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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慰冰的争议

(2012-03-21 06:28:13) 下一个
关于严慰冰的争议
郭罗基

  网刊《周末文刊》转载了我在《新史记》2011年第4期上发表的《浴火重生的周扬》一文。文中这样一句话“严慰冰告诉我:‘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引起了争议。《周末文刊》第49期,为此登载了几篇文章,还旁及严慰冰的其他问题。




陆定一与严慰冰。摄于1950年代。(网络图片)


(一)

  《周末文刊》编者马悲鸣的“马评”说:“故其所述(指严慰冰所述)‘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不大。”

推理的失败和逻辑的悖论

  “马评”的否证不是依据事实,而是进行一番推理。推出这个结论的大前提是:“严格说来,中共监狱绝对没有刑求不大可信,但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从这个大前提出发,可以推出两个结论:在中共监狱里“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绝对没有不大可信;但秦城监狱的普遍刑求包括“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也不可信。“马评”只推出一个结论,至少是不完全的。如果完全了,就是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绝对没有,不大可信;有,也不可信。等于什么也没说。这不是“马评”所需要的。
  “马评”所需要的是从“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推出“‘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不大”。很遗憾,这是推不出的。从大前提的“不可信”,推出的结论也应当是“不可信”,“马评”却说是“可信性不大”,已经走样了。秦城监狱没有普遍刑求,不能排除有个别、若干、部分刑求。重要的是有没有刑求。
  再说大前提。那“严格来说”的两句话是不严格的。形式上是并列关系,内涵上是包含关系,一句包含另一句。“秦城监狱”是不是“中共监狱”?首先应当说,作为中共监狱的秦城监狱绝对没有刑求不大可信,但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什么叫“普遍刑求”?难道说对百分之百的人施行刑求才算“普遍刑求”?难道说只要没有达到百分之百,就可以断定对某个人的刑求“可信性不大”?因此,“秦城监狱普遍刑求也不可信”这句话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只是一种假设,无确定证据,不能作为推理的大前提。以假设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在逻辑上叫做“稻草人谬误”。能够充当推理大前提的只剩“作为中共监狱的秦城监狱绝对没有刑求不大可信”,如果由此推出“‘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不大”的结论,就更加显得荒唐了。总之,“马评”的推理是失败的。
  《周末文刊》第50期,马悲鸣又继续进行推理,这回是另辟蹊径。他说:“从邱会作说的王洪文看,中共监狱确有打人。但陆定一亲自证实他老婆有神经病,而且严慰冰的数十封恶骂叶群的匿名信基本都是文人尽情发挥式的造谣。故她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可信性很小,反而是造谣的可能性很大。到底陆定一被吊起来打了没有,要由他自己来说,而不能信他有造谣前科的老婆。”

  这里有两个推理。
  推理一:严慰冰有神经病,故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个推理隐去了一个大前提:凡是有神经病的人造谣的可能性很大。小前提:严慰冰有神经病。结论:所以她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有神经病”和“造谣”是两回事。编排材料,蓄意造谣,恰恰是神经正常的人之所为。有神经病的人,会说胡话,不会造谣,因为他/她失去了正常思维的能力,也失去了造谣的能力。这个推理又是失败的。
  推理二:严慰冰有造谣的前科,故她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里也隐去了一个大前提:凡是有造谣前科的人造谣的可能性很大。这一回,大前提没问题,而是小前提有问题。小前提是“严慰冰的数十封恶骂叶群的匿名信基本都是文人尽情发挥式的造谣”,因而她是有造谣前科的人。网上都在说,那数十封匿名信的全部内容无人知晓。叶群收到信后,怕扩散,秘不示人。也怕林彪生气,大部分不告诉他。连林彪都不知道数十封匿名信的全部内容,马悲鸣有什么根据作出一个全称判断说基本都是造谣?这倒是马悲鸣本人的“文人尽情发挥式”的判断。这个推理也是失败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缺乏逻辑思维的。从大成至圣孔夫子的《论语》到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高指示”、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什么谈话,都是只有断语,没有论证的。这里倒是用了逻辑,但用错了。马悲鸣的许多怪论就是用不合乎逻辑的思维制造出来的。
  《周末文刊》第49期,马悲鸣又有怪论一则:“知识越多越反动不一定对(!只是“不一定对”,换一种说法就是“不一定错”—郭),但知识越多越不懂事却是真的。”此说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知识越多越懂事,有的是;知识越不多越不懂事,也有的是。且不说事实,只分析逻辑。
  什么叫“懂事”?马悲鸣是指中学生叶群知道“男女大防”,而研究生王光美、严慰冰不知道。仅此而已,“懂事”概念的内涵是以偏概全。平常人们说:“这孩子很懂事。”不会指懂得叶群式的“男女大防”。
  “知识越多越反动”,表示“知识”和“反动”成正比,即“知识”和“革命”成反比,就是“知识越多越不革命”。“知识越多越不懂事”也是表明“知识”和“懂事”成反比。前后两句话的逻辑结构是一样的,为什么前者“不一定对”而后者“却是真的”?没有讲出一点道理来。

