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万失信被执行人,被失信惩戒
失信者,
无法参与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关联被执行人子女……近年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成为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的一项举措。
超850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月6日,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超850万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梳理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可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机制起源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征信记录和媒体公布等措施。
此后,失信惩戒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2010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信用惩戒对象、惩戒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失信惩戒的基本框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对被执行人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六种法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