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所以说,对那些位高权重、一言九鼎的权力集团领袖们,估计真正可以起到制约的,应该是历史的千秋一笔。这也是中国历史上,一直设有史官一职,就是把你皇帝和大臣们的作为,一笔一笔记录在案。如果你敢胡来,就要有敢于承担千秋骂名的勇气。
记得唐朝的贞观年间,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就是唐太宗李世民要求把史官关于他的一段记录拿来看一看。这个提议,当时受到了大家的抵制。因为按照中国文明的传统,皇帝是不可以干预史官对他执政的记录的评价的。
李世民说到,如果让我看到自己做得不对的地方,不是可以很好地改正吗?于是大家给了他一份拷贝,看一看对自己的记录。结果李世民发现,史官的记载,对玄武门兵变中,李世民杀亲一事,进行了为尊者讳的描述。于是要求史官客观地把整个事件记录,并表明自己为天下生民,不拘泥于个人行为的态度。
因此天下人之口诛笔伐,其实是一个非常强大的道德利器。当然如果连这个民心悠悠之口,都无法制止领导集团胡作非为的话,那么天下大乱,大家重整河山,也是不可避免的办法了。
这里提倡道德约束,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来都认为法律只是人类社会道德体系之下的一个组成成分。
因此法律的作用,只是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就是社会中的个体,规定所拥有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而破坏社会的正常运作次序,必须得到惩罚。而且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有一个仲裁的依据,也保证一定的公平性。
因此在中国人的思想体系中,从来都不认为法律是可以真正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至多只是作为一个惩罚的手段,来处罚犯法的人。所以中国传统的官府,都是劝谕人们,如果大家之间出现争执,应该先利用协调的方式,在家族之中、家族之间,寻找解决方式,而不要轻易诉讼。
而对个人和社会进行约束的真正利器,是来源于儒家道德体系的教化行为。在这种体系下,基本上你可以说,凡是非道德的,必然是非法的。
这种文化传承,是和西方社会以契约为基础发展起来,是完全不同的。西方的法律体系,是不以道德原则为考量的。因此在美国,才可以有《排华法案》存在,才可以有禁止白人和有色人种通婚的法律存在。
最近因为奥巴马这个黑人当了总统了,所以美国国会算是给了点面子,对美国的贩毒法律进行了修改。
以前的法律是,如果你带有5克重的可卡因块,那就是5年的监牢。而你要是带的是高质量的可卡因粉,那要带足500克,才是5年徒刑。
为什么这样?那是因为以美国2009年的价格为例,1克可卡因块,是10-25美元之间。而1克可卡因粉,是要80-100美元。
因此便宜货,是穷人们和黑人们和拉美裔人们在用的,而贵价货,是白人们和富人们在用的。
所以说,这条法律,基本上就是给白人网开一面。你要犯下100倍的罪行,纸面上的法律,才可以让你和老黑们同罪。
可是具体的执行上,比如说洛杉矶在1995年的报道,人家最后抓的人中间,是一个白人都没有。
这说的是,本身法律就是不公平和非道德的。但是就算是法律在文本上是公平而道德的,由于法律是由人掌握的,是经过一个一个案例之后,最后形成了非常繁杂和冗长的一个文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如何对文本的意思进行某种倾向性的解释,就被熟悉这一套法律系统的讼师们,就是今天的律师们,和官府大老爷的师爷们,就是今天的法官们,来具体操作了。
在这种现实的情况下,出现的局面,就是“法院大门整天开,没钱没权莫进来”。
那么只要人家钱财和权力够大,就可以来操纵这一套系统。如果犯案的嫌疑人,是某位大人物的公子,你说人家不能以权干涉,那么老子有钱,请一个全世界最贵,最牛叉的大律师,你总不能不让吧?
而人家当地法院,看这个架势,后面你也不知道有没有多少利益交割,苦于俺们这个地方,检察官就是这个水平,出来就是打不过人家牛叉大状,你也不能怪俺,是不是?
只要是人运作的法律,自然就不可能有不被掺水的法律。
这个时候,一个案子是不是公正,似乎不是由你的法律系统可以决定。无论你自己把法律至上,吹到什么程度。
这个时候的真正约束,就是公众舆论。因为你不能犯了众怒。
如果你犯了众怒,洛杉矶的黑人们,就上街暴动了。中国的某县某市,就有群体事情了。而这种群众的口水,才是真正让利益集团有所收敛的真正武器。
因此在国家面临困境的时候,从核心集团,如何开始自我约束,并以此作为表率,要求其他社会各利益集团如法炮制,是一个国家可不可以主动调整的主要契机。只有在这种自律的道德约束下,大权在手的核心利益集团,才可以动用法律和其他的各种工具,强力推行必须实行的改革。
中国历史上,从清朝的同治中兴,明朝的万历新政,宋朝的熙宁变法和庆历新政,都是向这个方向的努力。而从历史上,俺们可以学到的经验,就是这样的努力从来都是不容易,而且遭遇到各种利益集团的重重阻扰。
而在最后,由于这种阻力之大,导致改革功败垂成,功亏一篑,从而使得中国在多年以后,陷入国破家亡的悲惨结果,令无数生民涂炭,又是常常令俺们这些读历史的人,悲从中来,不可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