  “知识越多越不懂事”包含著逻辑悖论。这是知识多的人作出的判断,还是知识不多的人作出的判断?若说你是知识多的人,你自己就“不懂事”,如何懂得什么叫“懂事”?如何能妄断谁“懂事”?若说你是知识不多的人,你算是“懂事”了,但你妄断比你知识多的人“不懂事”,实际还是你自己“不懂事”。怎么说都不行,总是陷入自相矛盾。那么,由没有知识的人来作出这样的判断不是免予自相矛盾了吗?是的,这正是无知的判断。由没有知识的人来为有知识的人(不论多少)作出“懂事”与“不懂事”的判断,能相信它“却是真的”吗?
  马悲鸣似乎并不关心结论是否正确,而是显示自己能想出别人想不出的歪理。我在这里只是为他“解剖一只麻雀”。讨论一番,有助于进行逻辑思维的训练。
即使逻辑上概念、判断、推理都没有问题,还需要用事实来检验。

强辩和武断都不能抹杀事实

  有一位“读者”先生/女士(“读者”本是集合名词,可以成千上万,在这个《周末文刊》第49期里却是单独一个人的署名,故尊称之为先生或女士)说:“陆定一的夫人说‘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在秦城监狱中?是没有那种事的!”他倒是省了马悲鸣式的推理,直截了当地从事实上否定。根据何在?没有,纯粹是武断。“读者”先生/女士何以有资格充当秦城监狱的代言人?
  秦城监狱中没有“那种事”吗?百度百科的“秦城监狱”条目中说有“那种事”:“文革中折磨犯人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最简单的有罚站,不给犯人喝水,坐‘喷汽式飞机’,打骂也是家常便饭。受惩罚的犯人还会被戴上镣铐,最严酷的是背铐。许多人在那段时间内致疯、致残、致死。”(http://baike.baidu.com/view/96824.htm)陆定一和严慰冰都经受过这种“最严酷”的背铐:“反戴手铐,居然称之为‘苏秦背剑’。陆定一在秦城监狱也曾遭受‘苏秦背剑’的刑罚。严慰冰则被反铐了40多天,手不能拿到前面来,吃饭时用口去咬。”[1] “读者”的断语的可信性如何?百度百科的“秦城监狱”条目的可信性如何?不妨请“马评”再推理一下。
  同期《周末文刊》也说有“那种事”。“她(严慰冰)恨透了秦城监狱那帮打手,特别是其中一个秃顶的家伙。这秃子曾‘用那硬灰烟缸专捶我的后脑瓜,好一顿毒打。末了,他使劲把我往墙角推,我被摔出老远,摔倒了,三个门牙被打断了,嘴唇破裂了,满口是血,我把血吐在审讯室地上……’。”(刘琼雄《秦城监狱中的女人们》)请注意,这里说的打手有一帮,不是只有一个。

