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野之声

这里是一些个人的读经分享。知识就是力量,我们生命的力量是从认识真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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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段保罗讲到因信称义所带来的果效。之前保罗论述的重点放在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途径,而现在,在完成了这一方面的论述之后,保罗将重点转移到因着这个信而称义之后所带来的具体果效。这段经文的内容很多。大体上,我们可以从保罗所用的三个“欢欢喜喜”来领会。第一个“欢欢喜喜”指的是在盼望神的荣耀方面(5:2),因为因信称义使得我们可以站在[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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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段是保罗从神给亚伯拉罕后裔应许的角度来阐释信心的功用。神不但因信称亚伯拉罕为义(前一段的内容),神也因信来成就祂给亚伯拉罕后裔的应许(本段的内容)。保罗说到,“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裔,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4:13-14)这让我们看到,神给亚伯拉罕后[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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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段保罗以亚伯拉罕为例来说明因信称义乃是神在律法之先就早已启示给人得称义的原则。保罗指出,亚伯拉罕若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这也就是说,亚伯拉罕也和众人一样,在行为上都是有瑕疵的,都是没有可夸口的,都是无法因为行为的完全而被神称为义。保罗接着写到:“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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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段。之前的经文保罗强调没有人可以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这虽然是事实,但也给人蒙上厚厚的一层阴影,那么人是否就只是死路一条了呢?现在,保罗就在这死亡阴影的笼罩之下来了一个大转弯,让人看到,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籍着耶稣基督的救赎而显明出来,而且是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的,也就是说这不是神后来才突然提出来的新事物,乃是神早就籍着祂的律法和[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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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段保罗带领大家回到之前一开始的问题,即犹太人到底有什么长处呢?虽然保罗说到犹太人的确有他们的特别之处,而这特别之处在于他们有神的圣言赐给他们。然而,有了神的圣言,并不意味着犹太人就比别人强多少;事实上,犹太人和希腊人(也就是指外邦人)一样,都在罪恶之下。这也就是说,虽然犹太人与外邦人有不同的地方,即他们有神的律法,而外邦人没有,[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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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段继续讲到,既然犹太人无法因为他们有律法、有仪文、有割礼而可以得到神的称赞、被神喜悦,那么犹太人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他们的犹太人身份究竟有什么益处呢?这个问题就好像是说,如果公司总经理的儿子在公司没有一点特别的地位,那么他作为总经理的儿子还有什么意义呢,岂不与常人一样吗?保罗指出,既然被称作犹太人,犹太人就的确有他们的特别之处,而[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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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段,保罗开始将对犯罪的论述集中在有着神的律法的犹太人身上。保罗说到,犹太人的犯罪,不是因为没有律法,不是因为看不懂律法,也不是因为弃用律法。相反,他们对神的律法非常看重。犹太人从律法中晓得了神的旨意,也能分辨是非;相信自己从律法中得到宝贵的指引,可以给瞎子引路、给黑暗带来光明、作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保罗一针见血地指出,[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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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段,保罗接续前面的论述,指出虽然神“任凭”人犯罪,可是并不意味着神对人的犯罪持无所谓的态度。人不要以为既然自己的犯罪得到神的“任凭”,也就可以免于神的审判。保罗指出,犯罪的人都要受到神的审判,无论他们是什么样的人。保罗通过两种方式来对人进行分类。第一种分类,是审判人的(和合本翻译作“论断”)与被审判的。保罗指出,[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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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段,保罗开始转入有关福音的论述,首先要提到的就是人犯罪的问题。之前保罗指出神的义是显明在福音上,而现在与之对比的,则是神的忿怒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保罗在这里生动地描绘出人犯罪的画面。从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方向的进路。一个是神如何向人启示祂自己,另一个是人如何离开神。保罗讲到,“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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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段,保罗用非常简明的两句话概括了福音的要义。正是因为如此简练,所以虽然看起来似乎不难理解,但实际上也不容易一下子完全理解。我们需要非常谨慎地理解这些话,同时也要持一个相对开放的态度来看待这些话。之所以要非常谨慎,乃是因为对这些话的理解会主导我们对后面整卷书其余部分的理解;而之所以也要持一个相对开放的态度,乃是因为我们对后面整卷书[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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