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56)
中共驻美国休斯顿领事馆副总领事郁某因所驾车辆无牌,被当地警察追入领事馆停车房内逮捕并殴打致伤。事发之后,中共提出抗议,可以理解;美国外交当局表示必将认真调查处理,也可以理解;不少国内外草民雀跃欢呼、拍手称快,甚至以郁某不曾被打死为遗憾,也可以理解。
前二者的态度之所以可以理解,是因为就事而论、以理推之,势必如此,不如此则绝对不可理解。至于第三者的态度也在可以理解的范围之内,那就有些不同寻常,值得中共当局深思了。该怎么思?不言而喻,毋庸赘言。
不过,可以理解是一码事,是否合理与明智,是另一码事。以柞里子之见,但凡雀跃欢呼、拍手称快者,皆属愚昧;以郁某不曾被打死为遗憾者,除去愚昧之外,还得附赠“无赖”两字。
何以言之?美国警方声称:事先不知道郁某是外交官,也不知道自己违法进入中共领事馆的领地。这就说明郁某的挨打,与其身为中共官员无关(弦外之音:与其是否该打无关),而是美国警察逢“人”即打所致。替逢“人”即打的警察雀跃欢呼、拍手称快,能不是下愚之流?以这样的警察下手不够重、不曾把人打死为憾,能不是无赖之徒?
之所以在“人”上加个引号,是因为窃料有人在心中暗笑:嘿嘿!什么“人”?分明是犯罪分子嘛!
首先,犯罪分子也是“人”。其次,敢问:车上无牌是何等重大的罪恶?再其次,未曾觉察车牌丢失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故无牌驾车者完全有可能是盗窃犯的受害人。
或曰:郁某之罪在于无视警察鸣警、企图逃走。据郁方的辩解,不曾听到警笛。郁方的辩解或属谎言,或属事实。无论属于前者还是后者,既已在车房停车,警察有打人的必要么?没有。
再进一步说,犯法琐屑如交通违规,外交官一概不受制裁是国际间的惯例,只须出身外交证件警察就得当即放人。身为外交官的郁某难道不知?如果既知之,则绝不存在逃避的动机。由此推测,郁某未曾听到警笛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再退一步说,即使郁某所犯之罪罄竹难书。警察有动手打人的权利么?据美国的法律,无有。故但凡因此案而雀跃欢呼、拍手称快者,其实是在为“执法而犯法者”雀跃欢呼、为“执法而犯法者”拍手称快。世界上什么人最蠢?舍如是者莫属。嘿嘿!
问题是这么多人并不是法官,每个人都有主观上的观点
如果多数人骂中国领事,只是说明中国政府官员在大家心目中的形象要逊于美国警察
我问过那些讨厌警察的美国人,当然是把美国警察骂得一塌糊涂
再说就算你有外交豁免权那也不能滥用啊。在国内那一套奴才主子的法则在米国可不那么好使。活该!!
以郁某不曾被打死为遗憾者,除去愚昧之外,还得附赠“无赖”两字?你懂什么叫“无赖”?无法无天才是“无赖”。自恃是外交官就可任意妄为才是“无赖”。寻常百姓以郁某不曾被打死为遗憾者无非是嘴上图个痛快罢了,和“无赖”风马牛不相及。
你拼命抨击的中国警方, 哪怕在抓暴力罪犯时, 都只是把对方扑倒在地, 不象你的美国偶像警察那样打人了.
还有一点,这位副领事说警察打了他的脸了。这警察会勾拳?怎么就打到他的脸了?难不成在“争持”时他面对着警察?因为(by book)警察必须指令“嫌犯”背对警察,没有威胁行迹后,才可接近事拷。是不是副领事转身面对警察“严词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人员豁免权”时,遭到强行拘捕?只有现场双方人心里清楚了。不过副领事说其脸,脖子,胳膊手的伤恰恰说明了警察在抗拒阻碍制服(threaten w/ force)时,所强力因对的制服部位。
总结:中方不能说有错,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说: …中国外交部、驻美使馆、驻休斯敦总领馆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我们注意到美国务院发言人表示要严肃看待此事,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保护所有在美外国外交及领事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中方敦促美方遵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美领事条约》,尽快查清事件经过,追究美方当事人责任,确保中国驻美外交领事人员及馆舍不受任何侵犯。我们坚决维护中国驻外外交领事人员的合法权益。
但这里牵扯到中美文化意识差异,我们国内大家都有共识,党是大于一切地,领导着法,指挥着枪,廉养着政府,兼代表着全体人民,祖国是母亲,党就是父亲。所以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媒体说说,给外人看看可以。但实际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大家心知肚明(傻瓜,年轻的不太理解,只有后果自负了)。而就党政官员心里明的跟一面镜儿似的:这法律本就是为(我们)人民服务的,怎么到休斯顿就本末倒置,要人符于它呢? 这逻辑上就乱了,不要说国内,就是走到世界各地也是说不通哦。再着了,中国自古就有“不知者不为过“。不懂法本因该就没有过的,而且我方都到休斯顿总领馆副总领事这级别上了,怎么就为行车走路这么一小点儿法律上意识差异,而如此羞辱?这样想来,翻来覆去,里里外外,怎么说都说不过去。说不定这些警员是别有用心,得查查呢! (一真实事情:一农民工进省城,经认识人承包了市委的杂小项目”工程“。三包两承的后来居然开上了市委的一辆小破货车,一日与警车相蹭,警察听其音,观其衣,视其车,就于争持中押其走,农民工反叽 – 你不睁开眼睛看看我是什么车?警察定睛,逐放之。可问警察看到了什么?)