  周扬被揪掉了耳朵,铁证如山,也说明有“那种事”吧。问题是,秦城监狱的刑求仅仅是揪掉耳朵而没有吊起来打吗?周扬是不肯说,不等于不存在。周扬是软磨的主,不说话,打瞌睡,尚且被揪掉耳朵;硬顶的陆定一会有什么好果子吃,可想而知。有一位秦城监狱的管理人员在他的文章中写道:“陆还几次说:‘不管他们怎么批我斗我,我就是死也要与他们对着干’。”[2]“马评”中说“和狱方硬干,容易受刑”。容易受刑的陆定一受了刑,为何又是“可信性不大”?
  陆定一在监狱里“对着干”的事情,外面的人只能略知一二。大家都知道,他拒绝在“永远开除党籍”的决定上签字。后来还知道,他向《毛泽东全集》提出了挑战。抓了“四人帮”,为显示“高举”,中共中央作出两个决定。华国锋不知就里,其中提到要出《毛泽东全集》。毛泽东著作编辑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毛著编办)深知利害,表示:只能出选集,不能出全集,出全集会影响“高举”。所以华国锋的空头支票至今没有兑现。这才知道,是监狱里的陆定一提醒了他们。专案人员要陆定一交待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罪行。他说,你们先把《毛泽东全集》出齐了,再来批我的修正主义。意思是,把《毛泽东全集》出齐了,看你们怎么批我的修正主义。

实在可恶与实在可笑

  没有“那种事”而有那种话,“读者”就认为是“用捏造的方法控诉”。“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并不含有任何诉求。严慰冰讲这句话是用来控诉吗?不是。是1979年她和陆定一出狱不久给我的一封私人信中说的。那时,一些老干部从监狱里出来或从外地回京,常常与老朋友恢复联系,通报情况,如此而已。严慰冰说这句话不是为了控诉,也不是委托我控诉;32年之后,我将这句话公诸于世,依然不是控诉,而是惑于周扬、陆定一回避自己的受难经历。严慰冰的“捏造”是为谁控诉?为她自己吗?为她自己控诉何必“捏造”陆定一的“那种事”?为陆定一控诉吗?陆定一何须她来越俎代庖?看来“读者”在指责别人的时候自己的思想还没有理清楚。
  严慰冰根本就不可能为陆定一捏造。他们两人出狱后经常吵架。陆定一在狱中,自己的事情可以作主,强加给他的罪名一概不承认。但要他揭发“反革命分子”严慰冰,就不好抗拒。他只知道给严慰冰定了案,不知道何以成为“反革命”。陆定一的所谓的“揭发”都是鸡毛蒜皮,问题是那个标题:“揭发反革命分子严慰冰”。严慰冰得知后,火冒三丈,大吵一通:“他们说我是反革命,你还不了解我吗?”陆定一无论怎样解释,进行道歉,都不行,直到闹离婚。她在给我的信中,告诉我“定一在里面被吊起来打”的同时,就表达了对陆定一的不满。
  “读者”对严慰冰的“捏造”还没有证明,又进一步妄断动机,“捏造”是为了“控诉”。这是“文革”中流行的方法,一旦分析出某种动机,就可以把人打倒。即使你的言论是正确的,他还可以说你的动机是“打著红旗反红旗”。妄断动机是一种恶毒的诛心之术。“读者”所说的“用捏造的方法控诉”倒确实是一种捏造。

  “读者”还说:“文中周扬与陆定一的那种表现,说明他们是一贯正确滴。”这句话不知道是正说还是反说。无论正说反说,都与我的文章不符。我的“文中”一开始就说,周扬、陆定一都是在监狱里面壁多年才大彻大悟的。大彻大悟就是痛改前非,怎么能“说明他们是一贯正确滴”?我还说,周扬出狱后,到处向人赔礼道歉,也顺便说到陆定一的自责,特别叙述了周扬反省过去批判人道主义的错误,提倡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为此而遭受打击,郁郁终生。“读者”的阅读习惯可能是跳著看的,这些地方恰好没有看见。题目应该是一目了然的,“浴火重生”的意思是“一贯正确滴”?
  我对于隐身人的挑战和诘难,向来不予回应。隐身人对自己的人格不需负责。站在明处的人和站在暗处的人怎么能平等地讨论问题?因为“马评”附和了“读者”,故回应“马评”时不得不牵连“读者”。但愿与隐身人打交道就此一回。

