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多夫(多妻)卖淫嫖猖应当有同等法律地位
最近加州的最高法院给出了一个大快人心的判决, 裁定去年通过的8号提案具有修改州宪法的地位, 从而同性婚姻不再被加州接受(已结婚的还是可以维持婚姻地位). 加州最高法院其实是支持同性婚姻的, 这次不过是对宪法修改程序的无奈认可.
一如意料之中, 此一裁决激起了支持同性婚姻的众多反对声浪. 其中最为流行的说法是, 这是一次多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少数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显然有一个假设, 就是少数人的观点必须要成为法律, 否则就是侵犯权利. 如果是这样的话, 规则共识就要变成歧视和侵犯的代名词了.
有鉴于同性恋者的历史, 我想, 他们至少是不会支持多夫(多妻)制的. 这下,问题就来啦. 多夫(多妻)者肯定是极少数, 既然你要求少数人权利, 你为什么要打压另一群更少数的人? 这不是明知故犯嘛. 有人说, 多夫(多妻)很多是被迫的行为. 是, 我想这个世界上肯定有很多这样一来的事. 但是, 也肯定有相当一批自觉自愿的吧. 还记得几年前, 德州破获了一起多妻案件, 有多达两百多的”妻子”被解救. 可笑的是, 在这两百多名妇女选择出路的时候, 竟然有相当一部分愿意继续和那唯一的”丈夫” 生活下去. 可是, 那位”丈夫”却被”多数人的暴政”给关到牢里去了. 那些支持少数人权益的团体怎么就没有站出来大声疾呼一下哪? 再来看看我们周围, 想嫁给男女富豪们的女男子们多了海去啦. 如果允许的话, 心甘情愿做”二奶” “三奶”…或”二爷” “三爷”…的人多啦.
如果承认多夫(多妻)的话, 其社会效益也比承认同性婚姻要大得多. 现在, 满眼都是有钱没钱的人的离婚消息. 如果允许的话,有很多婚姻应当能被拯救吧, 有很多的孩子应当不用再生活在没爹/娘的家庭里了吧. 再说, 能实行多夫(多妻)的, 以有钱人居多. 让有钱人多养几个孩子, 社会效益总比靠养孩子(当然是纳税人出钱)发财的八胞胎家要强吧. 优质人口多了, 社会安全体系才不至于破产啊. 等有钱人过世了, 分财产的时候, 财产会被分成更小的份额, 这对于消除(至少是降低威胁)一个世袭的有钱阶层可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啊.
再来看看卖淫嫖猖. 人家两厢情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管你政府什么事? 那卖淫的, 一不偷,二不抢,勤奋工作,诚实地毫无保留地对待顾客, 比那些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的政客要强到天上去了. 虽然, 时常也有强买贱卖等不合理现象, 但毕竟不是主流. 这个如果能在美国合法化, 窃以为可以稳固婚姻,减低离婚率. 你想想, 那喝牛奶长大的白人黑人不黑不白的西人, 那个欲望比我中土大唐人士要高很多, 时不时地会有偷腥的冲动. 没有卖淫嫖猖的合法化, 只得去真真假假地投入感情. 唉,多少破碎的家庭. 有了这个, 实在吃不住了, 就花点钱了事, 多好. 在这点上, 倒是很有些同性恋者没有什么意见. 去年酒精山就有一条议案, 要在技术上实现卖淫合法化(不许地方政府调查卖淫). 奇怪的是, 在这个议案居然被否决了. 不是要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吗?
申明一下: 本人既不支持多夫(多妻),也不支持卖淫嫖猖. 只是想用这两个极端现象来揭露”少数人的权利不得侵犯”的荒谬. 这个世界上总是有少数的, 面面俱到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