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在特别法庭上的“表演”
张思之认为特别法庭的审判员选得不好。因为你是审案子,这是个专业,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从专业角度来选最优秀的审判员。但最后被政治化、群众化了,选了各方面人士组成一个所谓法庭。审判员里面有些人和法律不沾边,甚至连怎么回事情都不知道。有位副庭长不懂业务,但也要主审,自然会做出一些让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复坚持一条——“张春桥,你不吭声,你沉默,就是承认对你的控诉了。”张春桥沉默是他的权利,不能因为他的沉默,就认为他认罪了。
江青曾不可一世,邱会作亲眼见过这一幕。1967年中央碰头会议,江青入场时,全体起立欢迎她,主持会议的周恩来让她坐在正中的位置。江青端起杯子刚喝一口,就把杯子往地上一摔,大声说:“哎呀,不得了了,护士想用开水烫我,谋杀我!你汪东兴,这样大的事你也不管一下呀!你心里还有没有毛主席?”包括周恩来在内,谁也不敢吭气。汪东兴赶紧出去,叫护士重新端来一杯水。周恩来起身接过杯子,用手在杯子上摸了一下才端给江青,“开水不烫,请江青同志服药吧。”江青这才息怒。在特别法庭上江青也照样蔑视、冷笑、傲慢、怒气冲冲,还经常在法庭上蹦。侍候“老娘”的几个女法警是专门从天津调来的,经过特殊培训,都有功夫,在法庭上把江青拧得吱哇乱叫。主审法官曾汉周把桌子一拍:“江青,我告诉你,你是反革命!你现在应当怕我们!”江青没有反应过来,“什么?你说什么?我怕你?”曾汉周说:“对,你怕我们!”江青说:“你怕我!”曾汉周把桌子又拍了一下:“你怕我们!”江青说:“你怕我!”三个回合下来,江青仰天大笑,指着曾汉周说:“你给我问问坐在你旁边的江华,你让他告诉你我怕过谁!”曾汉周不说话了。特别法庭的公开审判是名义上的,公开播放的是录像,庭审中江青和法官对骂的片段统统掐掉了。
江青在最后陈述时说:“那就请你们按你们的那个根据去定罪吧,我听候你们的审判,有本事你们把我拉到天安门广场公审、枪毙!”曾汉周说:“是不是枪毙你,法庭将根据你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判决。”江青说:“你不要装腔作势演戏了。没有我这个道具,你这场戏就演不成呵!你要有胆量就把你的后台导演请出来,我要和他当面对质。”曾汉周说:“我警告你!不许你谩骂法庭……”江青说:“我不怕你呀!刘少奇、林彪我都没怕过,我能怕你吗?”曾汉周说:“法庭调查了大量事实,给你充分的辩护时间,你反而利用进行反革命宣传。……”江青立刻回答一句:“你才是反革命哪!……”曾汉周说:“你侮辱法庭,这就构成了新的犯罪……”江青不以为然地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大不了杀头。我是孙悟空,我能变几个脑袋,你多砍几个,我多长几个……”曾汉周按响警铃,对江青提出警告:“你再扰乱法庭,就取消你的辩护权!”江青不再大吵大闹,站起来说:“对不起,我可以方便一下吗?”曾汉周说:“带被告人退庭‘方便’。”江青出庭前曾想控制饮水,监管人员告诉她法庭允许上厕所,江青笑笑说:“法庭那么多人,怕不太礼貌吧!”现在得到允许,她停了一会儿说:“算了,我不去了,我要念一念《我的一点看法》,你不反对吧?”曾汉周说:“可以。”江青掏出一叠纸,在法庭上作她最后一次演讲: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动。穷凶极恶,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妖言惑众。弥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暗中。嫁祸他人,转移人民视线,妄图洗刷臭名。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只手难掩天下耳目,修正主义螳臂之能。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乃是人民大众英雄。”“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盘上,虽然我不过是一个卒子,不过我是一个过了河的卒子。我认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过去我经常说,革命要有‘五不怕’,第一条杀头,我久候了!……”江青念了整整两个小时,最后以诗结束:“清君之侧,目的在‘君’。罗织陷害,血口喷人。利用专政,搞法西斯。精神虐待,一言难尽。破坏政策,凶悍残忍。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杀我灭口,光荣之甚。这就是我的回答。”
律师为5名主犯抹掉7条大罪
张思之说:“特别法庭提供的幻灯片与起诉书一模一样,完全是配合起诉书,证实被告人罪行的记录,而不是一个客观过程。法庭调查阶段,应当说律师做的确实很不好。辩论阶段那就更不用讲了,五个庭无一例外都没有第二轮,都是一轮就讲完了的。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再发表一次他们的公诉意见,这就闭幕了。总体来讲,律师的辩护作用很有限。”
起诉书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武装叛乱,这是姚文元非常紧张的一项大罪。律师韩学章、张中两次会见姚文元,核对了解事实,又反复研读姚文元的材料。发现他与上海武装叛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可是根据律师“基本原则”,“提这样的问题不是要犯错误了吗?”张思之决定以律师小组的名义请示,获得同意。1980年12月29日,韩学章在庭审中指出:起诉书对姚文元参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这一罪行的指控不能成立,并用充分的事实给予了说明。特别法庭否定了姚文元这条罪,这是整个律师辩护的一个突破口。张思之说:“定性我们谁都不敢动,那个是铁定的不能动。事实部分审的他们也不敢动,也要尊重律师的意见。这就给了律师一定的空间,起诉书涉及到48条具体罪行,律师碰了其中的13条,最终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抹掉了7条大罪。像谋杀毛,另立中央,都是了不起的罪啊,都被否掉了。”
