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秀文宝马案看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
(2005-02-14 14: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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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秀文宝马案看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
2004.01.09首发于万维读者天下论坛
看了新浪网、《南方周末》等媒体对苏秀文宝马案的种种评论,满篇都是媒体记者和评论员的猜测和怀疑。完了还叫检调单位一定要“查清事实”,澄清他们的“怀疑”。这真是可悲,让人感觉整个中国没有一家媒体有法律常识。
司法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案。如果公众或者媒体有疑问,应该自己去搜集证据提供给检方让他们重新提出诉讼,或者公开新的证据对检方施加压力,而不是叫检调单位去搜集证据直到他们满意为止,如果媒体想看到的证据根本就不存在怎么办?无论检调单位如何搜集证据,媒体永远都不可能满意。
这让我想起文化大革命当中的红卫兵批斗。先是给人家安上一个罪名,然后叫他“老实交待”。如果交待的东西不是红卫兵想听到的,就是“不够老实”,应该往死里打。如果是,那么造反派就是抓对人,革命有功。
现在对苏秀文搞的媒体审判,难道不就是彻头彻尾的文革批斗吗?我要问各大媒体,你们要让检调机关澄清事实澄清到什么程度你们才会满意?要苏秀文“交待”到什么程度你们才闭嘴?是不是要她站在全国人民面前,象被批斗的老教授一样说:我有罪我有罪,你们枪毙我吧。这样大家才高兴?
南海之子认为,中国媒体所有评论员都是红卫兵出身,靠造反起家,根本没有资格当评论员。这样的指控可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哟。按照新浪网和《南方周末》评论员的逻辑,你们就好好论证一下,自己不是红卫兵吧。不要说我搞有罪推定,这种有罪推定才是你们自己使用的逻辑。
以下不妨针对新浪网、《南方周末》的评论文章澄清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免得中国民众被这帮对法律无知无畏的人所误导。
一、苏秀文是故意杀人吗?
“故意杀人”和“车辆肇事”是定性完全不同的罪名,虽然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定性的不同足以导致量刑极大差别。新浪网引用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的话(见[1])说:“本案苏秀文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殴斗后,出于报复心理,开车加油向被害人冲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姜彩熠从头到尾并没有举出事证证明“苏秀文出于报复心理”。这点极为关键,可以改变对这次事件的定性。但是遗憾的是,根据苏秀文和代义权的供述,并不支持“出于报复心理”的结论。当时苏秀文确实很生气,下车把代义权大骂一顿,还用兜子打他,但是代义权不敢说话也不敢反抗,现场的争执并没有升级也不激烈,苏秀文骂完打完气也消得差不多了,“报复心理”从何而来?
如果苏秀文出于报复,应该开车把弄伤宝马车的司机代义权撞死,而不是他的妻子。如果出于报复心理,苏秀文应该主动上车开车撞死代。但是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和苏秀文的供述,苏秀文开车并不是她主动,而是被动接受围观群众的建议而倒车。“主动”和“被动”的差别,足以完全反驳“出于报复心理”、“故意杀人”的指控。如果苏秀文打算故意杀人,不应该撞伤其他人,而是仅将代义权或他妻子撞死而已。其他围观群众和苏秀文无冤无仇,苏秀文也应该知道一旦失误把他们撞死,也不好收拾吧?最后,如果苏秀文故意杀人,她应该能够很好控制车辆来杀人,为何最后车辆反而失控,撞死人后还往前冲一大段直到撞到树上才停下来?难道他撞死人后不懂得踩一下刹车?所以根据现场证据,支持“故意杀人”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苏秀文说“看我不撞死你”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
新浪网报道有证人打电话说愿意作证说明苏秀文曾经说过“我要撞死你”的话(见[2]),但是后来没有出面。新浪网认为现场目击证人“不敢作证”,但是审理此案过程当中,证人已经提供了笔录,怎么能说是“不敢作证”呢?代义权自己被一个假律师骗走2500元,难道打电话给他说愿意作证的人就不是骗子?何况此人还要求先支付5000元。所以新浪网报道上暗指苏秀文说过这段话,是极不负责任的,已经涉嫌诽谤。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说过这段话,就应该认为没有。
