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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一)

(2025-11-27 12:22:58) 下一个

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一)

 

有网友在论坛公开直问我,你为什么一直盯住于朦胧这件事不放,警方已经做出意外死亡的定性,你为什么不信服这个结论?难道你知道什么消息,认为这里面有什么黑幕?你都听说什么知道什么相信了什么?你确定你相信的不是谣言?你怎么知道你不是错的?等等。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抱持着跟这位网友一样的观点,但我想他大概不是唯一的。

他不可以对我和我的观点有疑问吗?当然可以有。我不代表绝对真理,我当然可能是错的。

那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众多网友对看到听到的事实部分不可以有疑问吗?答案是一样的,当然可以有。没有谁代表绝对真理,警方当然可能是错的。

面对质疑该怎么做?

很简单,不回避,坦然回答对方的问题,在理性的探讨中共同趋向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的答案——真理,不都是越辩越明的吗?

既然读者中有这些不同想法,我不妨坦诚说出我的观点:不,我不相信任何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

我只相信证据,确凿无疑的证据。

正因为我只相信证据,对于朦胧坠亡事件公开可查的各种信息我才充满疑问——我想那些执着地追问真相,要求立案调查于朦胧死因的网友们跟我一样,他们一样也是因为充满了正当的合理的疑问,才为一个陌生人如此坚持的。

针对公开可查公众皆知的于朦胧坠楼事件的部分事实,我的疑问逐一如下:

 

众所周知,于朦胧的坠楼消息最初由个人爆料,9月11号早上6点,发现于朦胧坠楼,上午11点左右,相隔仅仅5个小时,就有人发文称,“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

针对此消息,我的疑问是,公民个人有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如果没有权利公布却擅自发布,该如何处罚?这个擅自越权发布信息的人受到处罚了吗?

 

于朦胧坠楼当天,即9月11号傍晚6点左右,相隔发现于朦胧横卧楼下仅仅12小时,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通过微博账号对外发布于朦胧坠楼身故的消息,同时声称,“经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

针对此公告,我的疑问是,首先,于朦胧工作室已经在2025年7月注销,一个已经注销的法人单位,还有资格对外发布公告吗?其公告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权利发布公布却擅自发布,这种非法公告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其次,公告中声称,“经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请问非司法机关有权对外发布公民非正常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吗?如果没有权利公布却擅自发布,该如何处罚?这个擅自越权发布信息的人受到处罚了吗?

 

2025年9月16日晚,【于朦胧工作室】的微博账号再度代理于朦胧的母亲对外发布公告,文中声称:“公安已将调查情况向我进行了通报,后事已处理完。我希望大家理性看待这一意外事件,不再进行猜测。”

对此,我的疑问是,首先一个问题同上,一个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为什么竟然一而再地违反法律规定发布无效公告而不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其次,代理于朦胧母亲发布公告有于朦胧母亲的授权许可吗?在明知道全国无数网民关注于朦胧事件、热爱支持于朦胧的情况下,于朦胧母亲为什么不亲自出面发布消息?

 

于朦胧坠楼十天之后,9月21日晚9点左右,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该通报主要是针对三位制造谣言的网友的立案调查通报,其中提及到于朦胧的只有简短的几句话:“于某某酒后意外坠楼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调查访问、调取视频监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并已将调查情况向家属告知,家属无异议。于某某母亲也通过“于某某工作室”微博账号发布了声明。”

针对此通报,我的疑问是,既然定性于朦胧酒后意外坠楼,请问当时于朦胧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多少,竟然能发生如此惨痛意外?

还有,请问警方就于朦胧坠亡事件做了哪些调查?现场勘查结果是什么?法医检验结果是什么?调查访问了哪些人,结果是什么?调取了哪些视频监控,结果是什么?依据哪些关键证据足以得出于朦胧是自己意外坠亡而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最最关键的一个疑问,于朦胧坠亡事件引起从未有过的广泛的社会关注,为安抚民众、平息舆情、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什么时至今日,警方都未曾按照正常程序,遵照警情通报死亡案件的标准格式,就于朦胧坠亡事件发布一个专门的全面详细的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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