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吴李邱坚决不承认反革命
林豆豆得知公审“两案”,立即和张清林给黄火青写了一封长信,其中说:我们感到震惊和遗憾的是您把林彪冤案仍说成所谓“反革命集团案”,不仅把林彪冤案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相提并论,而且把林彪列为反革命集团一案之首。这不是违反了事实和混淆了是非吗?!把祸案与冤案、罪犯与被害混为一谈,把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同明明因抵制和反对他们而遭受诬陷迫害的黄吴李邱混为一谈,这不是黑白不分吗?!1972年7月,中央专案组选印的《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罪证》没有一个“罪证”是能证明林彪、叶群和黄吴李邱“发动反革命政变”、“谋害毛主席”、“另立中央”、“叛国投敌”的。根据我们掌握的大量事实,客观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的问题。林彪、叶群和黄吴李邱没有进行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叛乱的任何活动。
黄永胜说:“共产党监狱是关反革命的,不是关浴血奋战的军队高级干部的。”“在北京(当总长的)三年半,确确实实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前几天你们说我把贺老总逼死了,现在又整我迫害叶帅。林彪死了,我就应该千刀万剐了?好吧,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现在是一个犯人,你们可以把我绞死、判刑。你们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报纸上说我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我是一个兵,一条枪也没调动过;说我搞反革命阴谋,我没写过反革命标语,也没有在任何文件里说过社会主义不好。林彪外逃我不能负责,他也不会听我的;搞反革命得有反革命痕迹吧?谋害毛主席得有行动吧?我没调火焰喷射器,没派飞机,也没有在北京带着队伍,把公安局占领了,把电台占领了。……
李作鹏说:“我是‘反革命’?杀头也不承认!如果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罪名真能成立,不但坐牢,就是长了十个脑袋也是不够杀的。可是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反党’?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是‘反革命’?有什么证据证明我进行了‘反革命阴谋活动’?难道林彪叛逃了,我们就应该坐牢吗?我想不通!”
吴法宪说:“我15岁参加革命,60多年来,我从来都没有想到过要反对党,更不要说反对我为之奋斗一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了。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说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完全是强加于人的不实之辞!60多年来,没有任何人、任何证据、任何言行能够说明我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动机和目的。”
邱会作说:“我14岁参加革命,几十年来一心一意为革命,身上连一个反革命的‘细胞’也没有,哪里会是反革命?!路线问题应该在党内解决,而不能用专政的办法。……关到秦城性质就变了。后来又搞公审,事情就越搞越糟。”“文化大革命是反革命吗?对我的审查,除江青一伙在位时期的专案组和林彪案预审组逼问我,中纪委审查组并未向我提出什么反革命问题。因此,我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怎么一回事,并不清楚。”“搞到这般地步,我心里就越来越明白了。说我的罪行就是三条:一、说我们和林彪搞政变。这种话,在‘四人帮’擅权时,扣个政治帽子也可以,但毛主席活着时,他老人家并没有下定论(他心里明白,哪里有什么政变),这个问题更没有和我们见面。从1973年起,我们就被挂起来了。但政变问题,现在作为法律问题提出来,就不简单了,结果唯一的证据就是吴法宪的假话。在公审前,官方自己也否定了。不过大帽子并没有拿下来。……说我们跟着林彪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他们为了打击毛主席,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又说我们跟着毛主席干文化大革命。如果说毛主席晚年有什么错误的话,他最大的错误就是看错了邓小平。邓小平不是‘永不翻案’,而是在他得势后,就掘了毛主席和共产党的‘祖坟’”。
11月10日上午,邱会作接到起诉书副本,他特别反感,认为写起诉书的人不是实事求是的。他对林彪案预审组说:“第一,我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政治集团,总会有纲领,有活动和罪行。对这个问题你们能指出事实吗?第二,林彪反革命集团成立于何时?第三,我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成员的根据是什么?我的罪行又是什么?我在林彪直接领导下工作,时间很长,哪些是工作关系,哪些是反革命关系?”预审组说:“你是林彪亲信,当然是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邱会作说:“我知道你们所谓亲信的概念了。九大以后,周总理同我谈过一次。我说我参加政治局是黄牛当马骑,总理说这是历史的必然。我现在也只能用总理的话来回答你们。”“你是政治局委员就决定了你的问题的性质!这点你总不能否认吧!”“现在我又多明白了一点你们的逻辑了。政治局委员等于反革命,这就是你们决定问题的根据。”“过去是林彪‘城门’失火,现在是毛主席‘城门’失火,我们都不可避免遭殃。