  接阅《周末文刊》第50期,看到“读者己”[3]的一段话:“本期(第49期)一读者说,陆定一在秦城监狱挨打是他夫人造谣,这话说得太武断了。我和文强老将军是忘年交朋友,他曾说过:文革时,他在秦城监狱,就曾听见管理方打那些被审查的‘老革命’,这些老革命就在他们的隔壁,挨打的惨叫他们囚室内所有人都听得见。这些战犯还私下议论说,共产党对自己人太狠了。没打人是不可能的,现在的人对文革根本不了解,凭自己的想像胡说八道,实在可恶!”
  这里提供的是事实。事实比任何推理更有力量。他批评前“读者”是“对文革根本不了解,凭自己的想像胡说八道”。“对文革根本不了解”是确实的,说他是“胡说八道”,可能冤枉,他自己还以为在“谨此建言”。对自己不了解的事情,要多看、多听、多问,不要妄作“建言”。掩盖监狱里的暴行,对于蓄意辩护的人来说,“实在可恶”,对于不了解真相而又强不知以为知的人来说,实在可笑。

(二)

  《周末文刊》的作者、读者、编者由指责严慰冰“捏造”、“造谣”,又进而判定她犯了诽谤罪,是刑事犯。
  话是这样说的:“严慰冰案属于以造谣诬蔑为手段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是恶意人身攻击和诽谤,属于刑事犯罪,并非政治犯。”(丁凯文《不容青史尽成灰》)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什么法律判定严慰冰犯了诽谤罪?中国六十年代还没有刑法,判定严慰冰因诽谤而“属于刑事犯罪”,于法无据。1979年公布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但法律不能追溯既往,还是于法无据。
  谁能判定严慰冰犯了诽谤罪?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在法庭作出有效判决之前,不能被视为犯罪。谁能具有超越法庭的权力判定某人为“刑事犯罪”?
  既没有法律根据,又没有司法程序,宣告某人犯了诽谤罪、属于刑事犯罪,是非法行为。对于有些人来说,可能只是缺乏法律常识,并非胆敢挑战法律和司法。
  当事人严慰冰和林彪、叶群均已不在人世,法律无从追究。既然有人提出了问题,可以作为讨论的案例。即使根据现行的法律,诽谤罪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
  第一,行为人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捏造事实是凭空虚构。陈述失实不是捏造事实,不能构成诽谤罪。或者,虽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但不是捏造事实,而是揭露真相,也不能构成诽谤罪。
  第二,捏造事实是诽谤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行为人散布捏造的事实,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后果,才构成诽谤罪。诽谤者的行为后果对被诽谤者造成确实的伤害,不是潜在的可能。虽捏造事实,但并未散布,没有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后果,则不构成诽谤罪。或者,虽散布了虚假的事实,其后果不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第三,以上是客观要件,同时必须具备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诽谤的故意,即行为人的动机与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后果是一致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事实,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会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执意为之,并且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如果发生了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后果,但行为人另有动机,或是无心之错,则不构成诽谤罪。

  严慰冰的行为能满足诽谤罪的要件吗?
  第一,严慰冰的几十封匿名信,究竟是捏造事实还是陈述失实还是揭露真相?或兼而有之?无从判断。因为叶群不公布匿名信。《周末文刊》第49期的一篇文章《严慰冰的匿名信让林彪和叶群不敢声张》中说:“一封封匿名信投到林家,林彪和叶群气得七窍生烟,却又不敢声张。”为什么不敢声张?如果都是“捏造”、“造谣”不是可以拿出来作为大批判的材料吗?现在人们看到的,只是叶群拿得出手的少数几封信。有人说:“从信的内容来看,严慰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丁凯文《不容青史尽成灰》)“心态龌龊肮脏手段低级下流”云云,是一种批评者主观的看法,不是对“信的内容”客观的揭示。最早是林彪在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严慰冰的反革命信,所谈的一切全系造谣。”他本人也没有看到全部的匿名信,却断言“全系造谣”。以后就有人跟著说是“造谣”。但没有人指出究竟造了什么谣,更没有人提供所造的谣和事实真相的对照。
  第二,即使严慰冰的几十封匿名信都是捏造事实,也不能构成诽谤罪。因为她没有散布这些事实,没有发生社会影响,没有造成对收信人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后果。相反,同一时期林彪、叶群的声誉和地位正青云直上。假如林彪、叶群公布了匿名信,那后果又不能由严慰冰负责。义愤填膺地谴责严慰冰的人们,以为只要发表某种言论就构成诽谤罪,不管有无行为后果。这是枉法的观念。法律所惩罚的不是言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后果的行为。可惜,在中国,从官方到民间,具有枉法观念的人太多了,除了发表某种言论就是“诽谤”罪,还有,发表某种言论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发表某种言论就是“反革命”罪,如此等等。
  第三,在五年多的时间里,严慰冰连续发出五十多封匿名信,可谓锲而不舍矣。她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从后果可以追溯动机。但严慰冰并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对林彪和叶群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后果,因此很难说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应是另有动机。
  刑法上规定,诽谤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也有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慰冰的匿名信在社会上没有发生影响,当然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没有林彪、叶群本人的告诉,只是热心为林彪翻案的人使劲鼓噪,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诽谤立案的限制

