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就是骗子,那个叫John Lee的韩国人十二月十九日写的保证书是一钱不值的,从法院出来他就再没有音信了。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以为我拿他没办法,就没人拿他有办法了。话说我在告他的同时,也将所有资料复印了一份,寄给了加州州政府专管小业主的机构,乃是Contractors State License Board, 隶属于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它们收到我的资料后还真的立案了,指定一个叫Tomashek的女士负责调查此事,这位Tomashek女士在十一月份就给我来过信,告诉我她的联络方式,以及Case号码,因为随后就是感恩节,圣诞节以及新年,所以调查进展缓慢。
新年过后不久,正当我要找律师帮忙要钱的时候,Tomashek女士来电了,她约我面谈一次,同时也指认一下欺诈嫌犯的相片,并问我同不同意上法庭作证如果DA(District Attorney)向法院提告John Lee的话。我当然是求之不得,即使钱要不回来,也算为民除害。。。同时我从Tomashek女士那里了解到这个John Lee前科累累,她也奇怪DA为什么还让他逍遥法外。。。
Tomashek女士在我这儿取证后,以政府Enforcement Representative 的身份去找John Lee了,她给他寄了信,也打了电话,明确告诉他如果遭到政府起诉,任何时候在路上开车时都有可能被拦下来,先关进收容所,等交了保释金后才能出来侯审。。。这回John Lee知道厉害了,当天下午便给我送来了2000美元的现金支票。我告诉他2000美元是不够的,还有300美元的法院费用和银行罚款他也要支付,否则我不能Close这件Case,在州政府和法院的资料里,他仍然是一个没有履约的被告,同时我也将这些情况通知了Tomashek女士。
到这里为止,官司总算是打赢了,钱也算要回来了,历时八个月,很不容易啊!吃一堑,长一智,我这个学费交的虽然有点高,但我觉得很值。另外的300美元我就当交了学费了,John Lee给不给都无所谓,因为在加州做小生意的人是他,他的案底越多,今后的生意就越难做,而且夜路走多了,总会碰见鬼的,这回DA不起诉他,下回他铁定逃不掉的。
现在想想,关键时候还是得靠政府或组织,碰到了刁民,就象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只有政府这种强大的机构出来,他才会屈服。。。好在美国的政府还确实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位Tomashek女士办事情一板一眼,很有条理,让我第一次觉得每年给州政府交的所得税有其意义,这也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