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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未遂的”交通事故有感

(2006-11-29 05:15:50) 下一个

1127号早上740左右,Woodlands  Ave  9Gambas  Ave十字路口附近,发生了这样一件小事——涉及汽车和脚车的“未遂的”交通事故。

这不是一场交通“事故”,恐怕连“意外”也算不上,只好以“未遂”论处。我看到的时候,那辆灰色马自达轿车停在路边,脚车在其前面约2米处翻倒在地。那年轻的汽车司机,站在自己的车子面前,正在对那个脚车骑士比手画脚地指责着。骑脚车的像是中国来的“客工”,他已经从地上爬了起来,脚上的拖鞋掉了一只,疼得甩着左手,一语未发。汽车司机“说教”过后,趁那脚车骑士收拾地上散落的东西之际,竟然跳上汽车,扬长而去。

我听到了那汽车司机最后的几句话,大意是:“你骑脚车应该走那边的行人道,为么走汽车道?汽车道不是你走的,OK?!”我大概也判断了这场“小事”的起因——脚车直行过去十字路口,汽车左转,却没有注意到脚车,差点发生碰撞,脚车闪避中翻倒。。。。。。

这场“小事”,我认为责任在于汽车司机——公路上,直行的“权力”大于左转。并且他左转出正路的时候,并没有仔细观察。之后,他却理直气壮地指责那个脚车骑士,而脚车骑士似乎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关键在于他们共同认可了一件事——“脚车不应该走汽车道”!而这个,恰恰是错误的。

新加坡是法制国家,可惜,大众对法律的认识普遍不足。在新加坡,脚车在行人道上骑行,恰恰是违反法律的,最高可被罚款S$30。关于这条法律,听说过准备修改,后来却没有听到相关信息,也许修改了我不知道,这里,且不讨论这些。我认为,作为公路使用者,特别脚车骑士,应该有一种“自保”的意识。公路如“虎口”,在“虎口”里穿行,怎能不十二分精神?!

如这场“未遂”的交通事故,正是上班的高峰期,那汽车左转让过直行的汽车,再让过对面右转变直行的汽车,接着,直行的汽车又过来了——那车很有可能变几次交通灯都转不出去。而汽车司机,注意力一定集中在来往的汽车上,赶一个机会,就必须“冲”出去,加上汽车本身有“盲点”,司机未必能够注意到脚车——事故往往就是这样发生了!万幸,这次没有发生。

如果那脚车骑士懂得“自保”,就不要从这种车的前面抢冲过去——虽然这是他的“权力”。缓一缓,让一让,不把自己处于“险地”,就等于“保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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