  “马评”说:“严慰冰的匿名信即使在西方法治社会也是定义严格的骚扰和诽谤”。不提“西方法治社会”倒也罢了,一提就不能不与中国社会作一番对比。
  美国是一个珍视言论自由的社会。政治正确的言论,不发生言论不自由的问题。言论自由的真谛是不因为发表了政治不正确的言论而受到追究。美国的“严格”,不是追究诽谤,而是防止因追究诽谤而妨碍言论自由。你到美国法院去控告他人诽谤,不能只凭他说了什么、写了什么,还要举证他做了什么,你在事实上受到的伤害是什么。“马评”能否详细说说西方法治社会有关匿名信的“定义严格”的诽谤?能否举出一件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判匿名信为诽谤的案例?或者,能否举出一件没有社会影响,没有产生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后果的诽谤案例?
  西方法治社会的诽谤案,对于公众人物还有严格的限制条件。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纽约时报上诉的苏利文案的判决,是在诽谤问题上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以整版的篇幅登出题为《倾听他们的声音》的广告,为黑人民权运动筹款。阿拉伯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苏利文认为,广告词影射他本人,损毁名誉,于是控告纽约时报涉嫌诽谤,要求赔偿50万美元。地区法院判他胜诉,阿拉伯马州最高法院又支持这一判决。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上诉的中心论题是言论自由和诽谤的关系。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9:0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推翻阿拉伯马州两级法院关于诽谤案的判决,判纽约时报胜诉。从此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讨论公众事务,无诽谤可言;从公众事务延伸到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也无诽谤可言。对政府的诽谤案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诽谤案,在宪法范围内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这个判例影响深远。欧洲人权法院和西欧法治国家也相继作出类似判决。

  阿拉伯马州法院判纽约时报诽谤成立后,在新闻界产生了“寒蝉效应”,唯恐踩线,涉嫌诽谤。而政府官员纷纷起诉索赔,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各种赔款累计达三亿多美元。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纽约时报诽谤案之后,改变了风向。因为审理诽谤案的根据是州法,40多个州先后立法,限制诽谤立案,保护新闻自由。对于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来说,无诽谤可言,这叫做新闻“盾牌法”。

  所谓“公众人物”,又从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延伸到社会著名人士、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等。既然是公众人物,就必须置于公众目光的聚光灯下,接受公众的监督。监督的言论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和善的、舒服的;如果对不正确的、不和善的、不舒服的言论以诽谤的罪名进行追究,就是反对监督、取消监督。所以,尽管报纸上对各种明星的八卦新闻不断,有些也确实造成困扰,但没有人会上法院去告诉,因为胜诉无望。
  “马评”断言严慰冰的匿名信在西方法治社会也是“定义严格”的诽谤。严慰冰所“诽谤”的对象是公众人物,在西方法治社会,对公众人物根本无诽谤可言。处理严慰冰的时候,林彪已经是“副统帅”,相当于西方的副总统、副首相一级干部。“马评”能否举出一件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因诽谤副总统、副首相而受惩罚的案例?

