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2月20日电(作者∶苏嘉宏)台湾选罢法第八条规定∶“中选会”隶属“行政院”,置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派充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但是,关於“中选会”组织的法制化工作,一直烟没在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沉迷执著中,因为一旦完成立法,“总统、行政院院长”的“中选会”委员人事任命权就要受到法律规范和“立法院”的制衡,从而该法的立法进度迟滞,能拖就拖。
??台湾“中选会”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黑机关中充斥配合民进党操弄选务的委员,不思因应公投绑大选和因此衍生出来“一阶段或两阶段”投票争议,一味护航民进党提高泛绿投票率的设计,无视於眼前纷扰不断和未来预期可能滋生的领票、投票争议,让人不禁疑虑陈水扁和部分民进党高层似乎有刻意放烂之嫌,当家执政带头如此,其意图何在?
??“中选会”组织法经过几次会期的朝野冲突,仍一直延宕在“立法院”的民进党议事杯葛之中,“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完全没有因为他主持院会的圆融风格,而获得民进党党团的丝毫尊重,而他身陷重围未能带头强烈反击,始终让占有多数席次的国民党反而屈居下风。对此,泛蓝基层群众、“立法院”国民党党团成员们对他不是只有“微辞”而已,连带也使得他能否继续以“弱势院长形象”蝉联“立法院院长”都成为问题。
??进一步而言,明年二月一日新一届“立法委员”报到後,随即将推选新任“立法院院长”,如果一如预期泛蓝将在“立法院”中占有多数席次,新任“立法院院长”将仍由国民党籍“立委”出任,为数不少的泛蓝基层群众、“立法院”国民党党团成员认为继续由一个弱势的人担任院长下去,这将会在二月一日新会期开始之日到三月二十二日“总统”投票的这段关键时刻中,在“立法院”这个政治平台上,严重耗损马英九的选情,这种声音正在政坛迅速提高分贝数,王金平之前在这个“立法院”会期中国民党党团重提“中选会”组织法一案时主持议事依然弱势,“院长没有警察权可以动用”的说法一如往昔,而任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与妨碍议事主持,王金平在泛蓝阵营之中已经多次自己坐实弱势的恶名,未来的挑战将会非常严峻。
??“立委”选举与公投的法源依据不同,“公投绑大选”之所以能得逞的原因在於“立委”选举和公投的办理机关,根据选罢法第七条和公投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都是“中选会”,但是“中选会”除了委员、少数高阶官员之外,实际负责选务工作的都是由各个县市政府民政局人员所重叠组成的选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目前台湾二十三个县市中国民党执政的县市有十八个,县市以下的乡镇市不是同一政党执政的不之凡几,选委会在“中央”与县市层级、县市层级与乡镇市层级都可能分别采行一阶段或两阶段投票动线规划,未来“一国两制”、“一县两制”的这种乱象可以想见。
??执政的民进党在新的“立委”选举以“单一选区两票制”刚刚开始施行之初,不思止住“公投绑大选”将朝“公投毁大选”的负面发展倾向,主要由基层公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等担任的选务人员任务风险极大,国民党两阶段投票的诉求是减少纷争的规划,民进党推翻已经实施过一次的两阶段投票进而改采一阶段投票,大家都闻到有人想要把选举搞乱的气氛,基层选务人员担心受怕,视办理选务有若畏途。国民党只有在行政上站在选务单纯的这一边,坚守两阶段投票的立场;另外,在政治上,选举本来就应该与公投脱钩,新党、民主行动联盟呼吁泛蓝选民“拒领公投票”,让选举单纯就是一个“选贤与能”的盛事,而不是拿来撕裂社会,进行族群对抗的政治操弄。“拒领公投票”这会和国民党只是用来稀释对手公投的“反贪腐公投”成为正反两手结合的投票策略,更是对陈水扁的“不信任投票”,只有让公投通通过不了门槛,才能激浊扬清,让台湾回到正途。
??而对於选举有效或无效的认定,这是法院的审判权,不是“中选会”主委、新闻局局长”大张旗鼓地开记者会自称自己可以公告与否的,直把公告当成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其实投票结果的公告只是一个对选举结果事後“确认”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准法律行为”,候选人当选与否是由选民投票来决定的,“中选会”不公告当选名单只会让自己陷入怠忽职守、干扰选务,甚至被移送法办的困境,完全不会改变选民投票的当选或不当选的结果。
??公告还有全部所有选区都不公告和只公告一部份选区的区别,民进党执政的县市以一阶度投票办理的,照民进党的“中选会”的说法,不管哪个党籍候选人当选应该都加以公告当选。但是,国民党执政的县市以两阶度投票办理选务,照民进党的“中选会”的说法,如果其中有民进党籍候选人当选的,也不公告吗?还是说,只公告民党当选的,不公告国民党当选的?“立委”选举与公投的法源依据不同,即便是公投办理失败,那就依公投法再办一次公投罢了,选罢法规定的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的要件中,通通都没有因为同时办理其它种类投票失败而让选举无效、当选无效者。
??上述种种精於知法、玩法、弄法的民进党及其所把持的“中选会”不会不知道,自己如果真的低能不懂,也只要问问“法务部”或谘询行政法学者即知,“中选会”若是执意不公告选民投票的当选结果,依“中选会”累计投票结果胜出的当选人在“立法院”开议之日迳行报到就好了,“立法院”秘书处随即办理宣示就职等程序,即可开始依法行使职权,焉有违背权力分立之民主宪法原理,立法权之能否行使尚待行政权公告确认後才能上路之理?
??(作者∶苏嘉宏,台湾辅英科技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