扣在我的头上的反革命‘帽子’,则没有反革命事实。起诉书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罪行。他们有也好,没有也好,都与我毫无关系。因为关了十年,事出有因是‘九一三’事件,审来审去我没有‘两谋’问题,剩下就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在台上工作的问题了。可是,你们拿一顶‘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公用的大帽子,也扣到我的头上来了,这也就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它能扣到我的头上,那也可以扣到当时领导文化大革命的许多人头上,这样就不是什么十个主犯了!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起诉书实质上是对文化大革命的起诉,是用法律手段判处文化大革命‘死刑’,这就是起诉书的核心问题。但是你们对发动和领导文化大革命的直接责任人,却避而不谈,还大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对法律的不恭了。”“现在世道不同了,一切都变了!毛主席、周总理要是健在,根本不可能发生公审的事。……说也奇怪,在文化大革命中,因为我在台上工作就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我真的很痛心。出毛主席的气,方法多得很,怎么非要这么搞呢?”“我们好端端的共产党,现在为什么搞成这个样子了?共产党的法庭审判自己人,难道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吗?这就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总结’吗?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什么都不是。这是当权者开创的用法律手段解决党内问题、镇压共产党老干部的先例。审判我一个人是小事,但在我后面不知有多少人要遭到残酷镇压了。”“起诉书定我为‘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之一,这是奇怪得不可思议的问题。一个人成为反革命,一定会有反革命纲领,反革命活动和反革命事实。为什么起诉书不写出来?既然我是‘主犯’,我在反革命集团中是什么位置?给我的任务是什么?对这些任务我干了哪些?……你们把我定为反革命主犯的唯一根据就是因为我是第九届政治局委员,但你们又不敢写出来,这就是起诉书的虚伪。你们能说不是吗?!对我的判决是大错特错的,是空前的大冤案。因为用‘公审’这样的办法来解决党内路线问题,来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批评毛主席晚年所犯的错误,从根本上就错了。在我的判决书上除了前面的大帽子外,对我的‘罪行’满打满算不到300字,而且一条反革命的事实也没有,一条触犯刑律的事实也没有。总起来说,我不是反革命,更不是什么主犯。从此我对公审一点信心也没有了,他们完全是在做戏,我不能陪着他们演戏。”
确实,特别法庭在开庭前组织过三次预演,还各有一次正式彩排,连被告都有“演员”逼真扮演。在指定的时间内,应该出庭的人员,以及法警等全部到场。特别法庭还要求律师必须配合,每一步重大举措,都要事先与法庭商量。辩护词也事先给法庭打过招呼。
李作鹏态度强硬,坚决不承认强加在他头上的罪名。他因心脏病住在复兴医院,拿着一本《安娜·卡列尼娜》,不停地写,这让伍修权坐不住了。伍修权说:“我特别了解这个李作鹏,那是个臭狗屎。我不能不担心他啊,他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在法庭上给你胡诌一阵子,这玩意我不好说啊,他到底会讲些什么东西呢?”伍修权认为李作鹏对律师放心,让张思之去摸摸底,看看他究竟写的是什么东西。张思之认为这对被告是一种伤害,但又要“顾全大局”,还是和苏惠渔去了。结果碰了个大钉子,李作鹏表示“缝在棉袄里了,谁也拿不走。”
特别法庭被迫的特别布置
特别法庭主会场设在公安部礼堂,按照国际惯例,法官坐在法台上,检察官和律师坐在法台下的两边。黄火青不干了,他坚持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你代表国家我也代表国家,为什么你坐中间,我坐旁边?我们怎么和律师是这么一个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1968年12月撤销。1978年2月,五届人大召开前一天,从未干过检察工作的黄火青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不管法庭布置代表法庭威严与法律公平,为此争论很久。彭真拿这位井冈山时期的老资格没有办法,只好重新布置“特别”法台,把检察官们请到台上。
1980年12月25日和31日,江华怕有连锁反应,两次强调:“我不同意按特别法庭的样子设置一般法庭。特别法庭是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审判员多,检察员也多,都是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跟诉讼法的规定不一样。各地审判案件要按诉讼法规定精神和司法部过去规定布置法庭,不能照搬特别法庭的样子。特别法庭有许多特别的地方,不能照搬。”1981年1月25日上午宣判,特别法庭的布置依然没变。依然是35名法官和24名检察官平起平坐。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的庄严相当于承诺,是判断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官居于中心位置,表示审判至上;控辩双方席位相对,体现控辩平等。而特别法庭检察官(控方)和法官平起平坐,把律师(辩方)放在台下一侧,形成法官、检察官共“审”被告人的场面。这不是法庭布置的问题,而是对法制的理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