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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张益唐和潘承洞

(2025-08-23 10:27:16) 下一个

说说张益唐和潘承洞

引言

最近一个时期,张益唐成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张益唐是一个著名的数学家,他最近回国,并且发表了一篇讲话,说了些回国的理由。于是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争论。拍手叫好的人有之,冷嘲热讽的人有之。对于这些,笔者并不想做过多的评论。个人选择而已,理由种种,不值得过分深究。有些人说,过去有些大佬回国了,文化革命怎么样?虽然可以这样比较,不过此一时彼一时,这样的可能性今后会不会有?看样子不大会。至少目前看来是这样。至于中美的科研环境,怎样比较?这里就发生在笔者身上的一件事比较一下。

张益唐和潘承洞,都是数论方面的专家,都有很大的成就,张益唐在北大的导师介绍潘承洞的弟弟潘承彪。潘承洞有一个学生裘卓明。裘卓明不大有人知道。不过他的哥哥裘光明当年还是有点名气的,他是科普数学的作家,出版了不少科普数学的书,当年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就说说裘卓明的事。

笔者的科研

1977年是振奋人心的一年,科研之风吹遍了神州。笔者作为一个66届的高中毕业生也深受鼓舞。于是,拿起了大部头的<数论导引>就啃。书倒没有啃掉多少,啃掉的也就是闵嗣鹤先生的<初等数论>。不过倒是啃出一点味道来了。书中提到了下面的问题:

“已知 n2-n+17 当 0£n£16 时皆为素数。又 n2-n+41 当 0£n£40 时皆为素数。輓近,Beeger算出:

 n2-n+72491 当 0£n£11000 时皆为素数。此建立一极有趣味之问题。任给一数 N,可否求出一数 p,  当 0£n£N 时,使 n2-n+ p 常表素数。”

于是化了一点力气,得到了下面结果:

 n2-n+ p 如果当 0£n£ 时常表素数,则当 0£n<p 时常表素数。

譬如,p=72491,则约为156,也就是说n2-n+ 72491当n£156时常表素数就能推出当n£72490时常表素数。

当时确实是很兴奋的。这就是说,我把Beeger的结果提高了一步,证明了n2-n+ 72491 当n£72490时常表素数。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结果。

当时,可以说是踌躇满志,一篇稿子,投给了<数学学报>。

紧接着就是恢复高考。笔者有幸,考入了上海师范大学,当年叫上海师范学院。入学后把论文交给了我的代数老师沈明刚,结论是结果正确,证明完整。但是<数学学报>没有回应。

其后代数组有老师要去山东开会。说是你的论文也没有一个结果,就乘此机会托潘承洞老师看看。对我来说,当然是求之不得。然而,也没有什么回音。

当时<上海师院学报>复刊,于是投给了校刊。毕业后留校工作。得到的消息是,将在第一期刊登,这心里便又高兴了。

其后,又得到消息,说是不用了。为什么不用呢?这原因真叫人哭笑不得。当时学报的编委有各系的老师,包括数学系,物理系。我们数学系的老师提出,物理系的一篇稿子不怎么样,就不要用了。学报为了搞平衡,就从数学系也抽掉一篇。而这抽掉的,便是我的论文。

记得当时在校园里,碰到我系的系主任龚伦超先生。当时好像已经退休了。我便把此事告诉了他。龚先生一直对我关爱有加,当时问我:"要不要我去跟学报打声招呼?"我当时回答:"不用了。如果我这一辈子就写这一篇论文,则我今天无论如何求你去说一声。可人生的路长着呢。今后的学问还得做下去。一篇论文算不了什么。就不用说了。"时至今日,对当时的豪情壮语犹感自豪。

也不知龚先生有没有去讲话,反正是第二期上还是登出来了。

其后,又遇到了两件事。<数学学报>把四年前的稿子退还过我。退稿理由你是绝对想不到的,既不说对,也不说错,而是:"当时的审稿者已经离开,故将原稿退回。"不过,我当然并不在乎。

系里的老师张一鸣转交给我一封信,因为里面提到了我。他说:"信你就保存着吧。我也没用。"于是此信便留在我处了。信是山东大学裘卓明先生写的。全文如下:

一鸣先生:您好!

