989年 学生未经任何申请,擅自发动大规模游行,私占公共场地,非法割据,甚至不惜声称“其实我们期盼的就是流血”来促成大革命的爆发,就是再明显不过的反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循宪下达戒严令。在长达两周的时间里无效之后,又经过临场严重警告后开枪武装驱逐,实属维宪平叛。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算第一次照章履 行宪法赋予的合法作业程序,最终获得合法性证明。
【附录:198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都戒严令】~~~
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烘d坏了社会安定,破坏了人民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节摘录】~~~~~~~~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七、十届人大会召开,《零八宪章》属反叛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这之后的2008年10月以刘晓波为代表的数百人发动《零八宪章》签名呼吁运动非法。自行立宪实属反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