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霍布斯写他的“利维坦”的时候,英国正处于内战之中。霍布斯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理论来支持一套维护国家内部的和平稳定的系统。这部政治学的奠基之作用的是两分法:分解与合成的方法。分解部分是想象在自然环境下人的自然行为,合成的部分总结人类社会怎样才能达到和谐。对霍布斯来说,人在自然状态下总是要自我防卫的,所以在自然界人们总是活在争斗中。而自然法则也允许人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和死亡。由于和平是人压倒一切的私利和道德价值的要求,所以人们通过合约建立了一个元首权威来维护和平。在这个元首制度下,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权利和权力通过合约转移给了这个元首。元首的意愿代表着那些同意转移权利和权力的人们的意愿。元首制定法律,人们被约束遵守元首的法律。霍布斯同时认为这个元首对上帝负责。
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则
在利维坦的分解部分,霍布斯想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在一个战斗的状态,他们为了树上最好的果子,最大的猎物,最肥美的水土,每天都在争斗。他说自然状态是一个没有政府的状态,因此所有的人是平等的。人们行动的动力总是从自我保护出发,这个被称做“利己主义”的主张是霍布斯理论的根基之一。所有的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主张权利就引发了他们之间的竞争。然而,到最后没有人可以在这混乱的竞争者胜出,因为人们天生就有平等的能力和平等的渴求。纵然人生来有高矮胖瘦之区别,但是今天你用武力打败了我,明天我可能会用计谋打败你。这种天生的平等引发了他们的无法自信,因为我们假设人们在精神上和体力上的特征都是充分相似的,没有人是不能被伤害的也没有人真正有能力支配他人。任何占上风的都是暂时的,最后都会被打败。这种不自信终将使人们失去荣耀,于是人们还要为夺回荣耀再战。最后,社会就变成了一场所有人和所有人的争斗。在这个争斗的状态下,最后没有人可以避免伤害甚至死亡,不论他们的身体,精神,或者社会条件如何。
然而,人们还有一个天然的权利那就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和死亡。在这个天然权利下,人,作为理性的生物,可以权衡什么是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并根据这个权衡来行动。霍布斯还想象存在一些自然法则可以给人们提供合适的方法来逃避战争状态。第一个自然法则说为了达到和平在这一至高目标,人们应该用任何可用的方法去避免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局面。第二个自然法则说人应该放下他们对所有事物的权利主张来换取其他人也放弃对所有事物的主张,这样所有人就可以达到和平并保护彼此。
霍布斯的论证
霍布斯的主要论证路线是,由于人们拥有保护自己的平安并免受伤害和死亡的权利,所以人们寻求和平的任何行为都是可以被正当化的。由于人们无法在自然状态下达到和平,所以创设一个元首制度来达到社会内部和平也是可被正当化的。自然法则也允许人们创设一个元首并把自己所有的权利都授权给这个元首以期结束斗争状态达到社会和平。元首是通过所有人们之间缔结的合约创设的,一旦这个元首被创设,它就对人们拥有绝对的权威。因为元首是所有人共同的意志体现,所以没有任何单个人可以挑战元首的权威,那是违约的行为。
在合成的部分,霍布斯创设了一个联邦制度。他解释道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解决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问题,所以需要用一个共同的权威来自保以求和平。人们把自己的追寻财富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力量都转移给了一个人为设立的“人”或者“一群人”。在霍布斯看来,这需要所有的人达成共识共同放弃他们的所有权力,力量,意愿,和话语权并全部转移给这个虚拟的“人”。这不仅是大家的合意和共识,这是所有人组成的一个全新的联盟,是所有人的一个共同合约。霍布斯就此完美地回答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和政府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政府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敌对状态,保持和平,并保卫自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放弃了他们所有的权力并转移给了一个虚拟的“人”。这个虚拟的“人”被称为元首。这样一个制度叫做联邦。
根据第一自然法则,人们有权利自由选择任何一种形式,包括选择建立一个政府来达到和平的目的;根据第二自然法则,人们有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力而把其交给自己选择的政府。霍布斯提到的成立政府的合约是所有单个人和所有单个人之间的合约,不是任何人和政府之间的合约。为了一个和平的生活环境和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们不但选择了放下自己和其他人争夺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力量,而且选择了承担顺从政府的义务。他们这样做是希望别人也放弃同样的权利和力量,希望由此建立的政府能够履行保护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从此,如果有人抢了你的钱包,你不再有权利处罚抢劫犯,因为你把这个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同样,你也不能像你的祖先那样到市场上去和别人抢夺最大的水果,你需要按照政府制定的交易规则来购物。在霍布斯的理论下,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合约,所有人把自己交给了元首的权威来支配,他们设立这样的政府功能,并要求所有的成员都受政府制定的法律的约束不得违抗。
矛盾
霍布斯的这个大政府的理论不但给后人留下许多完善的空间,而且也是被批判的重点对象。他的论证路线并没有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元首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在他的观点里,一旦元首制度建立起来,不论是君主制,民主制,还是贵族集体制,就不能做任何改变了。另外,人们甚至失去了挑战元首的权力,也不能抗议和反抗。因为任何不顺从政府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
然而,霍布斯没有解释为什么人们被政府约束而失去了自己的判断力。在自然权利下,霍布斯想象人,作为理性的生命,能够分辨什么是对自己有利的并据此行动。然而,在他创立的这个大政府理论里,人们维护和平的行为标准是由政府来决定的。人们放弃自己的权力本没有问题,但是在向政府转移争夺资源和自我保护权力的同时,人们的自然权利为什么会一起被转移了呢?人们自我保护的权利来自自然(上帝),霍布斯自己也承认元首也要对上帝负责。然而,他没有解释上帝的权威是否高于人所创造的这个元首。
但是搞清楚上帝是否拥有高于人和元首的神权是非常重要的。元首,联邦和政府是人造的制度。霍布斯谈论的基础是 1)人在一个自然的状态下;2)元首的权力来自人的授权。然而,君主制和贵族集体制的形式不是人们通过合约授权而产生的。霍布斯尝试解释君主制和贵族集体制不是神权授予,它们是从凡人那里得到的权力。但是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土地,水,和其他资源都是上帝的礼物,他甚至主张联邦的权力来自神权。那么,他就没有办法主张元首的权力来自人的授权。如果君主制和贵族集体制的元首权力来自人,那么只能是来自一小群人,这样大多数人的权力就被剥夺了。如果说在这两种制度下神权不是元首权力的来源,那么人们其实又回到了自然状态。只是这次社会内部的争斗不再是所有人和所有人的争斗,而是大多数权力被剥夺的人们和一小部分掌握绝对权力的政府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