我是裘卓明,是您的学生 (60年师院数学系毕业)。

82年年初邵品琮先生出国前,给我转来许绍吉的文章。很抱歉,拖了一年,最近才有空抽看了一下。文章的主要结论是对的,证明亦未发现大问题。只是文章的结果与二年前我审阅过的刘逢绥同志(江西南昌五金进出口公司)的一文基本相同(该文好像在一份较低杂志发表)但可以看出,许的一文是独立作的。不过这样意义就不大了。故只好将稿件寄回。

我目前仍在潘承洞先生手下搞数论,只是身体极端不佳,可工作还较重,所以一直穷于应付。有点小小的工作也应归功于潘先生的指导了。同时师院老师给我打下的数学基础也是重要的。不多写了。

您的学生裘卓明

信中说“将稿件寄回”是不确的,在给张一鸣老师的信中把我的稿件寄回,显然并不合理。事实上,信中没有夹稿件,他也从来没给我写过信,何论“将稿件寄回”?这当然不是什么要紧事,我也不会在意。连这封信我都不在意,因为我的文章已经发表了。不过借此知道还有别人也在做此工作,也得到相同结果。我想法与江西的刘先生联系上了。刘先生的文章于82年发表于<江西大学学报>,可说是同时。刘先生路过上海,曾来我处探望,我留他吃了一顿饭,可说是相谈甚欢。

我还曾留意到湖北郧阳师专的老师郑格于,在他们学院印刷的小册子《数论简明教程》中,也给出了这一结果及其证明。算起来,应该说有三人在同一年得到这一结果,也算是科坛趣事吧。

裘卓明出场了

84年时,一位老师告诉我,<科学通报>上有一篇文章和我结果类似。我当然感兴趣,一查,果然相似,再一看,作者也似曾相识,正是裘卓明。这下,诸位可以想象我的感觉了。

 

于是我给<科学通报>写了一封信。信很短,就说了三点:

 

一。两文结果类似;

二。裘文在我的文章发表后两年发表;

三。裘先生看过我的文章,有信为证。

 

<科学通报>把我的信转给裘先生。裘先生给<科学通报>写了回信,<科学通报>又把信转给了我,算是对我的答复吧。读者在看了上面所说之后,肯定感到好奇:裘先生能怎么解释呢?真是不看不知道,想也想不到。裘先生的信一共有两封。全文如下:

 

科学通报编辑部:

 

关于我在您刊发表的"关于多项式表素数"一文,现作如下说明。

 

1。早在61年我就对华罗庚教授在"数论导引"中所提的,其中包括"多项式表素数"等问题发生兴趣,直至79年就得到了文中定理1、2、3等结果,并在1981年3月的山大校庆科学报告会上报告了摘要。当时曲阜师范学院的邵品琮教授也正好在场。承洞先生是因中间有事出去了。而在一年以后(即82年春)邵品琮先生才转给我上海师院许绍吉的文章。这些重要事实请编辑部向邵先生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2。我文中的主要结果之一,即定理2是直接从定理1得到的,而与此相应的许的命题3则是用不同的方法(从其命题1、2)得到的。其证明繁素,但主要结果相同,并与

江西刘逢绥的结果相近。这在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因为XX问题的性质以及都参考了相同的文献,所以所用的数学工具以及方法本身并不有实质上的差异,所以结果和方法自然类似。

 

3。我文中的定理4与许文中的命题6也不完全一样。而且许文中命题4和命题6都有严重错误。我特地查阅,我对许文的审查记录如下:

