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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百晓生
来源|网络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该条例还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网友对此众说纷纭。
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追求个人的自由。
这一点,从不断上升的未婚同居率也能看出。
未婚同居,自愿原则,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但,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刑法》明确规定,与这3类人同居,如果被查到,最高判10年!
01
未成年
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21岁的蔡某,在网吧认识了一个女孩,叫小怡。
两人谈得很投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一次闲聊,蔡某无意中得知小怡才13岁。
他很惊讶,因为小怡看起来比较成熟,纠结了很久,还是选择继续交往。
在一起一个月左右,小怡跟父亲撒谎说去在同学家住,其实是住在蔡某家,与蔡某睡同一张床。
同居的第一晚,在小怡的自愿下,两人发生了关系。
一年以后,蔡某因诈骗被警方传唤,才发现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即与未成年同居并发生关系。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之所以罚得那么重,是因为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很多方面还不成熟。
加上社会生活阅历浅,容易上当受骗。
因此,法律将未满14周岁的女孩定义为幼女,与幼女同居并发生关系,无论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面前,年龄就是红线,不容侵犯。
02
已婚者
河南濮阳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老王跟李女士在31年前举办婚礼,并育有一女,次年登记结婚。
两年后,李女生不堪家暴,带着女儿离家出走。
后来,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男朋友。
两人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
由于没有跟老王解除婚姻关系,李女士与男友一直无法领取结婚证。
就这么过了34年,老王突然向公安机关告发,李女士因涉嫌重婚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李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同居;
3、与原配偶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4、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总的来说,定义是不是重婚罪,就看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
办婚礼、拍婚纱照、给孩子办满月酒、在孩子的各种资料父母一栏填写两人名字、亲朋好友邻居默认两人是夫妻等等。
事件中的李女士,每一样都占了,所以即使老王有过错,李女士仍然被判重婚罪。
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应办理离婚手续,再与他人开始新生活。
记住,真爱无罪,但重婚有罪。
03
军人配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破坏军婚案:
2013年,钱某出轨陈某,因钱某不肯离婚,两人分手。
一年后,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
由于丈夫常年不在家,陈某又与钱某联系上。
3年来,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并生下两个孩子。
2022年3月,张某怀疑两个孩子不是自己的,遂报案。
钱某为逃脱罪名,狡辩称没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
检查机关通过走访询问两人的亲朋好友,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明三点关键事实:
1、陈某的亲人发生事故,以及儿子住院时,钱某都出面处理;
2、陈某经常去钱某办公室送饭,带钱某回父母家参加家庭聚餐;
3、陈某不仅参与钱某的车队经营,钱某买车时她也出了钱。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两人在生活上关系密切,在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
最后,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役军人肩负着保护国家、保护社会、保护人民的职责,他们不得不远离亲人,坚守岗位。
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能更安心地服役。
所以,提醒每一位成年人,尊重他人婚姻,也是尊重自己。
写在最后:
同居虽自由,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在开始一段感情之前,应当保留一份理智。
了解清楚对方的年龄、身份、婚姻状况,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复杂的法律关系中。
永远不要心存侥幸,就像那句话说的: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点亮“在看”,希望大家都能拥有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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