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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就“姜萍事件”道歉,曾称质疑者妒嫉无知

(2024-11-08 10:31:01) 下一个

近日,所谓“中专数学天才少女”姜萍事件,终于落下最后“一只靴子”!

其所在中专学校,以及竞赛方,都在同一天,发布了姗姗来迟的真相声明:指出当事的王老师,确实“违反竞赛规则”,学校对该老师进行了相应处罚。

同时,对于此事件,除了竞赛方成为第一个道歉者之外,人们还发现,曾竭力为姜萍站台,并曾火力全开,反对质疑者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女教授——劳东燕,也发布了一则道歉声明:

“很遗憾是这样的结果。关于姜同学的事件,如果我之前的言论,有说得不妥之处,冒犯到持不同意见的善意评论者,在此谨致歉意”。

此后,劳教授又称自己的某媒体账号已解封,因此“在此有必要做个交待”:

“有人认为,我在这件事情上翻车了,翻车与否见仁见智吧……鉴于违规与否证据不够确凿,做善意推定而认定不存在违规。这是法律的思考逻辑。与莫须有可能会毁掉一个清白之人的名誉,甚至人生相比,我宁可选择错信”。

“错信此类事实,于我而言,谈不上有多大的损失,反之选择公开怀疑,万一人家真是清白的,不是把人给冤死了么。真固然值得追求,但应该受到善的制约。刑事冤案的屡见不鲜,一直让我对冤枉无辜的风险心有余悸”。

“……不应该让一个孩子,为一点小错付出巨大的代价。今后改过就行,没必要不依不饶地没完没了。我们都需要一个能够容错的环境。这个事件中,包括组织方在内,有些成年人的做法,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而早在事发之时,劳东燕教授还如此称:

“……在没有什么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共领域公然进行传播,这就涉嫌诽谤了……”。

劳教授还说称:“遇到公权力有问题不敢吱声,看到没啥背景的个人有什么好事,就公开进行缺乏基本根据的质疑了。还真够勇猛的”。

“公权力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而个人并无义务来证明自己没做违法或违背规则的事。不要连这种基本常识都不懂,暴露自己的无知”。

……

不妨分析一下,这位清华法学教授言论是否合情合理吧:

劳教授认为“没有有力的证据下,质疑不能公开,否则就涉嫌诽谤了”。

可事实上,在“姜萍事件”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中,已并非完全指向姜萍一人,而是指向这一事件涉及到的更多人物、机构,比如主要责任方,显然应是实施违规行为的主谋——王闰秋老师。

这位王老师是成年人,其对学生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而他利用学生作弊考试,本就是师德丧失的行为;且在媒体进行宣传时,他还面对全社会撒下弥天大谎,更是错上加错。

但是,这位师者却让“工具人”的学生,成了事件全过程中,遭受暴风骤雨最大的承受者和受害者,难道不也是“其心可诛”吗?

而直到事件水落石出后,老师的损失,却只是一句轻描淡写的“诫勉谈话和失去本年度评估资格”——这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吧?

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换来的反而是变相的“宠溺”与绥靖……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

其实,这起事件,本就不应称作所谓的“姜萍事件”,而应叫作“王闰秋老师违规作弊事件”,才更为恰当!

还有竞赛方,为了自我宣传的需要,不做细致调查,盲目或故意而为之的进行宣传包装,欲树立姜萍为“榜样”,目的想让其成为竞赛方的“代言人”。

舆论反弹后,竞赛方却采取“驼鸟策略”,一直默不作声,企图用时间消灭舆论,却让社会责任就此旁落。机构缺乏社会担当,当然是责无旁贷——这也是竞赛方发出道歉的原因所在。

甚至,包括那些不进行查证,见了流量信息后,就一哄而上的正规媒体们,将姜萍们一夜之间推得很高,也因此摔得更狠,所以,媒体们客观上起到了“帮凶”作用,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而所有这些责任人——甚至包括学生姜萍本人,也都存在一大错误:那就是,都没能于第一时间,有人更快的挑明真相,以达到更快止损的目的与效果。

相反,真相来得越迟,则当事方的所有人,更包括了社会的公信力、诚信精神,都会因此受到更大的损害。

舆论浪潮掀起后,负有责任的媒体和竞赛方,都是神一般隐身至今,而主要责任人的王老师,也是从此成了首尾皆不见的“神龙”,可当事女生的姜萍,却从此被动“隐身”,无法主动和自主发出一个字了。

一个17岁的未成年中专女生,首先或是被老师PUA,或是被威逼利诱,其次也被舆论所裹挟,因此完全失去了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的能力与可能,丧失了自我纠错的机会。

假如姜萍不是逆来顺受者,或是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等的私下保证与保障,相反,她如果本是一个具有强烈反抗内核的孩子,则王老师还会用她的名字作弊吗?则她还会到了事件大白于天下,自己却仍不得不让人生从此隐行吗?

显然,只有被推在台前的姜萍,成了所有的火力的承受者,成了各方攻击彼此的刀刃与滴血!