"p,p+2,p+6,...中连续pi个数中必有能为pi整除者"。此结论不对。因为  p=p+pi(pi-1)(mod pi),故 p,p+2,p+6,...p+pi(pi-1)这pi个数不能构成模pi的完全剩余系,故命题4的证明自然不能成立。(但可用他法证得,在此从略)。

 

命题6则是从尚未证明的命题4得到的,故也不能成立。

 

许文中尚有其他很多笔误,但并不影响结果,在此从略。

 

4。从我与许二文看,结果与方法并不尽相同,有相同处,但也是独立得到。但我文中的定理4等方面还是受到许文的影响,而且二文各有长短处,故我曾考虑与许合作联名全文发表,但经与上海师院我的老同学(也是许的老师)那里了解到许的一些情况以后。我就决定单独发表我自己的那一部分,但当时我并不知道"许文"已在上海师院82年第二期摘要发表。XX单独发表,这样在处理上,方法上确是欠妥,并且也给编辑部带来不少麻烦,在此深表歉意。我的看法妥否清指正。此致

敬礼

 

山东大学数学系 裘卓明 1985。2月

 

科学通报编辑部:

 

潘承洞先生看了我给贵刊写的"说明",提出几个问题,今作以下补充说明。(关于"多项式表素数"一文)

 

1。因我系无上海师院学报,故到现在,我才从承洞先生那里得知,许绍吉一文摘要(未证明)已在上海师院学报(82年)发表。但被我审阅的原文(82年春邵品琮先生转交给我),他的四个主要结果中的二个,即命题4、6是错误的。

 

2。由于我文中定理1、2、3早在七九前后得到,方法又不同,定理4又与许文中相应命题6不同,所以我自己单独发表自己这部分结果当然是可以的(虽然在某些方面受到许文的一些影响)。但我确曾考虑过与许联名发表的问题,但从上海师院那里了解到与许"不宜合作"以及其他关于他个人的一些情况(略)后。我才单独发表的。但这样确给编辑部带来不少麻烦,在此再次表示歉意并望指正。此致

敬礼

 

山东大学数学系 裘卓明 1985。2。12

 

文中的"略"是原文,有四个字看不清,用X代之。裘先生的信确实很有趣,他告诉科学通报编辑部什么呢?

 

第一,他的结果是独立得到的。其实,我从来没有说过裘先生抄袭或剽窃,因为我没有证据说裘先生就没有得到这些结果。在<上海师院学报>上,注明是1980年10月刊日收到初稿,81年5月13日收到改写稿。<科学通报>上没有注明收到裘稿的日期。不过,归结起来,发生这么几件事:裘先生收到了我的稿件(裘说是82年),裘先生看了我的稿子(裘说是83年)。然后通过我系的一位老师告诉我"这样意义就不大了。"信上邮戳是1983。1。13。然后,裘先生自己去投稿了。算算时间,84年发表,正好。当然我也没有证据说裘一定是看过我的稿件后才投的稿。从他给<科学通报>的两封信来看,好像也承认是受了我文的影响,然后去投的。而且若顺序倒过来而裘先生不在给科学通报编辑部信中提及的话,这实在是不可思议了。裘先生很有趣,79年得到结果,但是他不去投稿,81年作过报告,他也不去投稿,而83年还要去受影响,然后想起投稿。这逻辑,怎么看也不顺眼。

 

第二,他没有错。"所以我自己单独发表自己这部分结果当然是可以的"。审阅了别人的文章,告诉别人"不过这样意义就不大了。"然后再自己去发表,这是"可以"的么?

