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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的正義性 【世相杂谈】

(2024-08-12 20:57:53) 下一个

 

 

一般認為,戰爭的性質有兩種: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侵略戰爭是非正義戰爭,反之是正義戰爭。換言之,反侵略戰爭(包括由聯合國授權對國際人道災難動用的武力幹預)是世界上唯一可稱之為正義的戰爭。

 

沒有任何一個發動戰爭的理由是成立的,或者說任何一個發動戰爭的理由都屬於強盜為自己的謊言畫的“美人皮”。

 

01.

 

縱觀歷史,一切大規模的族群或國家間的戰爭,都是少數野心家為滿足其無限膨脹的私慾而發動的,那只幕後黑手無比齷齪。

 

戰爭發動者為了使其發動的戰爭帶有正義的色彩,總要千方百計為其侵略戰爭行徑塗脂抹粉以欺騙視聽。譬如美國2003年對伊拉克和俄國2022年對烏克蘭的軍事入侵均在此列,都是建立在謊言之上的侵略戰爭。

 

對於俄烏戰爭,無論俄國人怎樣為其強盜行徑進行辯護,或者其同夥和擁躉怎樣為其遮掩,其侵略性質都是一目了然的,其謊言根本不值一駁(後文還將提到)。

 

對於美國發動的入侵伊拉克的戰爭,也許有人會說,畢竟是結束了伊拉克的獨裁統治,使該國民眾獲得自由。戰爭結果或許如此。但是正義的目的如果不是通過正義的程式來實現,仍然不能逃避其發動非正義戰爭的罪責,戰爭發動者即失道一方。

 

以所謂國家和人民的名義而實質是為個人或某團體私利而把民眾投入戰火的政客,都是人類公敵歷史罪人;用謊言綁架人民同所謂敵對勢力展開彼此殺戮的行徑都是反人類的罪惡——沒有例外。

 

非正義戰爭並不僅限於動用槍炮發動的所謂“熱戰”,違反有關國際法使用生化武器等其它大規模侵略行為同樣是非正義戰爭。

 

除此之外,某些獨裁政權對本國民眾進行的大規模屠殺暴行雖不是侵略他國,但也應歸於反人道反人類的戰爭罪行,國際正義力量有權對其進行幹預和阻止。

 

02.

 

侵略戰爭的發動者常常以受害者的面目出現,打著反侵略的幌子而行侵略之實。

 

由於資訊的不對稱,當戰爭雙方都宣稱自己所進行的是正義的自衛性反擊戰時,大多數人可能並看不到事實真相,特別是利益攸關方,都會給自己掛上受害者的標籤。這種情況下,獨裁者常常可以輕而易舉地以所謂“保家衛國”、“共赴國難”之類煽情口號將普通民眾綁上戰車,成為“代價”被獨裁者隨時付出。

 

事實是,戰爭雙方不可能同時站在正義一邊。沒有任何一場戰爭的雙方同時都是被侵略一方,其中必有一方撒了謊。撒謊者就是戰爭的策動者即侵略者。

 

參戰當事者的任何自我標榜概不可信。只有掌握著全面、真實訊息的公義人士或組織在水落石出的歷史事實面前才能辨析一場戰爭的是非曲直。

 

在爆發於歐洲的“二戰”和在中國的抗日戰爭中,戰敗的德國和日本最終被判定為侵略者而被釘上了歷史的恥辱柱,也正是基於大量確鑿的事實,使這一判定最終成為國際公認的一個定性。

 

吊詭的是,一些非正義戰爭往往會因為在戰場上獲勝(或許是假勝)而將其侵略本質長期掩蓋。這也是歷史上一些戰爭的性質被掩埋在謊言中的原因。所以,當戰爭真相一旦被扒出往往会讓人們認知顛覆目瞪口呆。這也是所謂「歷史是由勝利者書寫的」那句話的寓意所在。因此,真知只能從對事實的尊重和獨立思考的土壤中長出來而不會從得勝者的招貼畫上看出來。

 

03.