这位在其中最为无辜的女生,虽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瑕疵,但她的存在,却成了各种叙事里,如同一枚哑巴奴隶般,全自动无声无息地完成了这场“献祭”。

在我们的社会里,从“造神”到“毁神”,似乎每一次,都是如此熟悉的套路——本来,只是个体的一点“小恶”,却被利益各方给兴风推到了浪尖上,最终,牺牲了某些个体不说,还吞噬了全社会的互信、权威性和公信力!

反而是也被网暴其中的合理质疑者——比如,他们却成了劳东燕教授公开批判的“无知者、诽谤者、非善者”。

例如,劳教授在当时的文章中,预设立场进行批判,对数学专业人士赵斌的质疑,她却给描述成了“妒忌”——这何尝不是一种劳教授本人全力反对的“恶意揣测”呢?那些有理有据、拥有质疑精神的公众,难道不也成了其中的受害者吗?

现在回头再看,正是有了很多公众及专业人士,透过现象发现问题进行必要的质疑,否则,还会有此事件现在的结果与真相吗?

而当时,质疑者其实并非是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而只是希望当事人通过“自证能力”,来解开其中的疑团!

诚如劳教授所言,在无有力证据之下,不应要求公民个人“自证清白”,但是,当“全球竞赛初赛第12名”这样的公域事件,明显疑点多多,其就非完全的个人权利、个人清白那么简单了。如此社会性舆论事件,公众当然就有了获得事件真相的知情权!

加之学生姜萍年轻,又是女性,更是一个来自社会底层者,所以,作为同是女性的劳东燕教授,有站队性别的自然而然心理,因此竭力为其发声,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当人们通过对做题宣传视频的分析,特别是对姜萍中专数学成绩:一次数学月考51分;另一次也只有83分进行质疑——且当地教育局官方回复称:“姜某数学月考83分属实”,则人们的质疑,其实就变得颇为有力了!

当这些因素叠加,形成了影响力极大的公共舆论事件后,特别是在非常容易证明自身能力的数学方面,人们希望姜萍或简单地通过公开解题;或是应邀参加浙大的夏令营等方式,就能轻而易举地证明自身数学能力,这显然与所谓的“自证清白”,在形式、内容和本质上,并非完全一样。

如果人人都以为,证明个人能力,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自证清白”,则以后的世界上,还会有质疑一说吗?

可现在,劳教授在做了“道歉”之后,仍然坚称:“做善意推定,而认定不存在违规;这是法律的思考逻辑”——“术业有专攻”,我们虽然尊重劳教授的法律专业,但您也应尊重数学等学术和科学专业才对吧!

可是,劳教授却将“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扩大到民事原则和领域,这就有点“偷换概念”的意味了,把刑法“定罪”,扩张到了公众“质疑”权等普通语境中,这应是法学教授的一种语言诡辩行为;即使是法律内部的民事案件中,其证明标准也是低于刑法的。

法律上主张“疑罪从无”可以,但作为求真的科学及学术,还真的需要自证能力与自证精神。

且像大型公开赛事,也需要被社会监督的,就要接受质疑,机构显然也需要“自证清白”!

疑罪从无,固然是法学界之共识;从善如流,也更应是法学教授之担当!

当然,我们相信劳教授的出发点应是善意的,而专业差别,身份有别,倾向不同,因此可能做出判断错误,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在事实已至面前,却仍然坚持错误观点,那显然会成为一种“故意的恶”了。

甚至对于姜萍而言,她虽最为无辜,且磨难最多,但如果她不是完全被动“息声和隐身”的话,事实上,像她甘于配合老师作弊到底;特别是配合媒体表演虚假做题视频,其演戏也显得很是认真。

因此,也不能说姜萍就完全没有任何问题和责任——“一直拒不认错,至今文过饰非”,即使有被裹挟之嫌,但这也仍是人性中的一种不可取的“恶”吧?

所以,作为其中的一个当事人姜萍,她被质疑参与违规作弊一事,和她是不是未成年人,并不构成完全的脱责关系。

因此,人们对于包括姜萍在内的当事人予以合理质疑,以及反对参与其中的各种过度神话般包装宣传,显然并无不可,甚至,这还是全社会亟需的一种可贵的“质疑与求真精神”!

而劳东燕还称:遇到公权力有问题时,却不敢吱声质疑,但对没有背景的个人,反而质疑得如此勇猛……事实上,作为知名学者,当在“公权力有问题”时,自身更应首先站出来,成为勇于质疑的先行者,而非这样反过来,要求能力上、资源上、名望等权力上,要更为弱小的公众,来负担如此“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

当然,作为知名大学的知名教授,劳东燕仍是继竞赛方之后,第一个对此公开道歉的名人,这一点仍然难能可贵。

错了,就要敢认,这才是有胸怀、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们,为人做事的一种正确姿势、姿态,也因此维护了法律人和社会精英的最后底线!

 

 

作者: 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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