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山兰细语

世事沧桑,深山幽静。细语人生,聊发自叹。惊鸿留痕,同享诸君。
个人资料
正文

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

(2008-11-16 09:40:06) 下一个



什么是言论自由,人们尽可以永远吵下去,但有足够学识的文明人对此点的认识可大致说成是:在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内,人民有权对该政府批评的权利(就算是有人认为的“谩骂”也是可以的,但谩骂通常达不到目的)。任何人不会仅因为批评了政府的言论而获罪。这里是指法律上的原则,而不是具体操作上的结果。你若想去找一个因言获罪的例子,大多数国家总能找一个出来。但这样的例子不能作为世界上政权都是一样的结论。不让百姓讲话的国家是谁,智力正常的人大概都知道一二。

言论自由绝对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场合讲任何话。若人们不提供他这样的机会,就是修养不好、不文明的表现。这样的推论是对言论自由半生不熟的幼稚想法。、

言论自由绝不意味着你有权在剧场或电影院内大喊“起火了”。不信,你去试一把,看看会发生什么就知道了。

言论自由绝不意味着,当权者欢迎你的批评、批判或“谩骂”。里根好像有一次对站得离他不远的一个专栏作家愤怒地小声说:“××娘养的!”偏偏那小子耳朵尖,又听到了。他愤怒地质问:“总统先生,你说谁是××娘养的?”可怜那些官僚们,如何揩这样的屁股?如果他能动用警察力量去对付言论者,那就没有了言论自由。而他仅仅用口头去骂,那就去骂好了。言论自由就是要那些当权者们经常地感到不舒服,从而把他们由权力而导致的狂妄加上人性的黑暗面收敛一些。那样才会使他们对社会造成的伤害降到一定程度。这就是言论自由的伟大价值所在。美国人曾经说过:一个社会有政府,没有报纸(指没有言论自由);另一个没有政府,而有报纸。宁愿选择后者。大概就是上述我们的意思。

众所周知,任何社会的报刊编辑绝不会在没有看稿子的情况下就发稿。审稿就意味着有的稿子要进纸篓。一个作者几乎无权去追问主编:你为什么不发我的稿子。你硬要去追问,那也不会有好的结果。“我不喜欢你的稿子!不行吗?”

如果这家报刊不发你的稿子,你可以送到另一家去。若所有的报刊都不发你的稿子,你可以自己发行。如果你要自己发行文章,当局不允许,那就是没有了言论自由。当然,报刊能否不按照政府的调子的发布言论,那是那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记。言论自由和某个具体的报刊是否发了某个人或不发某个人的文章无关。这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西方社会里在知识阶层的人们心中大致有两个“公理”:一个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成本或付出代价。另一个可以说成是对应反应原则:你做任何事情,“周围”的人会对你的行为作出对应的反应。这个反应不一定是对等的,当然,有时是对等的。如,一股土匪对某地区作出抢劫。土匪们抢劫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某一天,子弹可能打穿他的脑袋。人们对此类的行为自然会作出反应。对土匪们不断积累仇恨。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土匪作出反击。项羽可以对俘虏进行屠杀,也可以对宫殿进行放火,进行屠城。最后,老百姓有权指给他一条通往沼泽的路。这就是对应反应原则的一个体现。

现代社会的电脑技术使某个人仅需拖动一只老鼠,点一下就可贴什么“文章”。这是“随便地”贴。对这个行为的对应反应就是网站必须“随便地”删。若没有这个对应原则,则任何地方都会变成垃圾桶。根据人性的黑暗面就很容易推出这个结论。而垃圾桶也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丢的。你若把放射物质丢进垃圾桶,看看会发生什么后果。什么是垃圾,虽然没有一致的标准,但多数人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不会有人认为:既然没有公认的人来鉴定什么是垃圾,垃圾就必须堆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码字的对“随便地”删的对应反应是“随便地不贴文章”。观众对“随便地”删的对应反应是那个地方是“随便地”去或“随便地”不去。若有人想控制什么人必须看什么,那既办不到,也太可怕。

自然的结果是,一个网站是“随便地”开,也是“随便地”关门。

这可以类比于一个俱乐部。一个俱乐部,只要它没有违反法律,就应该可以存在。任何俱乐部都会有一定的章法。你若想在某一个俱乐部里发表什么言论一定有所限制。若有人到一定的人群里发表了什么言论,该人群有权让他闭嘴。若他不闭嘴,别人有权离开。好比有人到狗爱好者面前大论如何烹调狗肉,到和尚面前论三级片如何拍,到素食者面前论如何杀猪的技术,到善良的人面前大谈杀人的快感。听者没有让讲者离开的权利?他可以到多数人喜欢听你喊叫的地方去。想用言论自由为那些讲话的人作辩护,那是多么的天真加“地真”,恐怕还要加上“空真”!善良的人能和毫无人性、毫无良知、有奶就是娘的人去谈论什么政治观点?那是什么“真”?也许是“傻真”!一个人,只要有良知,不管他被贴上什么标签,总是可以互相谈论一下什么话题,那怕是政治话题。

平等对待一切人是指初始条件而言的,而不是最后的结果。一个人做了什么,别人自然会对此作出对应反应。若一个土匪到处去抢劫,最后他得到的待遇和普通人一样。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道理是你明白得明白,不明白也得明白。一个人做了什么,他是要付出代价的。

当然,一个人要反复论证希特勒是多么好,对犹太人和其他民族是多么爱,他尽管去论证好了。但请到法西斯分子面前去谈。请不要到犹太人和其他受害人面前去论证。否则,他可能得到耳光,甚至还有更厉害的!

对于某一个恶心我到一定程度的地方,我对那里是连一个字都不会去读的。我怕浪费了我的目光。我宁愿到旷野去听群狼的嚎叫!这就是对应原则的应用。
[ 打印 ]
阅读 ()评论 (2)
评论
深山兰 回复 悄悄话 回复ply的评论: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

但若人人对任何事情都说“不”,那自然也行不通。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