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归档
正文

从“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

(2010-11-01 22:56:08) 下一个

追求统一,东西德终归一统。


  中评社╱题:从“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作者:张亚中(台湾),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

  他山之石:对“一德各表”深入探讨

  10月3日,是德国统一20周年的日子。在德国统一20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即德国统一经验可以为两岸带来什么样的经验与启发。

  德国问题有非常多的层面可以探讨,本文希望从可以为两岸借镜相关的地方着手。特别是两岸目前所熟悉、也无法厘清的“一个中国”与“一中各表”。这个在德国问题上或许可以称之为“一个德国”、“一德各表”的主张,在德国问题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东西德又是如何看待这两个概念,它们在德国统一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功能,或者可能产生什么样的阻碍?它们有无可能应用在两岸关系?我们应该如何取长舍短,以为两岸所用。

  西德在推动统一过程中,有哪些是不变的核心信念?东德又是如何因应西德的政策?在德国问题中也出现过“汉贼不两立”的政策,也有东德为了在法理上与西德做彻底切割,提出从“一族一国论”到“一族两国论”,再到“两族两国论”的各种论述,并在法理上落实。两岸可以从这些论述中得到哪些启示?

  在进入本文以前,先确定三个名词的定义,一个是战后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本文简称西德;一个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本文简称东德;第三个,也就是以1937年疆界为基准的德意志帝国,在本文中简称德国,也指未来再统一的德国。这个定义并非作者为写作而方便的创见,而是出现在东西德官方法律或文件的说法,正确名称为“整个德国”(Gesamtdeutschland)。

  东西德制宪均不忘统一:“一族一国”的共同立场

  1945年二战结束,德国战败,领土被四强占领,1949年东西德分别制宪,在西德称之为基本法,在东德通过的是宪法。成立后的东西德均符合国家组成客观条件,东西方集团分别给予国家承认。东西德在制宪时均是坚持“一族一国”的立场,追求统一是绝对目标。

  西德所以用基本法为名称,其目的彰显其仅是过渡性。将首都选在小镇波昂,也是希望凸显未来的首都应该在柏林。两者均为表达西德坚持追求德国统一的决心。

  为追求德国的统一,西德基本法做了几个关键性的规定。首先,在序言中称“在…各邦之德意志人民自觉其对上帝及人类所负之责任,决心维护其民族与国家之统一”,把统一拉高到与上帝及人类的层次,以表明其追求统一的决心。其次,以“我上述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于此并为其他未能参加之德意志人民制定此基本法”的宣示,表明此一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东德与其它地区的德国人,表明西德政府为正朔。最后,以“务望我全体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自决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的表述,宣示统一的方式是经由全体德意志民族的自决民主程序。

  西德所以会强调用民主的程序追求统一的原因,第一、从意识形态上来说,西德视民主为基本价值,必须作为统一的工具;第二、从政治上来说,西德宪法学者日后对于“自决”的解释,认为只有“民族自决”,而非“人民自决”,即应该是整个德意志民族共同行使自决,用以阻绝东德可以主张的“人民自决”。

  在德国以何种方式进行统一方面,基本法第23条确定的方法为“加入法”。该条称:“本基本法暂时适用……,德国其他部分加入联邦时,应适用之”。换言之,西德将当时东德各邦仍视为西德的一部分,只要它们愿意加入西德,随时可以适用。

  在当时,这样的规定被视为是对东德的轻蔑,1950-80年代间,几乎很少人会认为这条规定有什么意义,没有想到,1990年德国的统一,却是用德东各邦加入西德的方式,完成德国的统一。

  为了表示西德就是德国,延续了德国原有的国际法人格,特别在第1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基本法所称之德意志人,系指具有德意志国籍,或以具有德意志人民血统之难民或被迫驱逐者,或其配偶,后裔之资格准许进入以1937年12月31日为疆界之德意志帝国领土之人”。

