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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新的宪法产生之前:立国精神(2)

(2010-10-21 10:42:14) 下一个

写在新的宪法产生之前:立国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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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经历和正在经历了
三次重大的社会组织结构:
神权,君权,民权。


神权社会是在人类科学技术以及经济非常不发达的初期,
人对自然世界的认识有限。
通过对神的膜顶崇拜来控制人的精神世界,从而维持
社会秩序的组织方式。 非理智的迷信就是显著的特征。


君权社会就是人类社会活动扩大,发现协调人类之间的
矛盾变得非常重要,产生了仲裁和规范交流的必要,
作为超越普通人地位,脱离日常利益的君主来管理处理
国家和地区重大问题。 人治就是显著的特征。


君权社会事实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重大进步,理智
现实地看待社会中的问题,而不是通过祈祷,拜神,问卜
能迷信来决定重大的决策。


民权社会是现代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体的判断能力
高于单个君主的判断能力,在法制代替人治的政治形式出现后,
法律作为维系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它的制订和修改,需要非常高的
智慧和前瞻预见能力,靠单个的君主个人或一小部分的贵族团体,
甚至社会精英都无法完成。所以,最简单的社会管理方式就是
用“还政于民”代替各种历史上的开明君主“以民为本”方式。


然而,现代社会的民权概念,已经超越了民权社会的范畴。
在政治上,是人类从野蛮社会走向文明,由专制的君权社会走向民主的社会。
它还包括了很多,人道主义和仁慈善良,和睦相处的人类发展过程中
沉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那就是普世的价值观。


1。人权:对同类的博爱胸怀,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即使因为犯罪,危害了社会,
丧失了其它的权力(如自由,财产所有),作为普通的个体人,
仍然享受人的尊严和生存权利:吃,喝,休息,医疗等。
人权是我们所有其它民权的基础,没有人权的社会是社会秩序不完善的社会,
任何的价值关和社会进步都可能出现变异,偏离最初的美好愿望。


这里我们多说一句:暴力革命,其实是侵犯个体人权的,为了社会进步而被迫
采取的流血是最差的选择。人的生命权利都被侵犯了,任何其它的人权还有意义吗?
死刑也是侵犯人权的。生命不是你创造的,就不属于你,就不能剥夺。这就是
“天赋人权的最简单解释”。
废除死刑是建立完善的人权社会必须的。


2。自由,文明社会的普通人,应该享有以下的自由权利:
   A.言论和思想的自由;
   B.宗教信仰的自由;
   C.免于物质匮乏(如饥饿,寒冷,住房拥挤,空气水等环境污染,疾病等)。
   D.免于恐惧。(如战争,和各种政治迫害的人为灾难)。
   E.自然发展和繁衍。(如 自由迁徙,教育的权利,靠不危害社会的努力积累财富的权利,
     自由寻找配偶和生儿养女);


3。平等:平等就是我们普通人在社会生活中享受的不受歧视的生存权利。
   如:就业问题上的性别歧视;出生地域的歧视,民族人种皮色的歧视;
   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歧视;
 


在这里,我们再次强调,对外来人口的歧视,是中国现代社会非常严重的问题,
外来民工,他们是文化和经济的最地层,无根之草,四处飘落,无论在
医疗,子女教育,和劳动待遇上都没有享受本地人一样的平等权利。


这个严重的歧视问题,将来会成为中国民主化建设的重大阻力,如果我们想用
分权的联邦制度替代中央集权,那么妥善解决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必须写入
宪法,对地区保护主义,山头主义的危害必须足够重视,分裂国家的各种
危害都可能开始于简单的歧视问题。


总之,我们的立国精神中一定要包含民权的内容:
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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