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庭给律师戴上“紧箍咒”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是“两案”律师到司法部看的第一个文件是1980年10月11日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其中说:“案件已经反复查证,起诉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可以表示经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起诉的罪行与事实已经审理清楚,请法庭依法裁判。但为避免千篇一律,造成不利影响,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作一些适当的开脱;除林彪集团的某些罪名可以强调主要罪责在林彪外,还可以1、倘若被告人对起诉书中的某些细节提出意见,经过核实后,可以作相应的辩护;2、个别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也可以作从轻处罚的辩护。但无论那一种辩护都要避免言过其实,特别要防止不适当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罪行。”在《律师会见被告的活动原则、步骤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中,婉拒无罪辩护时,可作如下解释:“就起诉书的指控看,如果没有有力的事实、证据驳倒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作无罪辩护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对你是不利的。”两个硬性规定:“一不能够动定性,二不能改变事实。”起诉书的事实不能动,“两案”经过党中央多年审查,多少人的心血,罪证确凿无疑,推翻它是没有依据的。那么可以动的是什么呢?例如某个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请求法庭从轻。张思之看后的第一反应是蒙了,傻子也可以讲这句话呀,要律师干什么呢?
特别法庭害怕律师给外国通讯社讲不合时宜的话,要求律师“关门办公”。第一件事是保密,张思之最先搞出《律师会见被告注意事项》,有一二十条之多,第二个文件是《律师会见被告基本原则》,实际上是把被告人放在对立面,采取预防或防御的态度去考虑的。特别法庭还给律师制定了《法庭活动中的原则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律师在法庭活动中,一言一行都要深思熟虑,十分慎重,注意影响。2、辩护活动必须有利于审判的正常进行。……5、在法庭上拟采取的步骤,务必在事先进行充分准备,并征求审判工作小组意见,以便配合活动。
特别法庭彩排时,控方阵势“浩浩荡荡”,律师这边才5个人,好像衬托不起来。所以临时请示,把原来5个辩护人助手,变成正式辩护人。11月19日,经“两案”办同意,正式起诉前一天定下来。新华社当晚播发消息,公布了10名律师的名单:吴法宪辩护律师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周亨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李作鹏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江腾蛟辩护律师王舜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奎正(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人);陈伯达辩护律师甘雨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傅志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姚文元辩护律师韩学章(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中(上海律师协会律师)。
11月23日,开庭前一星期,律师们总算接触到“两案”的部分材料,量很大。律师要研究材料,写出辩护词,还要经过反反复复的批准。幸亏审判过程拉长,本来彭真说一个月之内结束战斗,实际上审到第二年了。因为每次审判都不可能完全按照预审计划,特别是江青,准备审她2个小时,最后审了20个小时。另外,证人几次在法庭上与当事人吵架,像证人廖沫沙(北京市委统战部部长)和江青在法庭上激烈地干起来,这些情况是不可能预计到的。
“好人”犯错误和“坏人”办坏事
1980年9月,邓小平会见日本公明党代表团时,披露要进行“两案”审判,但不会评价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作用。邓小平说:“罪犯犯了罪,而毛泽东的错误则是意识形态性质的。因此,必须加以区别。”11月,彭真在干部会议上说:“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文化大革命的许多事,在毛主席那里是好人犯错误,而林彪、江青一伙则是坏人办坏事。”