  为何以1937年12月31日为基准,因为依据国际法,德意志帝国在该日以后所得到的领土,包括奥地利、属于捷克的苏台区、米美尔(Memel)地区均属无效。这个条文的意义在于,符合这个规定的德国人,只要到了西德,均可以立刻要求给予西德的身分证。所以,东德的人民只要愿意拿西德身分证,马上可以取得。透过这个条文,西德的制宪者很清楚地宣示,西德不是一个新生的国家,因此它不需要创造自己的国籍。这是一个约束西德政府的条文,即不得拒绝“德国人”拿西德身分证。用这个方式来宣示:西德就是德国。看来,目前两岸都主张自己是中国,可是却似乎缺少了西德制宪者般的豪情大气。

  西德的制宪者透过以上几个法律条文,规范了统一的使命、方式,并以自己为德国承续者自居。西德的逻辑很清楚,它不仅代表德国,它就是德国。

  东德在制宪时,也是以德国的承续者自居,在序言中,也表示是为“德意志人民制定本宪法”。第1条即称“德国是一个不能被分割的共和国”、“共和国决定所有德意志人民生存与发展之事务”、“仅有一个德意志国籍”,第25条“所有矿产…及所有具经济价值之自然资源…有关整个德意志人民之利益者,均受共和国监督”。

  东德的制宪者表达了东德就是德国的决心,但是,这个立场很快就动摇了。

  东德第一次大转向:走向两国论

  为了担心西德走向北约集团,1952年,苏联史达林向西德总理艾德诺提出了德国可以统一,但是必须是中立的统一照会。艾德诺并没有接受,他对于苏联没有信心,他认为中立后的德国必然会成为苏联的战利品,德国的中立不会为欧洲带来和平。在艾德诺的信念中,安全第一、和平第二、统一则是最后一个顺位。

  1955年5月9日,西德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随后,5月14日,东德和苏联及东欧国家八国缔结了《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构成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欧洲分裂成两大对立的军事集团。当对峙成为结构时,东德也在苏联的引导下,开始改变其德国政策。

  在加入华沙公约以前,东德已经感受到压力。1953年3月东德难民潮事件及6月17日的工人暴动事件,使得东德更感觉到其政权的风雨飘摇。东德开始想与西德及德国划清界线。1953年9月17日社统党总书记乌布里希特在该党第16次中央委员会议上首先提出在德国有两个国家的主张,同年11月25日乌布里希特在东德人民议会中再次强调“目前在德国有两个国家”。东德开始推动“两国论”了。

  西德加入北约,苏联以“中立统一”诱引西德的政策失败,政策转向支持“两国论”。在1955年日内瓦会议前,苏联已开始在其各项官方发言中,将“两个国家”的看法纳入。有时称“两个德国”、“德国两个部分”、也有时称“东西德”。在日内瓦会议时,苏联更明确地表示在德国的土地上已有“两个国家”。赫鲁雪夫于会后访问东柏林时并发表演说称,尔后任何有关解决德国的方案,都必须以两个德意志国家存在为前提。这个时候的“两国论”依然以“同属德意志民族”为基准,可以说是“一族两国”的主张。

  西德的坚持:一个德国与民族自决

  西德的回应当然是坚守“一族一国”、“一个德国”(整个德国)政策,凡是与东德建交的国家,西德以“霍尔斯坦原则”以对,即视之为不友好的国家,立刻毫不保留地与其断交。不过,这个原则有个例外,就是苏联。西德的解释是,“德苏外交关系的建立,应被视为促使德国克服分裂与走向统一道路的一种途径”。这是西德在国际环境现实下,要想德国统一与解决战后在东欧的难民问题,不得不做的妥协。

  日内瓦会议以后,艾德诺发现,西方国家已经不把德国问题解决做为欧洲和平的先决条件,德国统一问题已经从国际政治的舞台上退却,西德必须要靠自己了。

  1959年艾德诺提出了“柯洛布克(Globke)方案”,这个方案属于临时性,也是过渡性的方案,内容包括五年为缓冲期,针对缓冲期订定过渡性规则,并“在六个月之内相互建立官方关系”,“五年后在东西德举行全民投票,如果东西德均多数赞成统一,则德国将自投票日起统一;如果东西德均未达多数,则东西德自投票日起,分离为两个主权国家”。