美方错在哪:从警员的心理角度看,首先他看没有车牌的车(没经验,为何不超到前方再回来查一查有没有前车牌?),心想,喓!还真没见过没车牌敢出来开的。…慢着,么不成有猫腻?先示警令其打住,车开的还真鬼祟,我一人,又无法查出其出处。立马报告请近处同事快赶来增援。不好!开逃了。还真是个典型的教科书里描述嫌犯!会不会带枪?还好增援也跟上了,胆壮了许多。哎哟,进楼下的车库,可不能让其进楼里,否则找起来麻烦,我们的危险也大,而且公众安全…楼里人不会遭挟持什么的吧?坏了,他怎么不听从我们的指令,竟然一下从车里出来,面朝我们,是靠近?他嚷嚷什么?面对Law还理直气壮地,他以为他是谁?Above law? Are u kidding me, in this country no body’s above law, I don’t care who u (天王老子) are! 他手没有枪吧?他想掏什么?不会是枪吧?他是想抢我的枪?不能不防!我们训练纪律是… 对!抄其面,出其不备-Tackle… ,强制脖颈,反拷。All secured.真松口气了。现在静一下,听他说… 什么?什么?外交官?这就奇怪了,按常理不会心理有鬼的呀?他为什么要跑(run away)?当时讲明了,要省多少事儿啊!得儿,无论如何先松拷。唉,我会有麻烦吗?我可是照本宣科,一丝不苟的,大家伙儿都看着来着,录像都有证奥!我天里来夜里去,无时无刻put my life on the line 呢!我还是三缄其口。有什么让律师们折腾去吧。
如果警员是这样的心历程,那其错在没有掌握好法律字面与其精神的平衡。还是太嫩了点儿。有待时间的磨练。如果不是,那就要查查,会不会别有用心?因私偱法?
汲取的经验:美国是一个judiciary society. 媒体再怎么说,当事方是忌讳公开谈及具体细节的,因为无疑为对方提供有懈可击的口实。所说“一说就俗“,就是了。出口的话,要再收回来就难多了。每每看到副总领事,总领馆发言人,外交部发言人的话,都叫人心里不好受,惭愧的感觉。本来嘛,不说,少说,将来有理可进不为晚,而真是调查完不利时也可退,息事宁人不为迟。像他/她们这样一次次如同扒光自个的衣服,越说越亏,真不成人家在暗处,我们在明处,仗还没开,咱已是一丝不挂,让人家横挑鼻子竖挑眼的亮起着。真叫人不弅。不能说给中国人丢脸吧,反正觉得疙応。个人方面国内乡亲父老来这边儿,或这块儿兄弟姐妹千万记着,可不能学此例子。可不能在警察讯你时拔腿跑了。撑住腿肚子,冷静的弄明白其说什么呢,听不懂就说不明白,你要能笑更好。说是伸手不打笑脸人,到那片儿都灵。要有不明规矩犯事的,千千万万别以不知为借口,求人原谅。因为知法是你的责任,不知就是你的错了,还告诉别人,那不叫人家鄙视你吗?这种时候就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咽,该罚该惩我是没一点脾气(为此吃得教训不提了)。
而所谓配合,协商达到自己的目标更是外交人员应该具备的。
怎么搞得有辱自己的样子呢?
这是个问题。
而所谓配合,协商达到自己的目标更是外交人员应该具备的。
怎么搞得有辱自己的样子呢?
这是个问题。
That is very likely.
关于郁领事这件事。我觉的还有一种可能。领事可能在执行秘密任务。他不能停车或不想停车。在很多间谍电影里,你经常可以看到,间谍都尽最大的努力冲进大使馆以获得保护。不要认为郁领事是个傻瓜。作为副领事,他应该知道他在干什么。至少现在看来,他达到了他的目的。
我不认为他没听到警笛。如果你被警察追过,你应该知道那是不可能的。隔几条大街,你都听得到的。
The victim can probably make a lot money by suing the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