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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不完美受害人?
最近看完了热播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观者对这个电视剧争议较大,观点如同水火。一个原因是这个电视剧有京东老板刘强东事件的影子。尽管编导预先避嫌,特意在片头申明,本剧纯属虚构。但是现实还是倒影到虚拟世界,影响了对电视剧的接受。
无意评论电视剧中人物成功和赵寻的是非对错。这个电视剧给我最深印象的不是这两人,也不是女主角-律师林阚,而是女警察-刑侦队长晏明。尽管她是编导按照正面形象来塑造的,但因为中国的现实,无意中,在她身上完美地表现了中国警察的滥权。
首先,她立功心切,即使不具备强奸案的立案条件,也要有罪推定,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从概念出发,仅仅因为嫌疑人是男性和老板,属于强势一方,根据其身份就天然有罪。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其次是罔顾证据,诱导被害人报案。滥用公权力,强制拘留,尽可能地延长拘留期。她说,要抛开理性思考本案。她不考虑立案后能否胜诉。她说“立案不是为了胜诉,而是为了让更多的受性侵女性站出来发声。” 所以她明知证据不足,也要起诉成功强奸。为了立案,她不考虑被害人感受,不忌惮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将赵寻推向了尴尬的处境。强力兴讼,制造了双方的矛盾和紧张。她实际上是赵寻被网暴,跳崖自杀的导火线。
历史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发现中国历史上,合法地祸害别人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叫合法伤害权,即在法律允许下,将权力运用到极限,为自己谋取利益。他举了一个例子, 清代有一种 “贼开花”。每当民间发生盗窃案件,州县地方官接到报案后,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调查,就把被盗人家周围的富户指为窝赃户。先把他们拘押起来。每报一案,往往牵连数家,贼开花由此得名。那些被指为窝赃的富户,不得不拿出巨款来贿赂官吏。官吏们捞足了钱,才把这些富户放出来,并宣布他们没有窝赃。在术语里叫“洗贼名”。这种合法伤害权被当时的警察-捕快狱吏们表现得尤其恶劣。山西阳高县的黄升无辜系狱。衙役班头故意用链子把他锁在尿缸旁边大半天。然后给他展示监狱的优待间,里面有地铺和高铺,可以睡觉,也可以抽大烟。告诉他进屋要交50吊,再花30吊,去掉链子;再花20吊,打地铺;再加30吊睡高铺;再加5吊可吃鸦片烟。其余吃菜吃饭,都有价钱。黄升拿不出来,众警察便一拥而上,打他个半死,又罚站了一夜。就连斩立决犯人被砍头,如果不交钱,也要慢刀锯砍,让死囚受尽折磨,砍掉的头也不给家属,让你葬无完尸。
吴思说,这种合法伤害权,尤其小吏们使用的多,汉代以后,“吏”专指下级官员和差役。未列入品级的下级官员就是吏。警察就属于小吏。他们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对普通平民们伤害最多。阎王好见,小鬼难缠。针鼻儿大的权力,也要用到极限。比如捆绑犯人就有讲究:没交钱的,捆绑时让你伤筋动骨;交30两银子的,让你受皮肉伤;交60两的,不伤毫发。
剧中晏明将合法伤害权用到极致。在当事人不指控,无法立案情形下,晏明仍然将传讯时间用满最大18小时。成功再次被指控后,先立案,再举证,并无理拒绝成功的保释权利。当赵寻被发现提供虚假证词,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将成功的拘留期延长到最大,故意用法律对其造成完全没有必要的最大伤害。成功作为一个上市公司老板,有金钱地位和一定权势,还有一个金牌律师替他辩护,依然被警察用合法伤害权肆意侵犯。如果受害人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只能悲惨地忍受蹂躏践踏而无处伸冤。所以杨佳事件的出现毫不奇怪。晏明的形象让人想起“女神探”,杭州刑侦大队大队长,全国三八红旗手聂海芬。她在2003年制造了“无懈可击”的强奸杀人铁案,让张辉、张高平叔侄蹲了十年冤狱。
尽管律师的职业要求他们为委托人尽责服务,和律师的个人好恶无关。但是晏明缺乏职业修养,视律师如大敌。横眉冷对,冷嘲热讽,颐指气使,官腔十足。充分表现了中国公仆的老爷架势。
与赵寻相比,成功更可以说是一个不完美受害人。说赵寻是不完美受害人,是因为她不仅受到成功的伤害,也因为她受到晏明的二次伤害。成功不是完美的,但他也是警察滥施刑法的受害人。他两次被拘捕,在拘留所受到了从未经历的屈辱和身心折磨,尊严扫地,失去了董事长职位,老婆离婚,公司股票跌停。虽然最后被无罪释放,仍然身败名裂。对于他受到的伤害,他自己有责任,但主要是因为警察的合法伤害权。
终剧感想:在中国,一定要避免落在警察手里。在他们眼里,虽然你无罪,但你一定是不完美的,就像贼开花里被指为窝赃的富人们,他们的不完美就是不幸和被盗人家为邻。在警察国家的合法伤害权下,每一个草民都可能是不完美的受害人。
法庭审案不能从上帝视角,只能从法律视角。你自己也说了,强奸案证据不足,就是法律视角。而上帝视角是清楚知道所有发生的细节和所有人的心理活动,但是这些东西不能在法庭上用。
本文并没有从上帝视角为成功辩护,但他确确实实在法律视角上是警察滥权的受害者。
另外, 我的原话是,晏明实际上是赵寻被网暴,跳崖自杀的导火线。你理解错了。
赵寻是成功的受害者,并不排除成功是警察滥用法律的受害人。
政治正确和身份定罪是该剧的本意,观众为什么不能评论呢?
滥用“道德”,“正义”的名义,破坏“法治”。是此剧的“亮点”。是否剧作者有意而为,并非把那个女警察作为“正面角色”来演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