退一步说,假设有目击证人出庭指证说苏秀文说过这段话,能够作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答案是不能。这个证据是一个间接证据,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法庭必须采信有利于被告苏秀文的解释。苏秀文说这段话,有两种解释,第一当然可能是表白“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也可能仅仅是气愤当中随口说的话(因为代义权违法在先)。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确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应该采信第二种解释:这是一个气话。这个证据对苏秀文是有利的,因为苏秀文供称自己因为生气而头脑乱成一团,才导致驾驶失误。这个证据反而加强了苏秀文的说法,即“心情不好而出错”。
三、苏秀文轻判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3]),对苏秀文的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并没有轻判。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见[3]),苏秀文撞死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最多只能判3年。现在判2缓3,量刑是适当的。之所以判缓刑,是基于以下事实:苏秀文没有犯罪或者车辆肇事前科、她是有照驾驶、她当时心情大乱极容易出错、车祸后报警没有逃跑、街坊邻居认为是贤妻良母、她认罪态度好、已经和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酒后驾车逃逸杀人案”(见[4])当中,车辆肇事者只判了三年缓期三年。主要原因在于认罪态度好,已经完成民事赔偿,得到家属谅解。注意苏秀文并没有酒后驾车也没有逃逸,所以对她的判决量刑适中(或偏重),并没有所谓的“轻判”之说。认为“判决过轻”的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见[5]),应该回到幼儿园好好从法律ABC学起,至少应该先去看一下法律条文再跑出来发话。
四、苏秀文案应该重审吗?
南方周末引用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陈永生的话说(见[6]):证据包含的信息都非常复杂,往往既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信息,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信息,因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判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苏秀文案在审判过程当中,公诉人并没有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这个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构成重审的理由。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重审必须满足四个前提之一(见[7])。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永生认为诉讼程序上存在瑕疵,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见[7]当中第三条),这是一种错误的解读。“程序瑕疵”并不等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的法律是“车辆肇事”,如果陈永生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明确告诉公众,正确的“适用法律”是什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事实上公检法机关搜集证据,考虑使用以下三个罪名当中一个起诉苏秀文:故意杀人、妨害公共安全、车辆肇事。但是搜集到的证据仅仅支持车辆肇事的罪名,最后只能使用这个罪名起诉,并且在定罪之后使用这个罪名的适用法律判刑。即便审判程序当中没有全面宣读证据,并不代表审判当中没有考虑那些证据,也不代表“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陈永生的逻辑,是不是法律程序当中只要有一点点瑕疵,就应该算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推翻重审?如果是这样,《刑事诉讼法》204条应该修改为“程序瑕疵一律重审”岂不方便?为什么还要罗罗嗦嗦罗列四条先决条件。程序有瑕疵,应该追究检调机关的责任,而不是动不动就重审。要不然,宣读判决书少读一个名字,是不是也算程序瑕疵而启动重审?显然这样的逻辑太荒唐。
是不是苏秀文案不可能被重审?其实不然,只要有新的证据(见[7]第一条)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司法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见[7]第四条)(实际上这些都是网友关心的焦点),就可以重审。
五、其他法律问题