  苏联并不愿意接受西德这个方案,仍然坚持德国问题通过“和平条约”解决。美国也没有很认真地看待西德的提议,这个方案自然未能成真。

  1961年8月31日,西德所担忧的事情终于成为事实。东西柏林多处边界上已由围墙取代了铁丝网。德国的分裂看来会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1962年6月,艾德诺在私下与苏联史密诺夫会面时提出了“城堡和平计划”(Der Burgfriedensplan,意译为“短暂和平计划”),即希望与苏联签订一个十年为期的“城堡和平计划”,十年后再付诸表决。先决条件是,在这十年内给予苏联占领区(即东德与东柏林)内人民较多的自由。

  冷战时期的苏联,对于艾德诺这项建议是完全没有兴趣的。对于苏联来说,艾德诺从来就没有放弃用民主自决的方式完成统一,但是苏联要的是德国的永久分裂,自然对艾德诺的所有统一方案都没有兴趣。

  东德的策略:推出中立邦联的主张

  东德在1955年推出“两国论”政策以后,由于西德采取“汉贼不两立”的“霍尔斯坦原则”反制,在国际上能够扩展的国际空间有限。东德瞭解,必须从西德下手,才可以让东德的国际法国家人格得到承认。

  1956年12月30日,乌布里希特首度呼吁以“邦联”做为东西德统一的过渡方案。东德的方案是,西德需首先退出北约,然后东西德共同成立一个“全德谘商会”(Gesamtdeutsche Rat),以作为邦联的功能机构。不止这一次,东德最后一次提出共组邦联的建议是在1966年12月31日,这次所提提出成立邦联的十个步骤包括:东西德建立正常关系、放弃使用武力、承认边界、裁军、放弃核武、两德与欧洲其他国家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中立、签署条约尊重西柏林的特殊地位……等等。

  或许可以从东德的呼吁中,看到两岸似乎也有类似的情形。在台湾,有人倡议成立“和平区”、呼吁北京“撤飞弹”、两岸成立“邦联”等等,这似乎是处于政治与军事劣势下的必然反应,北京迄今还没有接受,正如同当时西德也没有接受一样,理由虽不尽相同,但是逻辑没有多大差别,均认为在核心问题没有解决前,这些主张都是不尽务实。

  在西德看来,东德所提的中立邦联方案根本就是不可行的。在中立主张方面,它违反了西德藉由北约维护安全的首要目标。在法理方面,两德如果成立邦联,代表西德必须以承认东德为一个主权国家为代价,这是违反西德的制宪精神,此与1950、1960年代西德的政策不合,是无法同意的。在有关统一路径方面,西德坚守其基本法的规定,咸信须先由全德意志人民举行自由选举,然后由选出的议员共组国民大会以制订一全德的宪法,而不是透过东西德的邦联途径。

  西德统一政策的调整:东西德是“一德两国”内的特殊关系

  1969年10月西德大选,以统一为首要目标的社民党布朗德上台,开启了德国问题的另一种思维。布朗德的东进与德国政策理念在于,他认为德国能否统一的必要条件有二:一是善意的国际环境;二是两德的充分交流。前者尤指改善与苏联的关系,后者指为避免两德人民因长久疏离而渐失对统一的认同。布朗德并盼藉由西方与东德的接近,使东德民心向西方转向,此即所谓由“接近促成改变”(Ann? herung zur? nderung)的理念。

  在历史上,德意志是个长久处于分治的民族,以近代史的国家意义来说,德国在1871年才首次统一,到1945年德国被占领,德意志统一的时间只有74年,缺少统一的历史记忆。布朗德认为如果两德人民再因意识形态而分隔,未来统一之路必然更为困难。另一方面布朗德的社会主义倾向,也让他觉得有必要快速与苏联、东欧、东德尽速改善关系。“接近促成改变”政策就是在这些多种因素下形成。

  1969年10月28日,布朗德甫任总理七日,即首次发表政府声明称:“德国问题必须在‘欧洲和平秩序’达成时才能算是解决;且在此问题上,无人能使我们信服,德意志人民没有与其他人民相同之自决权”;“我们(德意志人民)……必须防止德意志民族进一步的疏离,并寻求经由正常的相互共存以达到相互合作”;“联邦政府提议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无歧视的政府层次上重新研商,以达成条约上的共同合作。联邦政府不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国际法上的承认,即使在德国存在着两个国家,但他们彼此而言,并不是外国,他们间的相互关系仅是一种特殊形式(eine besondere Art)”。这是一篇改变东西德关系的历史性声明。西德从“一个德国”、政策走到“一德两国”政策

