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王振华董事长,究竟猥亵还是强奸了9岁女孩?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据悉,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7月3日《新民晚报》)
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竟然做出如此龌龊的事来,资本市场上的“韭菜”们又要为他“出血”了。3日该消息发布后,港股新城发展市值一小时蒸发165亿港元。今天,A股市场的新城控股,一开盘就被封死在“跌停”,预计未来几天也无法看好。此前因为“一把手”行为不检点,导致股民损失惨重的案例,是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刘强东性侵案,一夜300亿,史上最贵的婚内出轨!》一文称,刘强东给京东的带来了300亿的损失,9月3日传出性侵丑闻,9月4日,股价暴跌5.97%,9月5日继续下跌10.64%。11月19日京东发布第三季度财报市值蒸发300多亿,京东收盘价格为19.49美元。
这个57岁的“老畜生”,都可以做9岁女孩的爷爷了,还这么变态,令正常人难以理解。但因为其拥有庞大的“资本王国”,而且还是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身份未确定),加上此前还有“通知删帖、删新闻”的网传,社会更加关注相关部门能否依法处理该案,也就变得十分正常了。
遗憾的是,从目前警方公布的信息看,我总感觉有“难言之隐”一样。早上看到央视新闻《猥亵女童伤天害理,必须依法严惩!》、人民日报《人民微评:三问涉嫌猥亵女童事件》两篇短评,一个“朝野共怒”的氛围应该说已经形成。在此大背景下,我也就有了对该案质疑的底气。我想就人民日报提出的三个问题,问一问上海警方两个问题、一个提醒:
一、与人民日报同问,这究竟是一起强奸幼女案,还是一起猥亵幼女案?从通报内容看,目前警方定性为猥亵。但新民晚报的报道披露,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问题来了。猥亵幼女,导致受害人“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非专业人士肯定看不懂是否符合逻辑?我也不知道这个伤情究竟有多严重,但我知道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可不是我们平时磕磕碰碰导致的“轻伤”,而是相当严重的伤情。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定的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对女性伤害到轻伤一级的,包括: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对女性伤害到轻伤二级的,包括: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大家对照一下以上标准,可以想象一下这个畜生究竟是强奸还是猥亵?当然,最终是什么罪名,还是应该在认真分析案情之后,由权威机构说了算。我们应该相信司法公正。
二、警方通报中罕见地使用了“在警方工作下”,究竟是什么意思?警方通报称“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首先,“在警方工作下”这个通报用词很陌生,此前我从来未见到过,感觉这并非专业用语,很不规范。其次,感觉这个表述语句本身就不通,因此导致我始终无法理解其真实含义。
按照此前经验判断,一般公文中出现语焉不详的文字,背后通常有不便说明的内容。而在一起涉及富商、上海市政协委员的巨大“丑闻”上,官方更为谨慎也在所难免,但笔者不得不怀疑,这是准备将因受害人母亲报警,导致这“畜生”被抓,要往自首方面引导吗?
此外,我还要提醒办案警察的一点是,看他们轻车熟路的样子,这肯定不是第一次。媒体披露,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如果该案的处理结果,是没有发现“输送”幼女的病态利益链,估计相信的网友会被其他网友骂成“脑残”。此外,有这种癖好并付诸实施的绝非王振华董事长一人,应该有一个臭味相投的“圈子”。因此想提醒一下上海警方,一方面要把本案办成铁案,不要因为王振华的显赫身份而影响办案。另一方面,希望以“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工作态度,扩大战果,将这个“一条龙”的变态团伙一网打尽。
真邪委员,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