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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小康侧面观》之九关于人的无形资产客观评估

(2005-12-22 20:05:40) 下一个
由于经济制度改革的前位性和依法施政的滞后性,本来属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如今在很大程度已经表现为以权垄断了的经济市场。至于法律在建设初级社会主义阶段时期的地位和分量只是因人而异。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它实在应该是一个刚正不阿的东西,但它是在权力与势力的驾御和影响下作为的,要想公正地享用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那些为了能够逐步走上小康之路,尽快让自己首先能够站直起来,必须得到它的平等待遇却只能属于耐心地祈求和朴素的理想。对于掌控权力或者拥有势力的人来说,完全可以利用它来严酷地制约他要对付的人和事,也可以利用它来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甚至还可以在它的庇护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所以说,在推行市场经济的不规范操作模式的影响下,关于人的无形资产在相等条件下,因为权与势的因素,其自身的回报价值有天壤之别。动迁和安置本来完全可以通过以保护公民财产权和让人民安居乐业为前提的规范模式来操作,但偏偏还是出现“搬得早,不讨巧;赖一赖,赚外快”的恶性循环。拆迁安置的回报率在拆迁人的手中有着相当灵活的伸缩性和随意性。如果惹恼了他们,天王老子也帮不了你。一个因城市建设需要的私有房屋拆迁户,四个家庭拥有两本户口簿。动迁部门只 同意每人不小于3平方予以安置,说这是完全执行当时市政府115号文件规定。其中一个家庭不信这个邪,给分管的副市长写了一封信,述说家庭情况,祈求不管大小新旧,单独安置一间就行。结果米给撒了不算连鸡都弄丢了。协议中的承诺不予兑现,私有财产份额一毛不拔地被吞噬了。受害人一纸告到法院,法院说受害人无权起诉,必须以户口簿中的户主名义起诉方可受理。两年的官司并不依私有财产份额被侵吞,而以没有安置协议败北。六年的申诉是花开花落:曾经是被告代理人的区建委官员上门解释说,你当初应该坚持不安置就不搬迁,现在迟了。地方法院接待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申诉材料问对方: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笑话)。只为每人不小于3平方的两个人的安置面积(而且还是私有财产转换)纠缠至今达八年之久。真正叫做一丝不苟地小题大做。可见,普通老百姓想得到属于自己的立锥之地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劳动和社会保障本来也是一件义务和权利对等的严肃的法律问题。但由于法的畏首畏尾和权与势的不遗余力的穷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已经形同路人,被分割成为不同领域的理论概念,只有在务虚场合中才使人想起它们原来是一对孪生兄弟。两个从技校同时毕业的同班学生同时进了沪上知名的传媒集团公司的两个部门上班,一个被单位作为合同工使用。另外一个因为单位没有在格式合同上盖章,只能接受单位员工的残酷剥削。劳动了两年平均月收入307元(拿到的只要是钱都算账)。除去劳动仲裁费相当于低保标准。用工单位不但辩称没有单位公章,劳动事实只能作为替有公章的员工帮忙的,还将发给的临时工作证解释为代替出入证,甚至还说格式合同是对方伪造的。通过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才得到依法判定:因为对方没有加盖公章,劳动事实只能作为替员工帮忙的,其补足工资和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中国,在国家和政府实行政治与经济统一管理的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们,无论他们各方面的条件是如何相近或相似, 无论他们各方面的付出和贡献是如何相近或相似,他们的自身价值(这里指的主要是回报价值)绝对不可以相提并论。因为产生这种价值悬殊的原因是两个方面构成的。一个是政策原因,另一个是权势原因。政策原因就是编制创造价值。权势原因是没有编制的人的价值的合法创造者。在市场经济表现经济手段的今天,能够在这些单位工作而且没有编制的人,大多数都是下岗的、失业的、退休聘用的和熟人(泛指)介绍的。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嗟来之食,至于能食多少,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头。头出口成金可以使你受惠不止,头老羞成怒不但让你只能领一份完全赤膊的津贴,甚至连你的劳务所得也要归他所有,否则可以让你马上走人。你要想合法生存,就必须忍辱负重。闹翻了对你绝对没有好处,跑遍天下还是你输理。因为到那时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能够出来说话的不是公就是婆。 对付“非典”为什么能够达到万众一心、共同抗击的程度?因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的生命健康。谁如果把它当儿戏,弄不好就要丢官。丢官将导致名利双损,谁也不敢掉以轻心。如果都能像对付“非典”一样对待人们的生存权利,既可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还可以从根本上加强政权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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