 

第三,我的文章很糟糕。"证明繁素","许文中尚有其他很多笔误",(这个也值得拿来说事,实在是很可怜。)"他的四个主要结果中的二个,即命题4、6是错误的。"这下问题严重了。就不说"文章的主要结论是对的,证明亦未发现大问题。"了吧。这会太令人难堪。这逻辑就很奇怪。"故命题4的证明自然不能成立。(但可用他法证得,在此从略)。"既然"可用他法证得",那就说明结论是正确的,为什么又说是错误呢?"命题6则是从尚未证明的命题4得到的,故也不能成立。"一个是可用他法证得的命题,一个是尚未证明的命题,一个是错误的命题,我实在很难想象,它们是一回事。

 

第四,当然,最为恶劣的是"但从上海师院那里了解到与许"不宜合作"以及其他关于他个人的一些情况(略)后。我才单独发表的。"仿佛整个事件的发生因我个人情况而起,因我不宜合作而致,故而责任全在我。裘先生在这里用了一个三段论:联名发表就没事了,他曾考虑过联名发表,之所以没有联名发表,是因为我"不宜合作"以及其他关于我个人的一些情况,最终的结论,责任不在他,而是在我。

 

我很怀疑裘先生学术能力,但是我绝不怀疑裘先生的颠倒黑白的能力。一个"略"字就足以把原告和被告的位置互换,一个"个人情况"就可以把别人对我的同情变成怀疑,一个"不宜合作"就可以把自己的责任撇个干净。说许"不宜合作"当然就反证了裘的"宜于合作",说许有"个人情况"当然就证明了裘没有"个人情况"。而且还是从"上海师院我的老同学(也是许的老师)那里了解到"的,这证明是何等的有力。如果条件许可的话,裘先生绝对可以对我开上一场批判会,而且声泪俱下,从而充分证明他是多么的无辜。完全可以怀疑,裘先生已经在他的潘老师面前开过这样的批判会。能够给出这种证明的,绝对是个天才。

 

第五,联名发表,这也不是一个人的事,也要双方同意。我倒是从来没有考虑过裘先生是"宜于合作"或"不宜合作",当然更没有考虑过裘先生的个人情况,因为没有必要。他看我的稿子是83年,而他看的时候我的稿子已经在一年前发表了,我有必要联名发表么?从裘先生的角度来说,不管我是"宜于合作"或"不宜合作",如果裘先生当时问我,我当然会告诉他,我的文章已经发表了。这样也就免了裘先生"我不知道"的借口。至于裘先生是不是把这作为好事,愿意不愿意知道,我就不知道了。

 

随即,我给科学通报编辑部和潘承洞先生各写了一封信,讲述了我上面的意见,进行了斥责、驳斥,也没有收到回音。

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

 

下面,说说这一常表素数问题的来历。在我的杂记中,纪录着:

 

【在华罗庚先生所着<数论导引>57年版,89页有“輓近。。。”

 

在75年再版时删去这一句话。】

 

而这一"删去"就让我琢磨了好长时间,因为当时我还不知道Beeger的结果本身是错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一句话要删去。杂记中记录着当时和老师的对话(78年9月):

 

"这个问题现在的结果怎么样了呢?为什么再版中不提这一数字了呢?"

"写封信给王元,问问他这方面的结果怎样。"

我是多么想知道这方面的结果啊,但我只是吞吞吐吐地说:

"个人写信恐怕不容易得到回应罢。是否能由学校出面。"

 

在刘先生的文中提及:

 

【一九八0年八月<数学通报>上,在<谈哥德巴赫问题>一文中,邵品琮先生再次引用了Beager在一九三九年提供的数据。当n=0,1,2。。。11000时,式子

n2-n+72491 的值皆表素数。

 

上数据有误。事实上可以算出:72491=71X1021

52-5+72491=59X1229

62-6+72491=47X1543】

 

【这一错误的数据还引用在华罗庚先生的两本着作中:<数学归纳法>P7,1964年版。<堆垒素数论>,P204-205】

 

刘文中提到Beager,其实应为Beeger。但不知是刘先生搞错,还是邵先生出错。

 

