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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乱发匿名消息

(2007-06-21 00:08:51) 下一个
作者:廖建明 



美国《新闻周刊》主席史密斯(Richard M. Smith)宣布限制采用匿名消息来源,虽然此举无法弥补错误报道美军污蔑《可兰经》的大祸,十多人枉死、美国形象陪葬,但仍是拨乱反正的一步。

出事的报道列明消息来源为众数,原来事实上只得一名,而且此人後来食言,令《新闻周刊》名誉扫地。新措施规定,如果必须采用匿名消息来源的话,记者便须证明缘何非走此路不通,最後批准权落在总编辑、执行总编辑或由他们指定的编辑身上。当然,这也无法杜绝错误消息,因为君不见有施加类似限制的《纽约时报》与《美国今日报》,也逃不过撤回虚假报道的厄运。

正常来说,消息来源应该指名道姓,这除了是建立公信力的基本动作之外,还提供重要的参考指标给读者判断。例如,美国报章报道有关博尔顿(John R. Bolton)出任驻联合国大使消息时,提到一位向参议院作供,指博尔顿曾对她出言不逊的反对者时,说明这位女士在去年总统大选时,曾协助民主党候选人克里拉布殊下马。读者可以自行判断,这位女士的动机如何;究竟是大公无私直斥博尔顿之非,抑或不忿克里落败要给布殊好看?读者很聪明的,不会照单全收党派味浓厚的负面或正面之言。

传媒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因为除了负责的记者编辑外,其他人无从估量消息的真实性。新闻工作者自然认为读者应相信他们的专业判断。可是,难道所有匿名消息来源都像水门事件的「深喉」吗?况且,新闻工作者不会犯错吗?

行内外对传媒采用匿名消息确有矛盾。康狄格州大学最近访问了一千人和三百位新闻工作者,53%美国人认为不应刊登匿名消息,同意不刊登的新闻工作者只得14%。如果法庭颁令要公开消息来源,有89%行家认为应该保护消息来源,同意的公众有59%。

新闻工作者与公众对新闻自由的看法有出入,亦见於其他问题的答案。43%公众觉得传媒太自由了,3%新闻工作者有同感。至於报道消息准确与否,72%新闻工作者自觉准绳,同意的公众是39%。另外,61%美国人指传媒有偏见,此说并不奇怪,因为有68%的新闻工作者去年投票支持克里。

我想说的是,新闻工作者不能理所当然地期望公众认同及支持新闻自由,我们要努力赢取他们的信任。最佳的方法,就是把新闻工作变成受人尊重的专业,公众自然会同情我们的信念、支持我们的做法。以匿名消息为例,倘若传媒基於公众利益行事,而非纯因方便自己做事(找具名消息当然较费劲、查证核实消息就更麻烦),读者自会明白保护消息来源多麽重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保障言论及新闻两大自由,奠定资讯流通的民主基石。纵使如此,去年仍有多位记者给法庭勒令透露匿名消息来源,否则要入狱;此举可能使想爆料的人却步,令记者无法揭露不公义事情,这是极之敏感的议题。

印第安那州共和党参议员卢格尔(Richard Lugar)和众议员彭斯(Mike Pence),连同民主党的康州参议员多德(Chris Dodd)和维珍尼亚州众议员鲍彻(Rick Boucher),联合提出《资讯自由流通法》为公众知情权与司法公义两者间取平衡,我觉得很有意思。这几位议员说∶「我们社会的基石是开放的资讯市场,传媒予公众分享。如果传媒甫起首便受制未能采访事实,便有沦为替政府发新闻稿之虞。」法案清楚列明严格的准则,当局要先一一做到,然後才能出最後一强迫记者交人名,这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正确做法。

但我更欣赏的是,法案不是为新闻工作者谋特权,不是让记者藉采访名义犯法。议员说∶「这只是赋与新闻工作者某些权利和能力,让其毋须害怕入狱,而去寻找消息和报道合适的资讯。情况正如我们为了公众利益,容许心理医生、神职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跟人有保密关系一般。」

关键始终在於公众利益。有的话,尽管用匿名消息;否则,请同业高抬贵手。

【廖建明为《苹果日报》驻美国政治专栏作者】



--原载:《苹果日报》200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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