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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各人都当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妻子也当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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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请U签证?

(2011-07-20 20:06:39) 下一个
自从 2007 年国会修正了 U 签证的有关移民法律后,在移民社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许多没有身份的外籍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大赦。有些移民公司甚至利用人们对 U 签证的不了解欺骗不明真相的客户,让他们先缴纳 U 签证的手续费。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希望能让大家对 U 签证本身及什么人能申请 U 签证做一番介绍。
2000 年 10 月国会通过了“防止人口贩卖及暴力行为的法案” Victim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VTVPA”) 。 U 签证是 VTVPA 其中的一种签证。 U 签证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没有移民身份并受到某些暴力行为受害者在没有被递解出境的恐惧心理压力之下能主动站出来向检方及警方举报暴力犯罪行为。
2005 年 , 国会对 U 签证的移民条例曾做过了修正,并在去年 10 月对 VTVPA 再次修正。虽然目前 U 签证的法律条例还不完善,但 2007 年的修正案比 2000 年的初案及 2005 年的修正案已更加明确,并更加规范。但 VTVPA 至今仍不完整,例如拿到 U 签证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属仍没有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我们认为国会在不久的将来而目前国会也确实将就这个问题做出最后的修正,以便让有 U 签证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属最终在美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U 签证所带来的权益 :
U 签证给其获得者带来众多优惠及权益,最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四种:
第一、 获得 U 签证的外籍人士可以同时获得一张四年有效的工作许可证。凭此工卡,他们可以在美合法工作,而不需要每年去更换工卡;
第二、 获得 U 签证的外籍人士的没有移民身份的家属们在其获得 U 签证的同时也可以同时获得 U 签证及四年有效的工作许可证。
第三、 所有 U 签证获得者如果在经济或生活有困难,某些州,包括纽约州,还允许他们申请政府补助及医疗保险。
第四、 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拿到 U 签证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属很可能在三年后可以在美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 U 签证需要的条件 :
移民法第 101(a) (15) (u) 条规定,申请 U 签证的外籍人士要满足以下条件 :
1、 他们是美国法律(包括联邦法及州法)规定下的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2、 他们要主动举报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方及警方办案,随叫随到,无论案子拖多久,直到全案结束为止。
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有两点。不主动举报犯罪的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外藉人士没有资格申请 U 签证。另外,想申请 U 签证的人切记不能“虎头蛇尾”。因为 U 签证法律明确指出,如果移民局发现获得此签证的外籍人士拿到 U 签证后不再与检方或警方配合办案,移民局有权利吊销已发的 U 签证。
3、 他们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及肉体上的伤害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很多想申请 U 签证的外籍人士都想知道如何才能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达到“极大” (Substantial) 这样的一个标准。根据我们十多年处理家庭暴力移民申请案的经验,我们认为不是某一个单一的因素 (No single factor) 就可以证明自己受的伤害是 Substantial 。
全美专门处理 U 签证的移民官 (VAWA Unit Adjudicators) 一般会从多反面来衡量申请人所受的伤害是否 Substantial 。他们要看申请人受伤的性质,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所受的伤害给受害者造成肉体及身心伤害的持久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决定 U 签证申请者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是“极大”。因为法律对这一条没有什么明确规定,反而给 U 签证申请人造成一定的困惑及挑战。但反过来说,正因为法律对这项要求没有什么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对申请人反而有利。问题是如何采证及如何用事实打动这些移民局审批官的心。
4、 在他们申请 U 签证时,检方或警方指定的负责人要在他们的 U 签证申请表 I-918 中的 I-918B 部分签字证明他们确实帮助了检方或者警方破案或办案。
谁是 U 签证规定下的受害者 :
移民法第 101(a) (15) (u) (iii) 条规定了可以用来申请 U 签证的犯罪行为多达 30 条。这里我们只举例我们常见的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下规定的几种犯罪行为,例如强奸,人口贩卖,家庭暴力,性奴隶,杀人等。凡是受到这些犯罪行为迫害的人都可以是 U 签证法律规定下的受害者。受害者还分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直接受害者分两种:当事人和目击者。比如说一个没有身份的、有心脏病的人目击了一件杀人案,因受到惊吓而产生中风, 那么这位目击者尽管不是当事人,但是他是直接受害者。只要这位目击者能符合其他 U 签证的要求,他可以申请 U 签证。间接受害者包括的人就更为广泛。间接受害人包括其配偶、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父母及 18 岁以下的兄弟姊妹。这些年龄的限制是从发案当天截至计算。 另外,移民法 101(a) (15) (u) (iii) 还规定, 如直接受害人本人是美国公民,或本人与让其受害的犯罪人是同伙等,直接受害人的亲属不可以作为间接受害人来申请 U 签证。
申请 U 签证与申请赦免 :
移民法第 212 (d) (14) 条详细列举了什么样的外籍人士不可以被美国接受 (Inadmissibility) ,因而不能在美调整身份。我们最常见的 Inadmissibility 有非法入境,没有合法身份,曾在美国犯过一些罪等。 U 签证的法律规定,只要申请 U 签证的外籍人士能满足申请 U 签证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赦免。移民局一般会同意赦免他们的 Inadmissibility, 这样他们将来可以在美调整身份。
U 签证申请人在递解程序中 :
我们前面说过国会设立 U 签证的最主要的目的是鼓励没有什么身份、有递解令的、或在递解程序中的外籍人士愿意主动向检方、警方举报犯罪行为,因此 U 签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能确保这样的外籍人士不被抓。如果 U 签证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可以以此来打开 (Reopen) 自己原先的递解令,并可以要求在法庭上调整自己的身份。如果申请正在递解程序中 (In removal proceeding) ,在其 U 签证被批准后,移民法庭及政府移民官员 (Trial attorney) 会同意关闭案子 (Administratively terminated ) 。
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 U 签证虽然对没有身份、有递解令或在递解程序中的外籍人士是一个福音,但它决不是坊间传闻中那种对在美无身份外籍人士的 “大赦”,因为只有符合以上列举的办理 U 签证条件的外籍人士才可以为自己翻案或关案,所以我们希望大家不要在不了解自己是否可以申请 U 签证的情况下,向一些移民办事处交付所谓的办案费,以免上当受骗。
另外,我们还要告诉遭受家暴但配偶又不是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的没有身份受害者, U 签证是一条可以为自己单独申请绿卡的非常有效的途径。 VAWA 小组的移民官会优先考虑结婚前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点与普通通过家暴来申请绿卡的情况不太一样,因为 VAWA 移民官一般不会考虑在其婚前所发生的家暴行为,除非婚前的家暴行为与婚后的家暴行为有必然的联系。但是 VAWA Unit 办理 U 签证的移民官们在衡量因家暴而申请 U 签证的受害者所受肉体及心理的伤害程度时会考量申请人所受伤害的持续性,包括婚前的暴力行为的严重性等因素。
我们特别鼓励没有身份、配偶不是 美国公民或永久绿卡而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受害人能充分利用 U 签证的条例,能主动向警方报案,并协助检方将向自己施暴的配偶或同居者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可能为自己争取权益并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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