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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一)
一剑飘尘
这两天网络上很流行的一篇文章,吴思老师的“出售公正的生意”。他用自己一个朋友的亲身经历,说明中国大陆司法系统把社会公正当成生意出售,一起简单明了的民告官案件,竟然要价十万元人民币。这种司法腐败,可以说每一个大陆的中国人都不陌生,但是非常奇怪的是,大家似乎对此都习以为常。而从中国大陆非常流行的一句话中,也可以看出同样的问题: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由此两例可以看出,中国大陆目前主流价值观具有非常大的问题。在这种价值观之下,社会存在的唯一意义就是金钱。
但是显然,这种价值取向忘记了一点:人与人之间除了朋友关系和金钱关系,还有一种更加重要的是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而这种平等和公平,在社会体系下,是通过司法系统保障的。
一个人可以和另外一个人没有友谊,也没有金钱来往。但是,他们彼此在社会中的人格应该是对等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这当然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但是当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执行的时候,就成为具象的公平。
如果一个社会像吴思老师文章中说的那样,公平也可以出售,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定是恶劣的,就像今天的中国这样。因为除非权贵,每个人都要在社会中小心翼翼地保护自己,以免不得不面对不公平的结果。或者,不得不花钱买公平。
人类形成国家、形成社会的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建立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模式、在同一个时空中共同生活的模式。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真正能够达成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并不多。国家政权的起源都是建立在暴力统治的基础上。在这个时期,国家、社会并不讲究追求公平和正义(John Rawls 所谓:Justice as Fairness)。社会维持秩序靠的是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暴力统治。比如一个皇权社会下,整个社会是为皇族服务的,皇族掌握着国家机器,统治人民。在这样的社会下,皇族的意志就成为社会的意志。其他阶层的人,就必须委屈地生活其中,即使他们自己都没能够意识到这种委屈。
一直到西方文明开始于16世纪的思想启蒙,一些杰出的思想家,才认识到社会应该是建立在所有人的“契约”基础上的,实际上,这是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正义的开始。在这方面,我们当然应该铭记三个伟大的思想家的贡献:生于16世纪的英国思想家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生于17世纪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以及生于18世纪、一生颠沛流离的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虽然三个人的理论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在组织政府、社会正义方面,却有着共同价值观:人民组织政府是基于人民放弃了个人部分自由的基础上,因此政府的组成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基础上。人类跨越三个世纪,承前启后的三个了不起的思想家,把社会关系、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几千年来的君权神授的迷信中解放出来!在我看来,社会契约论的精华就是追求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因为离开平等,就不存在契约。奴隶主无需跟奴隶商量国政,不!不要说国政,连奴隶个体的生命都属于奴隶主的。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当 Hobbes 在1651年出版他的名著Leviathan的时候,恰恰是清朝顺治皇帝登基的一年。明王朝也刚刚覆灭7年。未来漫长的满清王朝统治时期,基本上就是西方社会遵循这三位先哲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开始从皇权社会中脱胎换骨,建立起代议制的民主社会的过程。仅仅125年以后,美国的就根据洛克的政府论,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全民主代议制的国家。而中国当其时也,却在野蛮的满清贵族管制下,完全倒退到了“奉天承运”的奴隶制去了。明朝的朱元璋还仅仅是取消了宰相这个可以和皇帝抗衡的重要朝臣的职位,明朝大臣在皇帝面前还至少具有一定人格特征,清朝的大臣们在皇帝面前已经是争相自称“奴才”了。所以,不要说在中国产生这种西方的平权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思想,更不要说普通民众的平等权利,连大臣都已经被贬低到了奴的地位。满清2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社会彻底落伍于文明的时期。这种落伍,并非仅仅是停留在科技生产力上。我倒是觉得,这种落伍首先是人文思想的落伍。西方在这三百年中,能够在科技上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大提升了人类的生产力,首先是源于他们在人文思想上的进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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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4 12
也如你所述,公平正义应该由司法系统保障。
我不太同意楼下HBW的观点。
中国的法制现状是政治架构的直接产物,此种政治架构,就是小人上去,君子下来,能人下来,庸人上去的架构。今天已经发展到极致,用陈丹青的话说“荒谬到何种地步”,立法,审判,执行都是由社会渣滓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