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春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1957生89年移民到加拿大,99年到美国加州硅谷做软件工程师;退休后回加拿大大西洋省份定居
正文

原理,法律,与法术的区别

(2025-06-17 11:58:17) 下一个

科学原理:牛顿力学,量子力学,相对论,欧式几何公理等等。基础于原理,公理的逻辑演绎,推理框架下的:规则,规律,法律。
科学技术:法术,对于科学原理,规则,规律逻辑演绎,符合原理,公理,常识下,针对具体问题的运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就是技术,法术(科学技术,法术),而技术与法术,都可以是层出不穷,无穷无尽,花样不同,千奇百怪,无穷无尽(只要是能够解决问题,临时性,短暂,或者长期的,永恒的方法)。只要是符合原理,规律的原则下的,各式各样的技巧,花样,等等。
但是,无论是技术,法术都不能够违背科学原理,公理,常识,和真理(相对真理,绝对真理)。他们必须保证逻辑上是一致性的,自洽的,是理性精神的延续,与扩展。而不可以与原理,真理相冲突,自相矛盾。
术不可以大于理!任何人都不可以因为讲技术,研究法术,而不讲理,胡搅蛮缠。只有在懂得,和精通原理,道理的前提下,讲技术,研究技术,法术。
例如:只有在在懂得,和精通牛顿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等等,和工作原理,道理的前提下,再讨论说明书,维修手册的针对性具体情况,现实条件下灵活运用。据说是印度航空维修人员,就是在对于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等等,和工作原理无知的情况下,仅仅是针对技术实施灵活运用:例如据说是用“橡胶带”修补飞机发动机之间的空隙。把应该报废的航空部件,偷梁换柱地安装到其他飞机上继续使用,诸如此类的技术,法术。是根本违背制造飞机交通工具的根本目的与宗旨。
再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强调“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法术”,其目的是保障法律正确,有效,不发生逻辑错误和偏差的执行。但是,程序本身不能够与“法律”的目的与宗旨相矛盾,相冲突。但是有个别法官,在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完全忽视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与宗旨是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大前提,大原则。任何程序都是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有效治理服务的。没有法律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和社区有效治理的大前提,大原则,法律就堕落成为法官手中的“法术”。法官,律师就堕落成为“技术官僚,法术官僚”。是文明社会的蛀虫,专门钻法律的漏洞和空子。
“术不可以大于理”。否则后果是:
技术官僚化(对细节流程的崇拜而忽略整体理性);程序至上主义(例如司法程序背离法律目的本身);形式主义滑坡(飞机修好了但已偏离安全与原理);文明空心化:全是技术表演,但无理性之魂。
技术官僚化 :过度关注技术细节或流程,忽视整体目标和原理。  例子:维修人员只关注“修好”飞机,忽视安全原理,导致潜在灾难。
程序至上主义  ,过分强调形式化程序,背离法律或原理的初衷。例子:司法程序被滥用,成为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非服务社会正义。
形式主义滑坡  :表面上解决问题,但实际偏离原理,导致不可持续或危险的结果。  例子:用不合格材料修补飞机,看似解决问题,实则埋下安全隐患。文明空心化  :技术与法术成为表演,缺乏理性精神的支撑,文明失去灵魂。  例子:社会治理若只注重技术操作(如大数据监控)而忽视伦理与正义,文明将空洞化。

四、如何避免“术大于理”:回归原理  :任何技术或法术的开发与应用,必须以科学原理和公理为基础。  
例:航空维修人员需深入学习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等原理,确保技术方案科学可靠。法律服务于目的  :法律和程序设计需始终围绕其根本目标(如安全、正义、秩序)。  例:司法程序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导向,而非成为律师或法官的“法术”工具。
培养理性精神  :教育和实践应强调逻辑自洽性和理性思维,避免盲目追求技术创新或形式主义。  例:工程师、法官等职业培训需注重原理与伦理教育,而非仅关注操作技能。监督与纠偏机制  “”建立机制,防止技术或法术偏离原理和法律。  
例:航空业需严格的安全审查,司法系统需有监督机制防止程序滥用。
(印度航空维修、美国程序正义)生动说明了“术大于理”的危害,提醒我们在技术与法术的运用中,必须以原理为准绳,以法律为框架,确保理性与目的的统一。

[ 打印 ]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