各大媒体发动一大群律师来寻找证据当中的矛盾,确实是个有意思的现象,不过这里的所谓“矛盾”,都是这些大律师们一厢情愿的猜想而不是事实。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见[5])认为:苏秀文说“知道死者的身份”后来说“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相互矛盾。但是“知道死者的身份”可能是仅仅知道死者是一个农妇,和“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之间并不矛盾。只有“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与“不知道她和农用车司机是夫妻关系”才是相互矛盾的。
苏秀文开始供述自己“经常开车”,后来说“不会开车”。两者并不矛盾,经常开车的人并不代表开车经验很好,“经常开车”可能是指开车次数多,不代表开车里程长,也不代表有很多开车经验,所以和“不会开车”不矛盾。前者说的是开车次数,后者说的是开车经验,说的是两种不同的事情。而且还要考虑到苏秀文最初供述时的心理状态,她当时极为紧张害怕,胡言乱语说错话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交警没有事先告诉她先和律师沟通或者她可以保留沉默权,那么最初的供述无效,谈不上“相互矛盾”。
还有太多太多的法律常识错误出现在媒体报道当中。如在《南方周末》(见[6])报道当中有:交警问代义权:“你怎么知道她是故意杀人?”代义权反问:“你们怎么知道她不是故意杀人?”代义权认为“他们好像是在引导什么东西。”这个片断当中交警的问法是没有错的,只要代义权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杀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苏秀文就不是“故意杀人”。无论是检方,还是苏秀文,都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即没有义务说明“不是故意杀人”。这里的举证责任方在代义权而不是在苏秀文。
《南方周末》报道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岳彪说,苏秀文的交待可以作为参考,但决不能成为认定的主体。按照这位所谓“法学教授”的相同逻辑,代义权的说法显然也不能作为认定的主体。南方周末为何只采访代义权,而不采访苏秀文,就把代义权的说法当成事实加以报道呢?南方周末又还有什么资格指责检方不宣读代义权的证言呢?他的证词不已经不是“认定的主体”了吗?实际上南开大学这位法学教授的话是一句废话。很多证据都不能拿来当成认定的主体,而应该使用不同的证据相互比对还原事实。苏秀文的交代如果能够和客观搜集的证据相互印证,也应该被采信。例如:有围观证人作证说当时是他要求苏秀文倒车,那么苏秀文交代的“我上车是因为听了别人的建议”就应该被采信。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苏秀文的说法情况下,也应该采信苏秀文的说法。按照这个法学教授的逻辑,苏秀文的话不可以采信,那么为什么还在那里穷追猛打苏秀文所谓“前后矛盾”的供述?难道要采信她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而拒绝有利于她自己的供述?南海之子只有说:荒唐、荒唐。
媒体报道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肇事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心理状态对驾车技术影响极大,很可能导致驾车动作变形。《南方周末》使用所谓的“技术分析”说不可能驾车出错,这是在驾车者心理状态很好的时候才可以成立。驾车者心理状态不好的时候任何错误都可能发生,包括最低级的错误(见[8])。按照《南方周末》的逻辑,所有有经验的老司机开好车,一旦发生车辆肇事杀人,都该属于“不可能的错误”,全应按“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是这样吗?请《南方周末》好好论证一下吧。
新浪网请来的所谓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在他的评论文章当中犯了一大堆法律常识错误(见[5])。他说“苏的驾驶执照据她自己说是没有参加考试走后门弄来的,相当于没有执照”。这说法很没有法律常识,如果一个在中国很有经验的老司机跑到美国无证驾驶,是不是应该认为“相当于有执照”?法律只管事实认定,不管“相当”。如果杨支柱写的文章是打印机打出来的,是不是说“相当于不是杨支柱写的”,没有版权?这逻辑太好玩。
杨支柱说“一个不会开车没有驾驶执照的成年人钻进朋友或家人停靠在广场上的车里乱按、乱踩一通把人撞死了,你说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杀人罪?我看应该按过失杀人罪从重处罚”。这样看来无照驾驶都不应该放在交通法规里了,而应该放在直接放在刑法的“过失杀人”里面。请法学硕士杨支柱回去好好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见[3]),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说的,免得出口成错。
杨支柱说“即使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本案后果那么严重,苏秀文过错又那么重大,断没有判缓刑的道理”。很奇怪杨支柱为什么用后果来判断量刑程度?比如偷盗高压电线和不小心弄断高压电线,两者产生的后果是相同的,但是前者可能被判死刑,后者大多数交了罚款就可以无罪释放。按照杨支柱的见解,两者都应该是重刑,是这样吗?
