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寒号鸟的幸福生活

如果您在祖国大陆上的小学,相信你也记得寒号鸟的故事,敬请观看:两只寒号鸟的幸福生活.......
正文

玉珠与小荷的法学讨论记录

(2006-10-28 19:05:39) 下一个
[小荷]: 说是讨论,其实是俺虚心请教,玉珠家的耐心解答。然后小荷高高兴兴又学了许多新知识。
大家注意注意,请看倒数两段,小荷对此的理解是:对小荷原来文章的肯定。嘻嘻:)

还是有点疑惑:法律保护的优先顺序似乎是先人身权,再财产权。(小荷的印象)。但玉珠的回答没有明确提到。有谁愿意帮我明确一下的,请留言。下面是正文


[小荷] 有一点,请教一下你家领导:
关于“房客的换偶性自由权就未必低于房东的所有权”,我原本也这样想,所以讨了个巧,把所有权换成相邻权,就没什么高低争议。但昨天又一想,既然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不是应该比人身权(性自由权)低呢?
有这么一说吗?

[玉珠]
当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相冲突时,不能抽象地说一个人权高于另外一个人权,只能够在具体的案例当中根据具体事实,做详尽的利益均衡。

比如说媒体报道一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这里有两种宪法权利,一个是媒体自由,一个是一般人格权,不能笼统抽象地说,媒体自由权就高于一般人格权或相反,只能在具体的案例来区分。如果这公众人物是政治家或者在担任一定的政治职位,而所报道的又是与政治生活有关的,哪怕只有很小的关系,也是媒体自由高于一般人格权。当然,这在各个国家具体操作当中不太一样,比如美国就喜欢报道政治人物男女朋友的问题,而德国媒体不是很在意。如果说,这公众人物非政治人物,而媒体所报道的是他在公众场所出现的情况,例如在餐馆吃饭,在海滩游泳,这时候也是媒体自由高于一般人格权。但是如果他是在其住房内偷拍到的,利用特殊摄影技术偷拍到的非公众场合(住房、卧室),那么一般人格权就高于媒体自由权。

所以说,没有性自由权高于所有权(或相反)的抽象说法,这个要做具体的利益衡量。

另外补充一点,在自由社会,原则上来讲,法律没有禁止的基本上都是合法的,都是公民可以行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公民一般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过去所没有想象到的脱罪情况。过去法律在伦理方面要求比较严格,如性自由权,同性恋问题,堕胎问题,在过去是有罪的,而现在是脱罪的,所以说在特定的范围内会出现一些去罪和合法之间的区别。而在经济生活当中却恰恰相反,基本上仍然贯彻了,非法律所禁止的经济活动都是合法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合法避税现象。

因为在经济生活当中,伦理道德的角色比较薄弱,但是现在也有一种趋势要加强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当中的作用,如全球化当中的经济伦理和金融市场当中的伦理。当然目前这只处于理论研究状态,在实践当中没什么作用。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