72491 并非素数,在给校刊投稿的时候当然已经知道了。记忆中当时曾提到华先生的引文。校报编辑部当时说,既然后来删去了,就说明华先生已经知道了,就不要再提了。有一点为尊者纬的意思吧。这也是中国人的老习惯了。其实,历史上大数学家结论、证明出错的事多的是,谁也没有因此而损失什么面子。唯有中国人就需要考虑到面子。看到的是,来时声势浩大,三本箸作中均有提到,去时了无声息,就这么拿掉就算了。而结果呢,就是邵品踪先生到八0年还不知道,还在引用。

 

这一问题,其实是素论里的一个著名问题。它被称之为Euler幸运数(Lucky Number of Euler)。它的定义是:一个数 p能使n2-n+ p当 p=1,2,。。。, p-1时常表素数。最初,数学大家Euler于1772年观察到了41有这样的性质。

 

沈明刚先生在《科学通报》上发表《n2-n+p常表素数的完全确定》,确定了n2-n+p常表素数即当且仅当p=2,3,5,11,17,41。
沈先生的文章发表于1988年。文章注明1986年收到来稿。可惜的是晚了五年。1983年法国人le Lionnais证明了Euler幸运数只有2, 3, 5, 11, 17, and 41 。这,被视为数论界的一个重大结果。?

 

世界上相像的孩子很多,可一模一样的孩子不常见

下面,从数学的角度说说几个人的结果,稍微专业一点,不过并不很难,只要一点中学的数学就够了。大家就作为中学趣味数学题来看吧。

 

刘先生的文章给出一个定理:

 

定理 若式子

g(n)=n2-n+p (p为任意自然数)

当n=1,2,...n0=[(-5+)/6]+2

时皆为素数,则有当n=0,1,2,...p-1时 g(n)皆为素数

(当p=72491时, n0=156)

 

比较一下我们三个人的结果。都可以表达成下面形式。

 

则存在正整数 的时候都是素数可以推出 的时候都是素数。

这里的在我们三个人的结论中有不同的表示形式。显然这个越小越好。刘先生给出的

 

郑先生给出的

我给出的

 

可见我们的结果是多么的接近。

我的文章除了和刘逢绥、郑格于相似的这一结果外,还给出了其他一些结果。一共有六个命题,命题3对应着刘逢绥和郑格于的结果。

 

(g(x)=x2-x),f(x)=x2-x+p)

引1。对任一给定pi,当n>pi时,令n=K pi+n1(0<n1<p),则g(n)ºg(n1) (mod pi).

引2。当(pi+1)/2<n<pi时,令n=pi+1-n1(0<n1<(pi+1)/2),则g(n)ºg(n_1) (mod pi).

命题1。若f(n)º0 (mod pi) 有解,则必有1<n0<(pi+1)/2,使f(n0º0 (mod pi).

逆否命题:若f(n)º0 (mod pi) 当1<n<(pi +1)/2时无解,则恒无解。

命题2。若n2-n+p当n<N时 常表素数,则f(n)º0(mod pi)对任意pi<min(2N,p)无解。

命题3。令pj为不大于2的最大素数,则下列陈述等价:

1。f(n)当n<p时常表素数。

2。f(n)º0(mod pi)对pi<p无解。

3。f(n)当n<(pj+1)/2时常表素数。

4。f(n)º0(mod pi)对pi<pj无解。

 

命题4。若n2-n+p当n<p时 常表素数,则4p-1为素数。

命题5。n2-n+p当n<p时 常表素数,当且仅当4n2+4p-1当p£(p-3)/2时常表素数。

命题6。n2-n+p当n<p时 常表素数当且仅当p为4p-1之最小素平方剩余。

 

举例来说,67的平方剩余如下:

1,4,6,9,10,14,15,16,17,19,21,22,23,24,25,26,29,33,35,36,37,39,40,47,49,54,55,

56,59,60,62,64,65

 

其中,17是67的最小素平方剩余。可以验算,41是163的最小素平方剩余。

裘卓明的文章全文

 

定理1。设为奇素数,Q(n)=n2-n+p。

则   Q(n)º0 (mod p)

