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知草

飞落雪花一片,捧于手中,待欲细看时,早化为莹莹水珠一滴......
正文

古代太监阉割术揭秘

(2006-07-05 15:58:34) 下一个



  割术的存在无疑为宦官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技术方面的前提,而阉割术的长盛不废,则是与宫刑及宦官制度的长期延续相辅相成的。

  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大约出现于夏商时期。在奴隶制时代的所谓“五刑”之中,它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方式,所惩治的对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间的淫罪。宫刑是基于维护夫权制婚姻制度的需要而出现的,并为适应最高统治者力图维护其家族血缘关系的纯正性需要而逐步完善。伴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巩固,皇宫禁苑之内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外加三千粉黛,真可谓是美女如云的花花世界。让那些年轻貌美、仪态万千的美人干粗活未免大煞风景,如果让男女混杂其间又难免会出现一些让皇帝头痛之事,于是被阉割的宦官大量进入宫廷,宫刑的施行范围也渐渐扩大到淫罪之外的各类罪犯。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由此,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罪之刑逐渐演变为减死之刑与免死之刑。

  这种变化一方面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进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马迁因替罪臣李陵辩护,依律罪当斩首,后以受宫刑免死。

  古代宫刑的对象也往往并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通常会牵连到子孙。此类宫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灭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监怀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牵连,被处以宫刑而入宫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可见,迟至明、清时代仍有将凌迟罪犯子孙阉割为奴的惯例。

  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政权曾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宫刑自隋朝明令废除后,尽管宫刑阉割并未禁绝,毕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宫内所需宦官从来源到数量都难以保证。然而,历代宫廷之中又确实需要众多担负各种差役的宦官存在,宫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随之出现。

  隋代废除宫刑之后,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来越小。为扩大宦官来源,历代皆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的情形发生。据《资治通鉴》记载,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此类情况在明朝更为多见。明英宗时期,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率军征伐东苗,竟将俘获的东苗童稚1565人统统强行阉割。英宗得报后,非常愤怒,下旨斥责阮让,觉得这个数目太惊人,会惊扰地方。阮让对皇上辩解道:“用兵诛叛,剪其逆种也。”就是说,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要给予叛臣以毁灭性惩罚,以防止他们再度叛乱。另外,古代宫廷中的优伶、禁军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员的随从,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强行阉为内官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时,宫廷优伶中有一个叫罗黑的人,因善弹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阉割,并专在宫中教人弹奏。明代一个名叫王敏的军卒,因擅长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随即被强行阉割,成为随侍左右的内侍,在宫内专陪皇上蹴鞠。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