  西德愿意做政策上的调整,东德赞许布朗德“两个德意志国家”的主张,但是东德的态度仍然坚硬,目标仍是追求一个与西德在国际法上相互平等的地位,因此仅对与西德相互作国际法关系的承认,即只对双方发展“外国关系”感到兴趣。

  1970年3月29日东西德双方展开战后两国政府第一次会谈,5月21日继续会谈,在核心问题,即东西德两个是否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关系上没有交集。西德最后建议“暂时停止讨论”。布朗德深知,东西德关系必然在西德与苏联关系改善后方能推展,其德国政策的架构亦必须在顾及苏联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成功。自此,西德将目标转向苏联。

  1970年8月12日西德与苏联签署《莫斯科条约》,其中规定双方均放弃使用武力、尊重现有欧洲国家的领土完整、不提领土要求、欧洲国家现有疆界不得破坏,其中特列举包括波兰的西界以及东西德的疆界。

  这份条约等于是战后西德(代表德国)与苏联签的和平条约,其中有关战后欧洲领土疆界的确立,对于苏联而言,是再满意不过了。这表示苏联几乎全赢了。在苏联看来,波兰疆界确定表示苏联从波兰东边拿到了合法的领土,波兰从西边也拿到了合法的土地,东西德的疆界也已经确定,一个战后还没有签的“和平条约”,其应有内容都已经完成,有无“和平条约”已经不重要了。

  苏联既然已经得到想要的所有东西,自然希望东西德能够早日签署条约,而不再支持东德的坚持,反而向东德施压。1971年5月3日乌布里希特辞职,改由何内克继任。自此,两德的协商快速进行。

  1972年12月21日东西德签署《基础条约》。东西德在此条约中互有得失,东德得到了西德的国家承认,但未获得西德的国际法承认,西德所主张有关东德不是外国、两国间的关系属特殊关系、双方应以追求统一为目标等立场均未出现在条约中。西德所得为,东德应允在经济、交通、交化、体育……等各范畴内与西德展开合作。

  如果不经意地来看《基础条约》,可以得出这根本就是一个分离的条约。首先在“序言”部分,明确地指出“意识到疆界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体欧洲国家现存疆界之领土完整及主权,是和平之基础条件”,这表示西德必须尊重东德的领土与主权。在第二条再次规定,双方“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载之目标与原则,尤其是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尊重独立、自主及领土完整、自决权、保障人权及不歧视”。为何有了这些清楚的共识,西德自己或外界还会认为《基础条约》是一个“同意歧见”(agree to disagree)的条约呢?

  关键出在“序言”第三句“认识到两个德意志国家……,基于历史之事实……在基本问题上,包括民族问题,有不同之见解”,以及最后一条,即第九条“同意本条约不触及双方已签订或与其有关之双边或多边之国际条约与协议”。这个所谓“基本问题”就是统独问题。而如果没有第九条,西德所主张的“承认东德为国家,但非外国”就失去基础了。

  “东德为国家,但非外国”能够存在的理由在于西德认为由于1937年疆界的德国还没有灭亡,因此东西德两个国家迄今仍是德国的一部分。因此,如果1937年疆界的德国已经灭亡,那么在彼此已经同意尊重对方的主权与领土完整情形下,东西德的关系自然就是外国关系。在西德看来,《基础条约》是个“一德两国”的条约,在东德认知上,这是个“一族两国”的条约。

  “德国”仍然存在:“一德两国”与“一族两国”的差异

  那么,1937年疆界的德国到底有没有灭亡呢?东德在1949年制宪时说没有,且主张东德就是德国,但是从1951年6月与10月的两项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开始表示“德意志帝国已经由所谓的征服,在1945年5月8日灭亡”,并确定东德为一个新生国家,与德意志帝国没有关系,也不是它的继承者或部分继承者。由于德国已经灭亡,因此,东德视《基础条约》就是两个新生国家间的条约。

  西德则认为德意志帝国并没有灭亡,理由为:

  第一、就领土方面而言,由于战争末期及战后四强的书面声明及有关议定书,皆未对德国作永久占领的表示,亦无将德国,或分割过的德国一部分纳入自己国家版图的意愿。四强甚而在1945年的<柏林宣言>中强调,四国在承担执行德国国家权力时,“并不构成对德国的并吞”。故可知,德国的领土仅是被暂时的占领,既未被并吞亦未被征服。

  第二、德国的国家权力并没有因为被所谓的征服而消失,德国的统治权力只是被占领国的权力所“覆盖”及“超越”,德国的中级及地方行政事实上仍然继续存在。虽然德国在事实上已不具有效运作的机构,但这只是表示德国政府的行为能力已经丧失,并不表示德国失去其原本具备的法律能力。

  第三、由于“征服”的结果是战败国人民改变其国籍,但德国国民却未被迫丧失其国籍。

  第四、就各国的后续行为来看:《波茨坦议定书》中已明文规定四强对德国疆界的处置措施。若德国已经灭亡,继承国没有必须接受该议定书的拘束,该处置措施自无签订之必要。故可推论,四强订定有关的赔偿条款时,基本上是以承认德国仍然继续存在为前提。

  第五、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7条订有所谓之“敌国条款”,及第53条第2款将敌国界定为“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的敌国而言”。假若东西德是两个新生国家,则上述两条文对东西德而言,是不具任何意义。但事实上,四强一直是将东西德视为该二条文的适用对象。

  基于上述理由,西德认为,德国的领土与人民并没有消灭,国家权力也没有完全被占领国家取代,国际社会各国家的行为亦直接或间接地承认德国仍然存在,故就国际法的层面而言,德国应属尚未灭亡。因而,对西德而言,“一德”绝非指“德意志民族,而是以前的德意志帝国,当时是指由继承其法统的西德,以及未来再统一的德国。

  因此,对于西德来说,《基础条约》第九条“同意本条约不触及双方已签订或与其有关之双边或多边之国际条约与协议”指的就是《波茨坦议定书》与联合国宪章等重要文件。西德不仅以法理来说明德国没有灭亡,西德联邦宪法法院在历次的判决中,亦均持德国仍然续存的看法。1973年7月31日在有关《基础条约》的判决中更明确地述明法院认为德国继续存在的理由,该次判决称:“德意志帝国在1945年后仍然继续存在,它既不因投降,亦不因占领国在德国行使外国权力而灭亡,此可从基本法序言,第16条、第23条、第116条及第146条而得知。联邦宪法法院并已于数次判决中确定德意志帝国仍然存在。虽然它作为一个整体国家而言,缺少组织,特别是缺少宪政机关,而使得它无行为能力,但它仍如以往般地拥有法律能力”。(BVerfGE 36, 1 ff/16)

  在实际的政策上,西德也以德国没有灭亡,对东德的承认只是国家承认而非外国承认的法理立场施政。因此,成立与东德关系事务的单位名称是“德国内部事务部”,派遣东德代表的权力不属外交部,在东德的代表称之为常设代表,而非大使,称东西德的关系是“内部关系”,并宣称《基础条约》只是一个临时条约。

  虽然西德这么解释、这么做,但是东德却不这样认为,东德派在西德的代表就叫大使,由外交部处理东西德关系,视两德关系为“外交关系”,并宣称《基础条约》当然是一个永久性的条约。东德要的是“一族两国”。

  以“一德各表”为基础的《基础条约》通过后,东西德在1973年9月18日,经由联合国大会的鼓掌通过,成为第134与135个会员国。从此以后,两个国家在联合国与国际间的互动与其它国家间的关系没有不同。

  东德第二次大转向:推动两族论

  在加入联合国后,东德并不满足亦不安心。由于西德一直强调德国问题最终要通过“民族自决”解决,而非“人民自决”,东德决定更改自己的宪法,把“一族两国”论,变成“两族两国”论。

  1960年时,即使东德主张两国论,但是仍坚持自己与西德一样,同属德意志民族,12月乌布里希特在社统党中央委员会中表示,持两个德意志民族主张,是一项“错误的看法”。东西德人民“虽然暂时分离,但统一民族的重建,是一历史上必然之事”。1966年2月28日东德虽然申请加入联合国,主张两个德意志国家,但在声明中仍主张东西德为同一民族。1967年2月20日,东德人民议会通过“国籍法”,主张东德人民虽有自己的‘东德国籍’,但即使如此,仍认为东西德皆属于同一民族。