李作鹏说:“明眼人不难看出,在未开庭审判前,全国人大的这个决定,就已经从标题到内容,把审判定性为‘反革命集团案’了。按照这个定性,被押上审判台的被告人,就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了,实际上不再用开庭审判,这些被告人就已经被判决了。”“在同一个文件上,几个人同时签字,为什么有的人是反革命,有的人则是解放军高级干部,这如何解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叫审罪不审错?罪与错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谁定的?根据什么定的?这样的问号可以罗列一大堆。说到底,那就是一块遮羞布!想用没有事实根据的、无限上纲的‘罪’,把我们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以此掩盖其政治斗争的虚伪与残酷!不要以为号称‘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义。”
吴法宪说,贺龙的材料是根据成钧(空军副司令员)、傅传作(武汉军区空军司令员)、黄立清(沈阳军区空军政委)、廖冠贤(空政副主任兼空后政委)四个人的揭发整理的,不是我个人编造的。关于贺龙和罗瑞卿遭受迫害的问题,1968年黄永胜和我在报告中说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当然是错误的,不过在此之前的1968年3月和4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成立浙江、江苏、宁夏、安徽等革命委员会的批复中,已经把罗瑞卿正式说成是“反革命分子了”,所以罗瑞卿的帽子是中央戴上的,并不是黄永胜和我给他戴上的。如果说在文革中的报告中或言论中对当时受迫害的领导同志有过类似的不敬语言,就是“反革命罪”的话,难逃“法网”的应该不止我们几个,大概是不计其数。现在不是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说“共产党人最讲认真”吗?为什么这里就不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呢?如果一定要用法庭形式来解决党内斗争,那么“犯罪”的,应该不光是我们几个,因为在几十年的党内残酷斗争过程中,很难找出几个从没有整过别人的党内干部。据我的回忆,由毛泽东、周恩来亲自批示、审阅、划过圈的贺龙、罗瑞卿和其他人的专案组的报告,也为数不少。不能说牵连到我们的,都是“反革命犯罪”;牵连到毛主席的,就都是“失误”,牵连到周恩来的,就都是“违心”的。当时领导这次审判的人是这样讲的:“也不能不承认毛主席、周总理有错误,但毛主席和周总理是好人犯错误,他们(指被审判的人)是坏人办坏事。”用这样的原则来审判我们,对我们还能公正吗?这样的规定,起码是好几个准绳嘛!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因人而异,几个标准,这样是极不公平,也是不能服人的。文化大革命中在刘少奇、邓小平等中央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受迫害的问题上,毛泽东及周恩来应当负主要和直接的责任。毛泽东是决策者,而周恩来是主要执行者。其他的人,不要说是我们几个人,就是包括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在内,对此都不是说了算的。不能只把我们几个人推出来做替罪羊了事。
邱会作说:“我对自己的问题,用四个字就可以说清楚,那就是‘有错无罪’,错也是有当时条件的。”“文革中打倒刘邓陶,彭罗陆杨,还有贺龙、彭德怀等,只是犯错误,而我们跟着中央的调子对朱德等人说了不恭的话,就是攻击、犯罪,我想不通。法律是准绳,对同一件事用两个准绳,用人为的办法确立了两个‘反革命集团’。说句不该说的话,其实这两个‘反革命集团’就是毛主席的代名词。公审并不是审判什么“反革命”,而是审判共产党在文革这个时期的工作,审判毛主席和他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关了将近十年,才把我们变成‘反革命’的。除了‘大帽子’外,在我个人的‘罪名’下,连半点‘反革命’的事实也没有找到。毛主席把我们抓起来隔离审查,并没有宣布什么反革命。(中共)十大把我们定为反党集团,也未定为反革命,仍是党内问题。因为审查几年,并没有查出我们与‘两谋’有任何关系。关了将近十年变成‘反革命’,因为只有‘反革命’才能审判。而且煞费苦心把江腾蛟和我们扯到一起,从而要把我们和‘两谋’扯到一起,用心太险恶了。林彪发动反革命政变、谋害毛主席,一直没有证据,仍坚持原结论,这是不合法理。事实已经证明,黄吴李邱没有参与‘两谋’。所谓公审,也只是在起诉书中给我们戴上‘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大帽子,审判时根本就没有审这个问题。另外,林彪究竟和谁在搞政变呢?!事实证明,‘九一三’之后,党内军内秩序良好,社会平静稳定。没有发现一个排、连、营、团接到过林彪或黄吴李邱紧急待命或紧急战备的指令,更不要说一个师、一个军了。林彪和黄吴李邱是军人,他们政变不利用军队,不利用飞机、坦克、军舰,这算搞什么名堂?难道林彪只和自己的儿子及几个空军的小干部搞政变吗?这根本不是林彪。况且政变是为了活,而不是为了死,可是按照官方的说法,好像林彪的政变就是自己在搞一场为了把自己搞死的儿戏。目前还坚持这个说法,这就是不合情理。根本不存在所谓‘林彪反党集团’(后又称反革命集团),其实,列入主犯名单的,除江腾蛟外,都是政治局委员,把这些人作为毛主席的替身。甚至判多少年都由党的领导人来确定。”
