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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香港2017可普选特首 (图)

(2007-12-29 07:07:20) 下一个

  中评社香港12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通过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草案。

  新华社报道,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又一重要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普选特首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香港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由香港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2年不实行普选产生办法可循序渐进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12年的立法会选举,分区直选和功能组别的议员比例维持不变,各占一半,而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式,亦维持不变。

  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不实行普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不实行普选。

  据新华社报道,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谘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作出了决定。

  香港特首曾荫权其后表示,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草案,认为是香港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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