 

古往今来國與國之間發生的絕大多數戰爭幾乎都始于侵略者的謊言,即侵略者謊稱自己受到侵犯從而點燃國與國間大規模的戰火。侵略者的這種謊言顯然是為了給自己的侵略行徑披上某種合法的正義的外衣,以便於一面欺騙本國民眾為其充當炮灰,一面欺騙外界輿論使其避開譴責與討伐。

 

在這當中,侵略者以地緣接近可能受到侵犯作為藉口發動的戰爭完全是出於戰爭狂人的臆想或刻意編造的謊言。實際上,這種藉口連謊言也稱不上,純粹就是公然的赤裸裸的侵略惡行。

 

對此,分別爆發於上世紀50年代初的“朝鮮戰爭”和2022年初的“俄烏戰爭”都可以作為典型案例來考察。

 

首先看朝鮮戰爭。這場被东方大国稱為“抗美援朝”的戰爭,是大國軍隊跨境入朝與聯合國組織的多國部隊作戰。大国出兵參戰公開的理由是未來國家有可能受到外敵入侵,所以要主動出擊“禦敵於國門之外”。然而由於這次跨境作戰既沒有未來國家會被侵略的確鑿證據,也沒有國民利益受到侵害的现实证据。因此,這場以幾十萬士兵生命為代價的出國作戰僅僅是基於假想中被侵略的虛擬理由,顯然不具備先天的正義性。

 

與其他侵略戰爭有所不同的是,大國的這場派兵出國參戰並非出于掠取他國利益的企圖和目的,所以不具有典型的侵略性質,因此可謂是一場非侵略性質的不義之戰。在此,引述一段著名的言论或可對定義這場戰爭有所啟迪——在这场戰爭初期,美國最高軍事諮詢機構“參聯會”主席布萊德雷在拒絕當時聯合國軍司令麥克阿瑟試圖把戰爭擴大到大國境內的提議表示說,麥氏的戰略“…將會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與錯誤的敵人進行一場錯誤的戰爭。”筆者以為,他的這番話今天聽起來應該也適用於定性大國在70多年前的那場跨境进入邻国的戰爭。

 

至於後來有人辯解說這場戰爭“打出了此後幾十年和平環境”也屬於無稽之談。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二者之間存在著必然聯繫。事實是,援朝战争之后,至少在中印、中苏、中越之间爆发了多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在這個世界上,極少發生過大規模戰亂的和平之地和連年戰亂卻沒打來和平的地方比比皆是。前者如北歐、澳洲等地一些國家,後者如中東、非洲等地一些國家。顯然,“戰爭換和平”一說本身就是一個罔顾事实的偽命題。

 

再看眼下還在進行的俄烏戰爭。這場戰爭是一個用拙劣的謊言包藏野心的典型案例:俄羅斯首腦普京以鄰國烏克蘭試圖加入“北約”組織可能會給俄國帶來威脅為名,發動了對烏克蘭的武裝進犯,從而受到世界上眾多國家的嚴厲譴責與制裁(寫此短文時戰爭仍在繼續,後果無從評估)。

 

俄國給這一目的為吞併烏克蘭的侵略戰爭所找的理由,可比喻為某人因為鄰居與他觀念和選擇不同便認定是對自己的挑釁和冒犯,進而沖到鄰家大打出手肆意施暴,其善惡是非一目了然。如果按照俄國的邏輯,任何一個拳頭更硬的國家都可以以這種“欲加之罪”的由頭公然侵犯另一個主權國家,這顯然是毋庸置疑的強盜邏輯。

 

人所周知,世界上任何國家不能因價值觀不同而對另一個主權國家動用武力(發生反人類惡行並被聯合國授權進行武力幹預者除外)。換言之,價值觀或國家選項不同絕不可以成為一個國家對另外一個國家開戰的理由,否則這個世界將陷於廣泛的無休止的戰火當中無法自拔。

 

俄羅斯對主權國家烏克蘭的入侵再次表明,那些以假想敵威脅為藉口侵犯他國的行為都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徑。普京就是這樣把一個國際戰犯的惡名妥妥地給他自己坐實了的獨裁者。

 

04.