整个案子非常简单,最关键的地方是: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车辆肇事。按照车辆肇事判刑,本案判决完全适当。媒体提出了那么多的“疑点”。请问这些疑点就算澄清,能证明苏秀文是“故意杀人”吗?完全不能。假设疑点完全澄清后所有证据都对苏秀文不利:
1、她的驾照是买来的(注意仍然不属于“无照驾驶”,只能用“欺诈罪”重新立案起诉她)
2、她驾驶经验丰富。
3、她说过“撞死你又怎么样”。
其中证据1、2对指控“故意杀人”没有帮助,无论她驾驶经验多寡,只要检方不能完全排除操作失误的可能,就不能证明是“故意杀人”。而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就算驾驶好车,也可能出错,尤其在心情大乱情况下。证据3是间接证据,又是一个孤证,没有其他旁证来加强。辩方律师完全可以使用对被告方有利的解释来排除“故意杀人”指控。如果指控为“故意杀人”,那么为什么不撞死司机代义权而是他妻子?为什么撞死人以后车辆还会失控冲出20米?为什么不是仅仅撞死代妻而是连带撞伤12人?为什么苏秀文不是主动进入车辆而是在围观群众建议下才进入车辆?为什么苏秀文打骂而代义权没有还手之后,苏秀文还会恨意未消(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还下车吵架而不是直接把代义权撞死)?所以一旦提出“故意杀人”指控,就会有一大堆新的疑点,任何一个疑点都可以反驳“故意杀人”的指控,检方还要继续找证据澄清这些疑点。别以为“故意杀人”很容易定罪,要是那样中国司法就算完蛋了。
六、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
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新浪网、搜狐网、《南方周末》算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媒体,但是他们集体大肆批评苏秀文,而不敢播出有利于苏秀文的辩护词,即便播出也是只言片语带过。搜狐网连播出对苏秀文丈夫的采访,还特意声明自己不是为他们说话,并且在后面加上一大堆质疑和抨击语句。只有新华网是官方资助不怕资金来源,才播出对苏秀文的专访。
可以理解,公众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媒体的利润成为主要考量。如果哪个媒体胆敢播出和主流民意相反的观点,就冒着丧失观众的风险。于是大家争先恐后提高声调抨击苏秀文,害怕落后了反被观众指为“包庇坏人”。这种“千军万马往悬崖冲刺”的戏码在台湾也曾经演出过。台湾各政党都很清楚,当前不容许独立,但是大家都害怕被指为“亲共”,于是全体往悬崖冲,要是刹不住真的要集体自杀了。不过对于苏秀文案而言,媒体刹不住车,死的是苏秀文又不是他们,他们反而增加了点击率和观众才不在乎苏秀文的死活呢——这就是媒体杀人的可怕。
所以我感觉中国的媒体:第一、请一些不懂法律的人来评论法律问题;第二、为了迎合观众走极端,故意省略忽视那些观众不想听不想看的观点。迎合民意,并不是一个有高尚新闻道德的媒体所为。《纽约时报》是美国报业旗舰,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它的专栏作者独立、理性、中立、客观。即便有保守派自由派,也能通过聘请不同派别的人来维持新闻评论的平衡。《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文章极为insightful(有洞见的),不会为了迎合观众而写一些他们喜欢的东西。所以《纽约时报》才在美国甚至于整个世界赢得极高声誉,年年在普利策新闻奖评比当中独领风骚。
中国媒体素质的低劣简直让人难以忍受,即便苏秀文不想接受采访,他们难道不应该采访一下苏秀文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看看他们怎么评价苏秀文?这样才维持新闻的公正中立。遗憾的是,整个中国新闻媒体一面倒喊打喊杀,令人重温文革的疯狂。这次苏秀文宝马案并不是司法的失败,而是中国媒体的失败,也是中国民众缺少法制观念的悲哀。
[1]新浪网:沈阳律师声援“宝马撞人案” 正反方观点交锋
[2]新浪网:死者丈夫代义权首次披露“宝马案”内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酒后驾车逃逸杀人案: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副局长撞死人 判三缓三
[5]新浪时评:宝马撞人案应该重新审理(作者: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
[6]南方周末:宝马案疑云
[7]《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南海之子:苏秀文在美国定获无罪判决,心理因素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