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系列·制度贸易篇(补章)》
十五个百分点之外:出口许可、国安风险与制度抽成的边界
——从辉达与超微到制度汲取的隐性通道
一、从辉达与超微的协议说起
2025年8月,白宫宣布与辉达(NVIDIA)和超微(AMD)达成协议,批准H20与MI308芯片的对华出口许可,条件是将相关销售收入的15%上缴美国政府。
白宫称此举是川普与贸易团队的创新构想,“为美国民众与纳税人争取更好的协议”,并暗示可能扩展到其他企业。
这一安排并非税收法中的常规项目,而是附加在行政许可之上的收益分成。
换句话说,它不是面向所有市场主体的普遍性税种,而是有条件、个案化的“附加代价”,与是否已经缴纳法人所得税、关税等无关。
二、国安风险与经济补偿的错位
按白宫说法,这一机制是出口管制与收益分享的结合。
然而,15%的收益分成是否能化解所谓“国安风险”,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如果风险本身真实存在,那么抽成并不能降低芯片在敏感领域被使用的概率;
如果风险可控甚至并不严重,那么抽成就更像是政策议价,而非安全防护。
从制度逻辑看,出口管制的目标是限制技术流向特定用途或主体,而不是在放行时用货币换取风险容忍度。
将两者混合在一起,容易形成一个先例——安全与财政的界限被打通,安全许可可以被定价、被交易。
三、雁过拔毛的财政机制
在现代财政体系中,税费的设定讲究法律基础与普遍适用性。
个案化的额外抽成更像是行政部门借管制权进行的“交易性收益”。
在企业看来,这笔钱是换取市场准入的“入场费”,在经济学上接近租金型收益,并不直接回流到安全体系本身。
历史上,这类做法常出现在资源开采特许、海外投资保护、战争物资采购等领域,但很少直接套用在出口许可上。
它的短期效果是增加财政收入、强化行政谈判筹码;长期风险是企业预期不稳定,甚至形成“按项目议价”的惯例,损害制度透明性。
四、历史参照:安全许可的财政化先例
1、二战时期的战略物资许可费
美国在二战期间设立战略物资管制局,对橡胶、铝、镍等关键物资出口实行审批,并附加“战时特别费”,其财政逻辑是为战争筹资。
但这一费率有明确的立法依据,且为临时性安排,战后即废止。
2、冷战时期的高科技出口审批与服务费
在对苏联及其盟国的科技出口中,美国通过“出口管理条例”要求企业支付审批费,用于维持出口管制机构运作。
这种收费数额有限且公开透明,主要是成本回收性质,不构成大额财政收入来源。
3、海湾战争后的军售回扣机制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在对部分中东国家的军售中加入“回馈基金”条款,即军售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承包商上缴国防安全合作署,用于资助安全合作项目。
这种模式与15%分成在形式上类似,但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防物资,且以双边协议为法律基础。
4、能源出口的特许收益分享
在页岩油出口开放初期,部分对特定国家的出口协议附带特许收益分享机制,企业按比例将部分收益交给能源部指定的基金,但这类安排往往经过国会审查,并附带明确用途。
这些先例表明,美国在历史上确实有将安全许可与财政收益挂钩的做法,但要么具有明确的临时性法律授权,要么仅限于特殊领域,并且多强调透明度与立法监督。
辉达与超微的15%模式之所以引发争议,正是因为它处在行政谈判与财政收益的灰色地带,且潜在适用范围广泛。
五、建国先贤的制度预防
美国宪政传统中,建国先贤对政府权力的最大担忧在于任意性和扩张性。
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设定,行政部门无权随意增设财政义务,这是《独立宣言》与宪法权力分立的重要部分。
正因如此,美国早期的关税、印花税等争议都集中在“无代表即无税收”这一原则上。
如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管制审批来附加财政收益,而不经国会立法,那么立法监督被绕开,财政权与行政权在同一环节合流,这正是当年制宪者试图避免的局面。
六、制度回响
辉达与超微的15%分成模式,无论被包装为创新还是谈判成果,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与财政的混合操作。
它可能带来即时的政治收益和财政数字,但在制度坐标系中,这种“雁过拔毛”的做法越多,越容易模糊安全与财政的界限,削弱立法监督的实质意义。
七、注脚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中提醒过:“权力一旦摆脱约束,便会侵入一切可以触及的领域。”
辉达与超微的15%分成,看似一项贸易谈判的胜利,但更像一次制度边界的试探——
一旦财政收益与行政许可绑定成习惯,就很难回到权力受限的原点。
这正是建国先贤所警惕的“政府恶”的现代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