 

某些時候,戰爭的正義性可以通過量化利益標准或曰”功利標準”來做出判斷。

且看示例:A國入侵了一個人煙稀少的島国B國,入侵者同時綁架了B國的一名國民為人質脅迫B國在放棄該島嶼的同意書上簽字,否則就“撕票”。這時,作為被侵略國家的B國面臨一次抉擇:是以國家領土不容侵犯為由牺牲人质與A國不惜一戰,還是拯救一位國民生命而暫時放棄領土權益?

 

如果選擇前者,其結果不僅會使人質喪命并有可能造成更多的國民傷亡,這將違背國家保護國民生命安全的承諾;如果選擇後者,雖然保全了人質性命,但會違背保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並且可能要面臨“喪權辱國”的指控。

 

B國應該如何選擇?

 

筆者以為,上述情況下,理性的選擇應該是後者。這一判斷是基于人權高於主權的伦理观念——

第一,人是一切行为的目的,沒有其它利益大於人權利益;

第二,領土雖然可能一時失去但並不會永久从地球上消失,一旦時機成熟仍然可以再次收回失地,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且無法再生;

第三,如果在該島国上居住的其他國民的生命也同時受到威脅時,從利益權重的標準來做衡量,可首先為保全包括人質在內的更多人生命做出最大的和平解決的努力。只有當這一切努力無效時,方可選擇“以牙還牙”的反擊策略。

 

05.

 

反侵略的戰爭的正義性也並非是不可發生轉化的。錯誤研判或防衛過當都會使事物发生質變。

 

所謂反侵略戰爭的正義性必須以民眾利益主體受到實質性侵害為判定前提。即便是正義戰爭也要進行成本權衡與預判。如果戰爭結果的成本高出被侵略的成本——比如人員傷亡數量和所帶來的痛苦程度以及經濟被摧毀的狀況等等——反侵略戰爭便不可以枉顧代價用正義性來開啟。

 

任何成本不對稱的反侵略戰爭都應該及時叫停或終結,繼續進行就將失去其原本正當性的意義,原因很明確:抵抗侵略的行為已經偏離了抵抗目的本身。所以,即使是反侵略的正義之舉,如果所付出的成本超過了不抵抗,在這種情況下應暫時叫停直接对抗而首先寻求自保從長計議。

 

對此觀點,姑且以一個虛擬案例來做说明——

假定一個強盜闖入一戶人家打劫。此時,戶主帶領著自己的三個未成年孩子對強盜入侵進行了英勇無畏的反抗。結果是,強盜終於被趕出了家門,但這戶人家三個孩子的生命卻歿於強盜之手。

 

筆者的觀點是:在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與入侵者發生正面衝突絕不是首選項。這種情況下戶主應該首先選擇放棄反抗,捨棄次重要利益(財物)安全,全力確保最重要利益(孩子)的安全,隨後再伺機通過其他途徑將入侵者驅逐或抓捕歸案。那种採取罔顧孩子生命的“英勇正義的行為”屬於不計後果的鲁莽和愚蠢之舉,不能解读出任何正面意義。

 

所以,即便是正義的反擊戰,也必須從付出最小代價的方向來考量以選擇戰爭的規模和持續的時間。如果戰爭結果超出被侵略所受傷害的程度,不管贏得多少道義分數,都屬於錯誤的研判導致的錯誤行動。

 

綜上所述,國家不是空洞的概念,國家是由全體國民共同組成的。國家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保障每一個國民個體的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的安全無虞,這也是一個國家政權具有合法性的標誌。在任何戰爭行為發生之前,首先要考量的是國民基本權利的利害得失。如果有損於人的基本權利,即使所謂國家主權維護得再好都是舍本逐末毫無意義。對於可能導致國民喪失上述基本權利的任何戰爭行為都沒有任何正義性可言,都應該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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