有解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是

p=0,-2,...,-r(r-1),...,-(q2-1)/4 (mod q),

且有解时,对应于pº-r(r-1) (mod q),其解为

n=r(mod q),  r=1,2,...,(q+1)/2

定理2。设pl为小于2的最大素数,若1<n<(pl+1)/2时,Q(n)均表素数,则当

1<n<p-1

时,q(n)亦均表素数。

定理3。设Q(n)当1<n<p-1时均表素数,则当

1<n<(p-3)时,4(n2+p)-1亦均为素数。

定理4。设4p-1为素数,则当1<n<p-1时,Q(n) 均为素数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是p必为4p-1的二次剩余中的最小素数。

 

要看出裘文和许文的区别或者相同,其实连高中数学都不需要,只要识几个字就足够了。

结语

可以看到,裘卓明所做的,不单是剽窃,先让你不要投稿,给你设个局,然后再进行剽窃,在事情败露之后,还要倒打一耙,反咬一口。其恶劣的程度,不仅是数学界、科学界,即使是剽窃界也是很少看到的。只是天不作美,笔者的文章已经发表了。

这样,就来到我们的结论了。这样的事情在美国会发生么?在世界的除了中国以外的地方会发生么?如果在美国发生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

显然,潘承洞先生是知道这件事的。在知道了这件事以后,据裘卓明所说,“提出几个问题”。对如此恶劣的行径,这就够了么?对于笔者给潘承洞的信,没有回应。实际上是不能秉公处理这一事件,有偏袒自己学生的嫌疑,有损自己的名望。

你儿子在外面杀人越货,被抓了个现行,受害者告上门了,你不理不睬,这是一个学者应有的态度么?

最后,是给张益唐先生说的。希望张益唐先生不会有机会碰到裘卓明这样的败类学生。在中国这样的地方,这样的机会要比其他地方多得多。如果不幸,碰到了这样的学生,也希望张益唐老师能够秉公处理,自己的声誉要紧,不要走潘承洞的老路。

后续

上面说了,对于这一结果,有三个人在同一年发现,虽然结果不大,也是一件趣事。而到了2009年,这一结果再次被发现,发现的也是中国人,是不是更有趣?

2008年10月,丘成桐中学数学奖第一届颁奖仪式举行。金奖由温州中学的三名学子获得。他们的论文题目是:

A Research on the Minimum Prime Quadratic Residue Modulo a Prime

关于素数的最小素平方剩余的研究

文章一共有三个定理,其中的第二个定理如下:

(x)= x2-x+m

Theorem 2 For , there exists an integer k with , such that  is a composite number.

定理2 对于,存在一个整数k 满足 ,使得是一个合数。

比较有趣的是,在定理2的下面有这样一段文字:

We discovered it by ourselves. However, we found that the key step of our proof appeared in Problem 6 in the 28th IMP Contests.

 

中文:我们是自己发现这个结果的。但是,我们证明中的关键步骤在第28届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第六题中已经有了。

 

参考文献

1。许绍吉,关于n2-n+p常表素数的探讨,上海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82,2:35-36

2。刘逢绥,n2-n+p中素数分布的探讨,江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6(1982),17-18。

3。裘卓明,多项式表素数问题,科学通报,29(1984),23:1470。

4。Shen Minggang, Complete determination for n2-n+p to be a prime, Kexue Tongbao, 33(1988),13:1957-1958.

 

5. 丘成桐主编,第一届丘成桐中学数学奖获奖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9月

 

 

57年版的《数论导引》

 

 

 

 

 

 

75年版的《数论导引》

 

 

本人82年发表的文章

 

 

 

 

刘逢绥先生82年发表的文章

 

 

 

 

裘卓明先生84年发表的文章

 

 

裘卓明先生给我系老师的信

 

 

裘卓明先生给科学通报编辑部的信

 

 

 

 

 

 

郑格于先生82年出版的书

 

郑格于先生的结果

《第一届丘成桐中学数学奖获奖论文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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