  从1970年开始,东德开始改变其民族立场,12月7日乌布里希特在社统党廿五周年纪念筹备会的演讲中,以意识形态的差异作为两德民族不同的理由,该谈话称:“由封建主义至资本主义过程中所形成,并自1871年至1945年在一个统一国家内所存在的资产阶级德意志民族已经不存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为一个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国家,社会主义民族已在其(指东德)建立的过程中形成,这是不容否定的事实”。乌布里希特的继任者何内克,亦继续持上述观点。何内克在1971年6月东德社统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中再称:在东德已形成一新形态的民族,即“社会主义民族”,然而在西德的仍是“资产阶级民族”。

  随后,东德将其对民族的见解纳入其1974年10月7日修改的宪法中。该宪法序言删除1964年宪法中所使用的“德意志民族”等字,而只保留东德“人民”。第1条东德自称“为一个工农民之社会主义国家”以取代1964年宪法之“德意志民族社会主义国家”。

  东德认为,经由“两族论”的确定,可以回避西德宪法“民族自决”的规范,只是他们没有想到,理论建构的速度还是比不上未来人心的思变。

  “一德各表”的《基础条约》的功过:不能确定

  德国统一已经20年了,在22年前,几乎还没人会预测德国会统一。布朗德到底是德国统一的推手,或是有可能成为德国永久分裂的“罪人”,在当时没人能够说得准。事后来看,《基础条约》对于要统一的西德而言是个险棋,从好的方面来说,布朗德政府在《基础条约》中,突破了东西德廿余年的隔离,使得双方人民有开始交流与合作的机会,此有助于东德人民瞭解西方的社会,累积的社会力量,终于冲破围墙,推动了德国的统一。看来他的“接近促成改变”政策发挥了功效。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看,由于《基础条约》的签署,东德获得西德的国家承认,使其国际地位日益巩固,此似又与西德的统一目标有所背离。从历年的民意调查显示,自布朗德政执政推动其“一德两国”政策后,多数的西德人民觉得德国的分裂似已成定局。《基础条约》签署后的1973年,认为德国会统一的人民只有9个百分点,认为德国不会统一的则高达81%,到了1987年,只有3%认为德国会统一,认为不会统一的高达97%。

  本文篇幅有限,不再谈1990年整个东欧骤变时,西德内部的因应远远赶不上环境的变迁,东西德是在东西马克兑换的诱因、对民主与经济追求的狂热下完成了统一。(这个讨论可能再需要一篇文章)。现在我们做一个假设,例如当时的东德政府能够暂时稳住局面,或者做一些局部的妥协,让东德政府能够延续,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什么?如果东德与其它中东欧国家一起在2004年加入了欧盟,德国统一还有机会吗?当然历史不会假设,但是如果把德国统一做为两岸经验时,就必须认真推演这个问题。在德国统一20年,也是两岸关系正在快速发展的时期,我们有必要从德国问题找寻若干启发。

  德国经验的启发:“一中同表”才是正道

  第一、从艾德诺开始,所有的西德总理都以改善东德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为目标。事后来看,不能说西德的努力没有效果,但是是否有改变东德人民对于统一的期望,由于没有民意调整可以证明,不能妄下断语。我们可以这么说,西德与东德在进行一场“时间对谁有利的博弈”,西德认为时间站在他那里,透过经济、文化交流,东德迟早会发生改变,为统一创造机会;但是东德却认为,时间在他那边,透过新的国族认同教育,与在国际间以主权国家的出现,东西德的分裂将更为确定。东西虽然最后是统一了,但是我们并不认为这就表示以“一德各表”为基础的《基础条约》就一定有它的功能,因为它也可能提供了东德建构自己国族认同的机会,反而可能阻碍了德国的统─。因此,未来两岸签署和平协定时,不可以让“是否有利统一”成为博弈的标地,而应确定是往“确保两岸不分裂”的方向走。

