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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铁链女”事件中散布网络谣言的丰县宣传部长,被拘留了几天?

(2022-03-18 09:19:27) 下一个

谣言止于智者。建议对有多次不良前科的“丰县发布”严加管控,或者永久封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故意散布网络谣言,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近期,我国许多地方爆发了又一轮新冠疫情,少数别有用心的网民,肆意夸大疫情,编造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以及微信群内传播。面对网络谣言,公安民警及时出击,严厉打击,使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受到了法律制裁。
但是,徐州“铁链女”事件虚假通报的炮制者、发布者,至今还没有受到法律裁制。
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从2022年1月份爆发至今,江苏方面已就此事件先后出台了5次通报。目前所知,第一、二、三、四次通报,都是虚假的、不实的。并且,早先的两次通报,是丰县县委宣传部利用“丰县发布”这个公众平台,通过互联网上发布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原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苏某作为虚假信息发布的责任人,是否因涉嫌散布网络谣言,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呢?
我专门查询了一下,"散布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并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网络谣言公然指鹿为马,通过颠倒黑白,编造子虚乌有的事件,还有一部分网络谣言,散布者往往是通过偷换概念、以偏概全的方式,蛊惑人心,很容易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政局失稳。
就徐州“铁链女”事件来看,丰县县委宣传部的两次通报,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把涉嫌拐卖人口、贩卖和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美化成为“好心收留”“合法婚姻”;把涉嫌拐卖人口、虐待和强奸妇女的犯罪嫌疑人美化成为“生育八孩女子”的合法丈夫,并使之一度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特别是,这一事件发生在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新春佳节期间,发生在北京冬奥运会举行期间,造假动机和造假手段极其卑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很明显,丰县的两次通报,符合散布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的两次通报的后果来看,我认为,已经涉嫌符了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故意扰乱公众秩序”这一条,因此,原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苏某作为虚假信息发布的责任人,应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极其严重)。
再深究下去,是不是涉嫌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符合,那就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斩断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呢?
首先,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为此,要加强主流文化建设,特别是对有多次不良前科的“丰县发布”严加管控,防止死灰复燃。
其次,完善网络行为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在“铁链女”事件中涉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的“丰县发布”,或是永久封号,彻底斩断编织网络谣言的黑手。另一方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刑事责任。
再次,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在社会转轨时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律意识,尤为重要。净化官风、淳朴民风,从我做起,人人自律,才能从根本上抵制、防控网络谣言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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