  我倒可以举出一件副总统告媒体诽谤而胜诉的案例,但不是发生在西方法治社会,新闻出于台湾。陈水扁政府的副总统吕秀莲诉《新新闻》诽谤。法院判《新新闻》败诉,要求被告“应在平面、电子及广播媒体,连续三天,以头版及晚间黄金时段,刊登澄清启事”;还具体规定,在平面媒体上需用14号字,在广播媒体上需用一分钟长度。这种判决令人啼笑皆非。吕秀莲还是在美国学法律的,得了硕士学位,回到台湾就掉在酱缸里了,在美国学习的法律知识还是留在了美国。台湾在政府更迭方面实行了民主选举,但并非东方法治社会。
  在中国大陆,怪事就更多了。作家陈桂棣、春桃出版了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安徽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原临泉县委书记)告两位作家诽谤,要求赔偿20万元。经开庭审理后,以滑稽的方式结案。党组织勒令第二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赔偿5万元,原告张西德自动撤诉。而第一被告陈桂棣、春桃还蒙在鼓里,痴痴地等待法院的判决。中国没有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总部位于巴黎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在12月22日公布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说,今年全球共有1044名记者被逮捕,而全球最大的媒体监狱依然是中国大陆,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就是以诽谤入罪。

  中国和美国都有惩治诽谤的法律,但执行的结果大不相同。在美国,追究诽谤时,限制公众人物,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中国,正好相反,追究诽谤时,保护官员,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美国的法律背后有法的精神。法和法的精神不是一回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确立法的精神,有了法的精神,才有不断完善的法律。《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本身不是法律,但为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国家确立了法的精神。法律是变动的,法的精神是稳定的。美国的联邦和50个州,每年修订和制定的法律,加上判例法,都在一万条以上。立国二百多年以来,美国到底有多少法律?连大法官都说不清。但法的精神不可能变来变去,只能随著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美国开国时期的先贤麦迪森指出:“我们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质,不难发现: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这就是一种法的精神。中国的精神是相反的,政府有权检查人民的言论,人民无权检查政府的言论。

  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为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而限制诽谤立案的判例法,正是贯彻美国开国以来法的精神的法律变动;这一法律变动,又丰富了法的精神。黑格尔说:“专制主义的法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中国的法律就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论法律条文,中国的成文法与法治国家的法律差不多,有的还是直接搬过去的。但搬过去法律,没有搬过去法的精神。所以,中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没有法的精神的法律,却灌输了别样的精神,如党的精神、国家精神、民族精神、地方精神、首长精神、本位精神、情面精神等等,因而导致司法腐败,无公平、正义可言。

一系列的荒诞

  诉诸法律,是为了寻求公平、正义。追究严慰冰的诽谤罪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吗?
  《刑法》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有些人看来,严慰冰一定是“情节严重的”,说得振振有词:“现在的官史教材无论以什么方式为严慰冰作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亦无法掩盖严慰冰犯罪的事实。”(丁凯文《不容青史尽成灰》)“官史教材”怎么说不去管它(举出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简史》中的一句话为证,那也不是“官史教材”),作者强调的是“现在”,而且“无法掩盖严慰冰的犯罪事实”。如果严慰冰健在,是不是还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严慰冰的匿名信曾被定为反革命罪,现在还要追究她的诽谤罪,违反了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严慰冰因反革命罪坐了13年的牢,还株连她的丈夫陆定一和她的二妹严昭也坐了13年的牢。她的三妹严梅青和四妹严萍坐了8、9年牢。严梅青出狱时已经不会讲话,得了失语症;严萍出狱时精神失常。她的母亲过瑛死在南京老虎桥监狱,永远没有出狱。
  根据什么法律定严慰冰为“反革命”?当时有效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惩治的反革命是五种: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没有因匿名信定反革命的条款。定严慰冰为反革命,完全是法外之法,即非法之法。
谁定严慰冰为反革命?没有公诉和审判,没有司法程式,没有法定刑期,只有党的决定。株连所及,三个妹妹、一个母亲,连反革命的罪名都没有,也是党决定了他们必须长期坐牢。陆定一的罪名是“反党”。为林彪出场扫清道路,毛泽东抓了“彭陆罗杨”反党集团。“彭陆罗杨”的“反党”情节是互不相关的。这是毛泽东将他的军事策略运用于政治,把敌人赶到一起,聚而歼之。“反党”是共产党内部的家务事,何以动用国家机器进行镇压?
  将来中国实行民主之日,这些应作为共产党违法案,清理历史。
  是共产党违法,不是严慰冰违法。严慰冰既没有“反革命”罪,也没有“诽谤”罪。