姚文元说:“把我说成主犯之一,把我同林彪联系在一起,我想不通。”
人们不免要问:没有文化大革命,没有毛泽东,能有两个反革命集团吗?许多重大事情没有毛泽东点头,林彪、江青能干成吗?因此,无论如何区分,毛泽东都难辞其咎。律师们私下议论:“是‘四人帮’,还是‘五人帮’?实事求是‘五人帮’啊。”张思之说:“江青是反革命,伟大领袖不是成反革命家属了吗?”江青在法庭上说:“我是毛泽东主席的妻子,38年整啊,认识还不止。共患难啊,战争时唯一留在前方,只有我一个女同志。”“你们丑化我,就是丑化毛泽东主席,丑化亿万人民参加的文化大革命。”
江青对律师说:“起诉书将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林彪的。起诉书说我的罪,基本上发生在文革中。文革经过两次重大的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中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罪。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文化大革命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真理在我这里,……责任问题是毛主席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照《宪法》、国法、党的纪律,我都没罪。这个,你不要打断我,检察人员不许说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文化大革命也不许说,那只有把嘴封上,由你来定罪好了。”“林彪、江青成了一个集团,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这个案子不能成立。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决定的,这样就不伦不类,好像党的缔造者伟大领袖毛主席自己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 “一张起诉报告,满纸胡说八道;要为真理斗争,我的声明如下。你们借助国家名义,拼凑了一个什么特别法庭,给我罗织了一大堆罪名,这些罪名一条也不能成立。我过去的一切都是根据中央的指示做的,我的工作中有错误、有偏差,但绝不是犯罪。……古代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你们搞的就是这个伎俩。现在你们逮捕我、审判我,就是要丑化毛泽东主席,就是要为刘少奇翻案。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一案),我的意见已经说过多次了,你们爱怎么定(罪)就怎么定吧,这个我也没什么。你们现在翻刘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你们承认不承认(中共)九大和十大的路线?这都是反对周总理,反对康老,都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能答应你们吗?……”“我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向毛主席负责。现在整的是毛主席。我的家乡有句老百姓的话,‘打狗看主面’,就是说打狗还要看主人的面子,现在就是打主人。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盘上,虽然我不过是一个卒子,不过,我是一个过了河的卒子。我认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张思之说:咱们实事求是地研究“两案”的问题,所谓的“罪”,正是表现在路线问题上的不一致、不统一,所以才有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所审的,你说审的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还是路线。为什么要打倒国家主席?绝对不是江青提出来的吧?怎么提出打倒国家主席的人,有“错”,是路线问题,而参与打倒国家主席的人,就变成有“罪”了呢?起诉书说诬陷刘少奇,谁最后拍板可以这样诬陷刘少奇?把打倒刘少奇作为江青头条大罪状,这个讲不过去。诬陷罗瑞卿作为这些人的一条大罪,好几个被告(李作鹏、吴法宪)可都有这一条。根据我看到的东西,我认为下决心要搞罗瑞卿的人是毛,搞了突然袭击来开罗的会。……这在起诉书里也是大罪,指控那些被告“诬陷”了一系列的人(长长的名单),像这样的问题我觉得说不过去。按照我做律师的办案风格来讲,如果我现在遇到这样一份起诉书,我相信我会逐条批驳有关事实,我能做到这一点,还能做到让上面无话可讲。如果我的记忆不错的话,即便推翻不了它,大部分事实作为律师是有话讲的。比如说有些具体问题,说他们‘打倒一大片’,而这是毛的路线,罪责自负,是谁的就是谁的,你不能说他那个是路线,而他们是罪行,那不可以。大家现在好像认为黄吴李邱这几员武将构不成反革命,江青、张春桥那几个文人是不是反革命还有争议。实事求是讲,这五个人的反革命罪,也构不成。所以在起诉书的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现在应当给江青等人平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