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邓嗣源先生写了长篇文章《邓嗣源:与森森先生商榷“民主的最重要的实质内容”》,针对我去年底在华夏文摘网站发表的一篇文章《森森谈民主之一:是否尊重少数民族的权益,是考验一个人是否懂得民主实质的试金石》发表了颇有见地的评议。
邓先生的大作的主要结论是:多数决定才是民主最重要的实质内容。邓先生还系统地论述了一个精英理论,就是社会上掌握经济资源、权利资源、信息之源的所谓“精英”总是少数人。如果一个社会的决策原则不是多数决定而是少数决定,精英们难免以权谋私,普罗大众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邓先生有一段话很精彩:“少数决定”将导致用“枪杆子”来作决定,来争夺“天下”,来争权夺利,并以“枪杆子”作后盾,辅以“笔杆子”或“软刀子”,来统治天下,来操纵礼法,来维护少数人所争得的特权,来剥夺和压制多数人的权利。“多数决定”将导致用平和的、譬如投票的办法来作决定,来制定和修订法律,来选择首领、赋以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来尽可能地为多数人争得更多的权利。这两套理念和办法针锋相对,前者维护少数人的权力和利益,后者则尽可能限制少数人的权力,尽可能为多数人争取权力和利益。
这里我有必要澄清两点。第一,我从来没有推崇过少数决定。我的文章一开篇就非常明确地写道:“民主的实质并不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的实质更重要的内容是,在遵循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好少数人、少数民族、少数异见人士的权益。而在少数人的所有权利当中,又以言论自由最为重要。”请注意这一句:“遵循大多数人的意愿”——也就是邓先生所说的多数决定。所以我从一开始就已经将“多数决定”作为民主社会的运作方式来讨论民主的实质。
第二点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我所说的少数人的权益,并不是少数精英的特权,而是少数弱势人群最基本的公民权益,主要是自由言论的权益。虽然我在文章里已经写道:“而在少数人的所有权利当中,又以言论自由最为重要”,但我没有进一步的阐述,可能由此引起了邓先生的误会。我认为,社会上掌握权势的人群,并不一定是精英。窃国者侯,尤其在中国的历史上,不乏恶棍当政的例子。这些当权者的权益根本就用不着邓先生操心了,他们只有滥用特权的可能。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这些当权者尽管人数不多,可是他们所控制的爪牙、帮凶,以及被他们控制的敢怒不敢言的普通民众加起来,往往已经不是少数人,而是多数人了。
所以我对邓先生的精英理论持有不同的看法,这已是另一个问题,暂且不表。言归正传,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实质。
多数决定故然是民主社会最常见的运作方式,但它并不是最重要的实质内容,而且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运作方式。这里我想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最近在伊拉克的新宪法公投。按照伊拉克临时政府召集的各方代表所共同议定的投票方案——这个方案的议定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民主的过程——对于新宪法的公投表决,在全国18个省中,只要有3个省超过2/3的反对票,新宪法就将被否决。即使全国其它15个省都投了100%的赞成票,也将屈服于3个省的“少数决定”。伊拉克人之所以会制定出这个游戏规则,就是为了照顾目前居住在3个省的少数人群逊尼派,让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多数决定”虽然是民主社会运行的最常见方式,但是如果仅仅用多数决定的简单方式来设计伊拉克新宪法的全民公投,那么处于少数人群的逊尼派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他们势必不服,进而有可能演变为分裂国家的内战,伊拉克的统一就将面临危机。
目前伊拉克新宪法已经获得通过了,而且伊拉克也没有分裂的趋势,可见民主制度在伊拉克已经开始健康发展起来了。这个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实质是什么?就是确保少数人群、弱势人群的权益不被侵犯。我们所说的少数人群的权益,不是邓先生所说的掌权的少数精英的特权,而是少数弱势人群的言论权、信仰权、以及其它基本人权。
第二个例子是1995年发生在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统独公投。当时,全体加拿大人民眼睁睁地看着魁北克公民针对是否独立的议题展开公投。如果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那么参加投票的应该是全体加拿大公民了。而如果让全体加拿大公民都来投票,其结果可想而知,要求统一的一定远远多于要求独立的,魁北克的独立就将永无可能。但是加拿大人民没有愚蠢到永远套用“多数决定”的方案,而仅仅是让作为少数人群的魁北克人自己决定何去何从。正是在这样宽松的政治制度下,魁北克人民从心底里明白,魁北克省留在加拿大联邦里也一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他们作为少数人的权益,投票结果是要求继续留在联邦里的一派以微弱优势得胜。试想一下,如果投票之前加拿大联邦政府把坦克大炮开进魁北克,魁北克公民感到他们的权益会受到威胁,部分原本反对独立的人就会因为对加拿大的民主制度缺乏信心而转投独立票,投票结果很可能就完全相反了。
我举这两个例子就是想说明,成熟的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实质不是多数决定,而是确保处于劣势的少数人、少数民族、少数异见人士的权益,进而维护一个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多数决定仅仅是民主社会运行的一个最常见而有效的方式。当多数决定可以不侵犯少数弱势人群的权益时,多数决定便是民主社会的运作方式。但是,一旦多数决定有可能侵犯少数弱势人群的基本权益,多数决定的运作方式也要被修改。
(本文最早于2006年1月8日发表在华夏文摘网站的华夏快递: http://archives.cnd.org/HXWK/author/SEN-Sen/kd060108-4.gb.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