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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是全球唯一系统性使用死囚器官的国家,死刑犯的器官在我国医学临床中被广泛应用,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对这一做法的持续批评,政府逐渐认识到其中的伦理问题。2014年12月3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OPO联盟研讨会上,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首次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转而仅依赖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的器官,涉及全国169家医院,并迅速引发了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至此,公民去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合法渠道。
在过去数十年中,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中约65%的器官来自死囚,引发了巨大的国际争议。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允许在无人收殓、家属拒绝收殓或死刑犯自愿捐献的情况下利用其尸体或器官,但这与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自愿”捐献伦理原则存在冲突。由于死刑犯在监狱中与外界隔绝,难以确保其捐献决定是否真的基于其自由意志,留下了灰色的操作空间。此后,我国逐步推动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出台法律法规以减少对死囚器官的依赖,确保器官移植过程符合伦理原则。
之所以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受限于不完善的司法监督而难以判断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自愿性。二是终止使用死刑犯器官有助于保护人权、符合国际标准。三是死刑犯器官捐献过程的不透明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甚至非法器官买卖,违反了医学伦理及国际法。四是依法治国原则的要求,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10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人体器官买卖罪”以及2013年《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分配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器官移植必须来源于无偿捐献,且捐献过程必须公平、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禁用死囚器官是全球公认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但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家,长期以来却是唯一系统性使用死囚器官的国家。此举引发了国际医学界的强烈反对甚至学术制裁,包括禁止中国医生在国际会议上发言、在医学期刊发表论文以及成为世界器官移植学会会员。学术上的孤立不仅是中国医学界的耻辱,也损害了国际声誉。倘若不彻底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我国器官移植界将永远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无法在全球医学领域堂堂正正地立足。随着司法部门推行“少用、慎用”死刑政策,依赖死囚器官的移植事业还将面临“无源之水”的困境。
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正规渠道,死囚器官长期成为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导致器官来源混乱、非法买卖猖獗,甚至出现旅游移植等问题,严重腐蚀了医疗与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尽管法律规定严禁违背个人意愿摘取器官,但死囚在监禁中所谓的“自愿捐献”难以令人信服,其可能受各种压力而违心同意。生命权应得到平等尊重,无论是死囚还是普通人,都应自主决定是否捐献器官。然而,司法界参与器官获取与分配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还破坏了法治的公平正义。政府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既是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也彰显了打击腐败的决心。
停用死囚器官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生来说,是一次灵魂的救赎。摘取死囚器官既违背医学伦理,也不符合敬畏生命的精神,长期以来让许多医生内心充满矛盾与痛苦。在缺乏公开透明的器官捐献体系下,医生被迫使用死囚器官,这种做法如同饮鸩止渴。少数医生与司法人员因利益诱惑结成联盟,垄断资源、牟取暴利,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和年轻医生的培养。著名医学家裘法祖在临终前叮嘱,一定要让中国器官移植界摆脱对死囚的依赖,建立符合伦理道德的公民器官捐献体系,这也是几代器官移植人的追求与梦想。
有人担心停用死囚器官会导致器官短缺,尤其是在我国每年约有30万病例急需器官移植,而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多例。然而,这种担忧是多余的。继续依赖死囚器官会阻碍公民自愿捐献的广泛推广,将公民捐献与死囚器官混为一谈甚至会对捐献者造成精神伤害。数据显示,自2010年启动公民捐献试点以来,器官捐献数量显著增加,2014年80%的器官移植已来自公民自愿捐献。全面停用死囚器官不仅尊重了死囚的权利,也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建立公开透明的捐献体系,能够消除公众疑虑,激励更多人参与捐献,将最后的“生命礼物”留给世界。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依赖死囚器官作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一些死刑犯在被执行枪决后,医院立即在刑场摘取其器官,如2012年“中原涉黑第一案”中,九名被执行者中的七人器官被摘除,家属对此一无所知,是否经过本人同意也无法确认,引发了对人权与法治的质疑。一个国家的尊严与每个公民的尊严密切相关,国家的影响力不仅在于经济实力,更在于价值观的体现。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将树立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标志着中华文明在尊重人权和法治方面的新高度,也是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