  第二、“一德各表”中“各表”部分,是指对“是否要统一”的“各表”,是对“德国”是否已经灭亡的“各表”。西德对此做了让步,没有在条约中坚持。转而用责成行政部门在政策中“不可放弃再统一命令”的方式来表达其坚持德国统一的立场,以及用自己的宪法规范与政策行为来证明德国还没有灭亡。东德对此则是清楚说“不”。这样的“各表”,北京可能接受吗?由于“一德各表”并没有对“一个德国”做出共同的解释,在签署《基础条约》以后,东德取得国际承认,“一族两国”成为事实,随后东德透过制宪快速走向“两族两国”论。在两岸问题上,北京可能很难冒这个险。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如果未来的大方向不确定,甚而会有反向的可能的内容,都会使两岸和平协定无法达成。

  第三、西德所以会接受“一德各表”,因为西德看清楚当时的国际局势,四强已经不再把解决德国问题视为欧洲和平与安全的先决条件,而且四强均对促使德国统一已经没有兴趣。西德必须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因而采取“接近促使改变”的思维,愿意一赌,并希望彻底改善与苏联与东欧的关系。西德所以会愿意让步承认东德是一个国家,因为这是苏联要的底线,西德如果不做这个让步,当时的苏联不会同意与西德和解。两岸分治是内战造成,国际强权很难像苏联一样,合法地介入,因此,北京似乎也不容易在偏离大原则的情形下做让步。另外,台北能够获得的国际支持有限,美国会像苏联支持东德一样,支持台北吗?我看也很难。

  第四、西德所以可以守住自己的底线,关键在于它对于德国没有灭亡的解释,靠着对于国际协议的解释(《基础条约》第九条),才使得“整个德国”取得了法理基础,它因而才可以在容许东德对“一个德国”各自表述,而不会伤害自己的宪法对于追求统一的规定。两岸是内战形成,属于整个中国的内部事务,所以,如果两岸不能够对“统一”或“不分裂”达成一致认知,两岸的相互承认,就有可能造成永久分裂的可能。这是德国问题与两岸问题最不同的地方。

  第五、虽然《基础条约》与德国统一两者之间不必然有正相关的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肯定历届西德政府推动与东德交流的用心,特别是“接近促使改变”的作法,为1990年德国能够快速统一累积了必要的能量。因此,两岸的交流应该持续,应该扩大。凡走过必定留下痕迹,交流一定会产生功能,但是,我们也不要期望只有经济交流就可以改变现状,政治问题还是需要政治解决,德国问题清楚地显示,经济、文化最多只是个助力罢了。

  第七、相互平等是《基础条约》的重要精神。虽然东西德在《基础条约》中对于“一德”是“各表”,但是对于双方是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则是“同表”。没这个“同表”,东德根本不可能签署。对于两岸来说,我们可以将“同表”的部分扩大到对“一中”的见解,但是两岸关系部分,也应是相互平等的“同表”。

  第八、人民的意愿很重要。虽然西德人民对于是否能够再统一的看法愈来愈悲观,但是对于统一的期望却没有多少降低,从1948年到1987年的历次民意调查显示,对统一有期望者均占八成以上。这个比率应该可以归纳为西德政府长期对其人民政治教育社会化的结果,这也是为何西德人可以很快,几乎以不惜代价方式接受德国统一的原因。我们没看到东德的民调数字,东德也不会做这种民调,但是从学理上,我们可以推论,如果统一的意愿都丧失时,未来要统一自然变得更困难。

  “一中三宪、两岸统合”吸收了德国问题的经验,但是提出一套完全不同于德国模式的论述。在未来两岸和平基础协定的签署中,“两岸同属整个中国”、“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尊重对方为宪政秩序主体”,都应该属于“一中同表”的部分,也是两岸政治定位的核心。至于希望“两岸在双方同意的领域成立共同体”,则是为两岸未来经济、文化、社会等交流提供一个两岸均可以参与、有助于累积重迭认同、强化两岸走向统一意愿的架构。这一方面则是从欧洲统合经验找到借镜,也是东西德没有采行的途径。

  在德国统一20周年的今天,回顾过程的同时,也盼藉他山之石,为两岸找寻经验与智慧,“一中三宪、两岸统合”是德国经验的修正补充,提供两岸有识之士参考。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0年10月号,总第154期)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