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珠的文章 http://web.wenxuecity.com/BBSView.php?SubID=70s&MsgID=141738
首先,感谢玉珠 mm 在自己的blog里加了本人一篇拙作的链接,借着 mm 的人气,本小店达到了至开张以来最大的客流量。
思酌再三,不知该不该回应。唉,好难的抉择啊。俺是个热爱和平、与世无争的人,每每看到各坛上稍有争端,总是赶在硝烟未起,就先逃之夭夭,等到风平浪静才敢回去。本人胆小如鼠、口拙笔钝,实在无意耗费自己所剩无几的大好青春。(本店原则,就是给大家带去欢笑,所以如果您无意间错入本店,强烈推荐看一下《房东老周》,笑一笑,十年少嘛。给自己做个广告——那才是俺得意之作)。至于这一篇引火烧身的《李银河》,实在是后悔难当。本人信奉无为而治:能理解你的人,你不说,他也理解了;不能理解你的,说再多,他也不理解。文章贴完,该说的就说完了,在 70 坛中就已表明“再无多话”。可回小店一看,人气正旺,不以正视听,实在对不起广大观众。就此提笔,再赘述两句。
先说原文,本属即兴之作,有些用词欠考虑,故产生误解,很抱歉。另本人才疏学浅,不过对中国法律略知一二,其他不熟悉的不好妄断。既然玉珠 mm 希望探讨,只好在本人能力范围内尽量知无不言,言而有尽。
与玉珠 mm 的观点分歧,本人总结有三,现一一道来:
一、 关于人权的问题
如玉珠所述,关于基本人权确实是宪法中规定的(各国应该都是如此)。比如我国宪法的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是唯一关于人权的综述,其他法律都是基于宪法对人权的保护而产生,在其他部门法中是没有对人权的描述的。例如,刑法的法理基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身体上不被伤害)、财产权(不被偷窃和抢夺)等等。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主要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又有细分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等)和财产权。性权力并没有特别指明,我认为应该包含在人身自由权中。所以并没有“换偶权”这个权,如果说有,那么它就是基于人身自由权下的性权力的一个延展。假设有一天,你去法院告发公安局干涉了你换偶的自由(如果可能的话),那么你不是告发你的“换偶权”受到侵害,而应该是提起诉讼说你的人身权(性自由)受到了侵害。(此处不甚奇妨,无非是想让大家区分开行为与权利两个概念。切记,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权利而限定行为)。
二、 关于“合法化”问题
我在原文中所述,“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此为刑法一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刑法之基石)。这一个“罪”字,我以为就很明显的表明了我说的是刑法,因为只有刑法才有“罪”与“非罪”的概念。但是我疏忽了,还是应该更清楚地表明,因为毕竟不是人人都明了的。
在我的印象中,刑法是没有“合法化”一说的。刑法可以统归为两个字,即“罪”与“罚”。刑法讨论的只有两件事: 1 。什么是犯罪? 2 。要处以什么刑罚?
法官判案的标准就只有一条,刑法上说这个行为是犯罪吗?根据是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成立。
关于德国卖淫合法化的例子,我考虑(虽然我不了解德国法)就是把卖淫嫖娼罪从刑法中去掉,这样它就自然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了,并不需要在刑法中加入一条“现规定卖淫嫖娼不是罪”。如果在中国,情况大抵如此。(玉珠称此为“去罪”)
要说把某种行为“合法化”,想来只能出现在商法范畴,给你颁发个营业执照,你就可以开门经商了。德国卖淫合法化,是不是就是说妓女可以领牌照上岗了?
想来想去,突然有点明白玉珠所说这“去罪”与“合法化”了。这所谓“合法化”,按玉珠的例子,如果单指妓女可以上法院告发嫖客未付嫖资的话,极有可能是因为在民法的债权(财产权中的一种,又可细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中承认了嫖资为一种合法债权。
这样的话,逻辑就清楚了。这里“合法化”的是一个新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救济而实现的一种债权。(同样适用于赌博赌资的问题,因赌博而生的债权是否合法?)问题是,在卖淫嫖娼例中,由于存在着债的关系,可以说“合法化”。“换偶”的问题是性的权力,人身权的一种,已经被宪法规定了,只有“去罪”一说,而没有什么基于此产生的债权(或其他权)来给他合法化一下。所以“换偶”的问题只有“罪”与“非罪”,实在想不出再能生出一个“合法化”的问题。
这样说,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
总之,法律只能界定“换偶”到底是不是犯罪。要么说它是犯罪行为,加以惩罚;要么说它不是犯罪,就听之任之,没有什么保护之说。要说保护,那么法律保护的就是公民的性自由权(人身自由的一种),而不是“换偶权”(见一)。
如果警察跑到你家抓你“换偶”,你可以以人身自由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诉他(如果换偶不是犯罪的话),这时候你是极有可能胜诉的。这是法律保护了你的人身自由权。
如果你在房东家换偶,房东可以诉你违反租赁合同(如果你们有约定的话),这叫违约之诉;还可能告你打扰他的休息,这叫侵权之诉。你当然可以以你的人身自由权(性自由)提出抗辩。可是法官多半不会采纳,因为在违约之诉中,你已失去了行使这项权利的权力(约定在先);在侵权之诉中,房东的相邻权高于你行使这项权利的权利(注意“利”和“力”)。
看,法律是严谨而科学的。不偏不倚。
三、 关于法律有没有弘扬道德的功效
这一点,不想赘述。法学理论界对于法的效用有长久的争议。大家有兴趣可以查一查,各方论点都很充分。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认为法的效用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你要是说法反映了大部分人的道德观,我不否认。可你(不是指玉珠阿,泛指)要是说法肩负着传播道德,弘扬正义的责任,我就不敢苟同了。
[ 后记 ] 出国好几年,忙于生计,专业丢得差不多。常常觉得迷惘,失掉自己深爱的专业,可惜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今天是出国后第一次再谈法律。真诚的感谢玉珠给我一个机会重新思考这些问题。坦白说,我不算个学术精湛的人,可是对法律深深挚爱。只能自我安慰即使回去,国内的法律环境未必我能有所作为。只好作为来生再圆的梦吧。不知多少身处异乡的你有此同感?祝大家生活幸福,事业顺利!
就此搁笔,对此问题再不发表任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