  严慰冰为什么要写匿名信?
  有人提供了一条材料:“1960年,林彪肉麻地吹捧毛泽东时,严慰冰意识到林彪的野心,曾对二妹严昭说:‘林彪不甘寂寞,叶群是个妖精,我看总有一天他们会扰乱江山的。”(《严慰冰的匿名信让林彪叶群不敢声张》)后来的事实证明,林彪、叶群确实扰乱了江山。应该说,严慰冰准确地作出了历史的预言。在六十年代,作如此预言者能有几许?但严慰冰的先见之明使她陷入了悲剧。
  如果严慰冰不去关心江山,也不去观察风云人物,浑浑噩噩,必定太平无事。即使严慰冰看出林彪、叶群的祸害,冷眼旁观不作为,等它自我爆炸,也会太平无事。严慰冰的悲剧就在于,既看到祸害,又非表达不可,但中国的环境不允许她作公开的表达,中国的制度也不允许她作监督公众人物的表达。所以,她只能采取不正常、不正当的匿名信的方式来表达。
  王光美讲得很有分寸:“严慰冰同志采取这种方式实在不好”(余汝信《从王光美谈严慰冰案说起》)确实不好,采取不正常、不正当的匿名信方式,也有违严慰冰本人的初衷。写匿名信能阻止林彪、叶群“扰乱江山”吗?不能。能帮助别人认识林彪、叶群的祸害吗?也不能。有什么好的方式?王光美又说:“有问题可以向组织上反映嘛!”(同上)看来王光美并不认为匿名信的内容都是造谣,而是反对匿名信的方式,主张采取“向组织上反映”的方式。王光美被共产党害得家破人亡,但终其一生都没有把共产党看透。“向组织上反映”有用吗?严慰冰在党内几十年,不会不知道“向组织上反映”这种方式。在这一点上,可能严慰冰比王光美看得透。胡风写了三十万言“向组织上反映”,不是照样被打成“反革命”吗?

  这事如果发生在美国,好办。美国的严慰冰要是看出某某公众人物会“扰乱江山”,不必写什么匿名信,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环境中,完全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即使美国的严慰冰意欲诽谤某某公众人物,也不必写什么匿名信。在美国,有匿名恐吓信,还没有听说过匿名诽谤信。因为:第一,匿名信不能达到诽谤的目的;第二,美国的民主制度保证对公众人物的任何方式的监督不会受到追究,根本无需匿名。2002年3月,迈克尔·莫尔(Michael Moore)出版了一本书,书名是《愚蠢的白人》(Stupid White Men, Regan Books thru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Inc.)书中批评美国政府“偏离正常轨道去追寻无知和愚蠢”;而布什总统是“笨人族酋长”、“非法占领椭圆形办公室的人”;号召人们“推翻布什家属集团”,还建议“海军陆战队把布什赶出白宫”。这才叫“恶毒攻击”,而且“恶毒攻击”中不无诽谤的成分。张志新、林昭、王佩英算得了什么!在中国的法官看来,这还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愚蠢的白人》的作者非但没有受到追究,他的书竟被列为畅销书榜首达几十周之久。这是发表言论,没有采取行动,属于“君子动口不动手”。如果他动手“把布什赶出白宫”,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严慰冰的匿名信事件是荒诞的。荒诞的事件是荒诞的环境的产物,也是荒诞的制度的产物。事件的经过,先是严慰冰被定为“反革命”罪,现在又有人来追究她的“诽谤”罪,则是荒诞的连续剧。荒诞的事件,荒诞的环境,荒诞的制度,荒诞的连续剧,荒诞的一切,汇成荒诞的中国。



  注释:
  [1] 《知识博览报》2005年底载文《文革时,女犯们的非人遭遇》http://www.tianyayidu.com/article-100536-1763.html
  [2]何殿奎《我在秦城监狱监管的特殊人物》。文中表达了对陆定一的敬仰和对陈伯达的鄙视,也有对戚本禹、关锋、王力的嘲笑。
  http://club.sohu.com/read_elite.php?b=kaogu&a=8964600
  [3]这才明白,本来人家是有名有姓的,是编者把“读者”编成甲乙丙丁……abcd……1234……。编者违法了,可能他自己还不知道。这是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姓名使用权。

  2011年12月于美国奥马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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