张春桥没要律师,原分配为他辩护的律师马克昌和周亨元去见吴法宪。吴法宪没有迟疑,签了律师委托书。吴法宪的字写得很漂亮,态度也很好,对起诉自己的罪行全部承认,还说实际上自己的迫害行为不止这些,主动增加了6条,希望能有立功赎罪的机会。吴法宪说:“罪恶这么大!这么多!……实在是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按照我的罪行应该枪毙我。但是,我还有老婆、孩子……”他哭得几乎说不下去了,“……自己还想革命,还想挽救自己,还想重新做人,要求法庭能给我一个自新的机会……我就是有这点希望,还能看到我的老婆孩子,除了不枪毙我之外,判什么刑我都能接受。”
吴法宪在法庭辩论前受到警告,“起诉书上的问题不准推翻,否则要判重刑。”他不想申辩,反正申辩也没有用。11月23日15点,第二审判庭第一次开庭调查,伍修权主持审问吴法宪,他都承认,只是不承认向林彪汇报过。吴法宪说:“我私自把空军的指挥权完全交给林立果,出卖给林立果,我犯了滔天大罪。”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小声商量,吴法宪是否对“两个一切”的后果负责,关键是他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和当时是否知道这种后果。经审判长许可,周亨元问:“你提出‘两个一切’要求下级执行,是怎么考虑的?林立果利用你给的特权,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你知道不知道?”吴法宪回答:“我当时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我当空军司令也是林彪提出来的,所以林彪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我提出让林立果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是为了讨好林彪。但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当时没有想到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不管怎样,我拥护起诉书,拥护审判,拥护判决。” 吴法宪还对律师说:关于南逃他不知道,是看了(起诉)材料才知道的。律师一直没有发言,坐在审判台检察员席上的图们起初担心会不会给辩护人留下什么把柄。却没料到律师提出这样关键的问题。在法庭态度老实、全盘认罪的吴法宪婉转地表露自己动机与林立果准备的活动无关,并声明他不知道林立果的阴谋活动。
律师马克昌、周亨元辩护说:“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大权交给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吴法宪不应直接承担罪责。起诉书第42条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他也未参与谋害毛泽东,也没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因此吴法宪对以上罪行不该负刑事责任。”这个辩护得到特别法庭的认可。
检察员冯长义第二轮发言后,律师周亨元没有辩论,而是就吴法宪的认罪态度指出:“吴法宪不仅自己积极交待问题,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说明他在犯罪后所持的态度是比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判处。”马克昌向法庭建议:“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法宪虽然是主犯之一,但是他也具备着一些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因此我们希望特别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检察员冯长义表示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吴法宪痛哭流涕,表示服从法庭判处。
1980年12月30日,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到秦城监狱征求吴法宪的意见。吴法宪泪水夺眶而出,一再表示衷心感谢:“你们的辩护公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在法庭上就想表示感谢,但不敢讲,怕在观众中产生不好的影响。庭审结束时,我就托人向你们转达我对你们的感谢。我真的衷心感谢你们,不只是我感谢你们,我全家都感谢你们。你们提出建议从轻处理,我很感动,回来一夜都没有睡好觉。……按照我的罪行,怎样处罚我都不为过,但我希望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庭究竟怎样判决,我不知道,但我坚决服从;可万一判我死刑,希望春节前能让我看看家属。”律师安慰他说:“要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现在不要乱想,要注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