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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贪中的危险倾向及其严重后果

(2021-02-23 18:29:34) 下一个

2011年1月,针对反贪部门在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我发表了《反贪中的几个危险倾向》一文,认为反贪部门在反贪打腐取得辉煌战果的同时,存在着不肯承认错误,“抓进来就别想清白着出去”、破案变“造假案”、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等危险倾向,呼吁高层引起重视。

五年过去了,各地反贪数据相互攀比,揪出的贪官越来越多,反贪打腐取得空前成绩。五年前反贪中的危险倾向是否继续存在呢?今年5月,我收集了六十多个反贪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发现2011年提出的反贪中的危险倾向问题,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我曾经的担忧被进一步证实,过去的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已呈“燎原”之势。不久前,百多名职务冤案当事人联名上书中央,呼吁关注和纠正在反贪中因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非法行为不断造成的冤案。最近,最高检对该情况也引起了重视,对27个案件线索进行挂牌督办,希望该次挂牌督办能真正发现问题,从制度上找原因、堵漏洞,而不是流于形式。

一、当前反贪中的危险倾向

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刑讯逼供,由办案人员编故事让犯罪嫌疑人“承认”。

刑讯逼供自古就有,在刑事诉讼程序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之前,只要有审讯存在,就必然会有刑讯逼供。但与五年前相比,现在刑讯逼供的范围更广泛、手法更成熟了、胆子也更大了。除非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就“招供”,否则不管是“负隅顽抗”还是真正无罪的辩解,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狡猾抵赖”而受到“不让睡觉”、“空调冻”、“罚站、罚坐”、“限食、限水”等刑罚。例如:江西的一个反贪案件,当事人被抓后,因交代不出“大的”问题,便被罚坐不让睡觉,连续几天下来,屁股坐烂、腿肿的从大腿皮肤往外渗水、精神出现幻觉,到了濒死边缘。反贪部门在对其进行体罚的同时,还威胁不承认就抓你老婆,让你孩子没人管,“流落街头、吸毒卖淫”,迫于无奈嫌疑人只能被迫认罪。

体罚和精神折磨也许还不是最危险的,最可怕、最让人担忧的是反贪人员“编造虚假事实”“破案”。这种欺上瞒下 “破假案”的做法,足以让反贪打腐发生质变,成为败坏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司法公正的最危险的做法。在我调查的案例中,确实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因熬不过刑讯逼供和精神折磨,被迫答应承认犯罪。被迫承认的受贿故事,有些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编造的,而有一些则是反贪人员帮助编造。例如:一名犯罪嫌疑人因莫须有的罪名,实在编不出来数额和事实,办案人员便让他拍脑袋,从3万、5万、50万、100万,一直拍到上千万,数额拍上去了,受贿情节仍编不出来,便由办案人员直接在电脑上做出一份问答式的审讯笔录,所谓“受贿事实、情节”都在上面,让嫌疑人照着背下来,在接下来的审讯中照着说,并在之后的审讯中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受贿供述”。该名犯罪嫌疑人后来非常惊讶的对律师说,想不到反贪竟然是这样的,他们竟然还能编出“用黄色纸袋装钱”行贿这样有细节、有情节、有前因后果完整的虚假故事,这那里是破案,简直就是犯罪!

2、威胁抓捕证人。

定罪仅有口供还不行,因而,抓证人、威胁证人也成为非常普遍的做法,证人的遭遇与犯罪嫌疑人的遭遇几乎一样,许多证人因同样受到罚坐、罚站、不让睡觉等刑罚,但因为是莫须有的,所以他们同样面临说不出行贿情节的问题,由于反贪人员可以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证人,并能调取各种证据,因而利用了解的信息,例如查询银行有某一笔存款,便将该笔存款变成受贿款,让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按照存款的时间和数额编造行贿受贿故事,反贪人员最终成为在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的串供者。

律师不能同时接受嫌疑人和证人的委托,甚至不能同时接受两名同案的委托,因为存在职业道德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但反贪部门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可以在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之间任意通行。所以,很多律师常说:“现在串供的不是我们律师,而是办案人员”。

3、造假水平不断提升

由于编造出来的案情总会露出马脚,所以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经常能找出证据证实所谓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是虚假的。例如:指控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段时间内在办公室收受好处费若干万元,到庭审时,被告人、辩护人找到被告人在指控时间内不在国内的证据。因而,有些反贪人员便从中吸取反面教训,在其后的审讯中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防止编造情节时出现纰漏。反贪造假水平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中不断提升。

4、同步录像已经成为演戏,嫌疑人在同步录像之前像演戏一样“背台词”、“彩排。”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些年来一直在推行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目的是防止出现虚假口供。但有些反贪人员为了将假案办成“铁案”,防止刑事诉讼的后续程序——审查起诉和法院“发现破绽”,在形成口供时,强迫嫌疑人一次又一次背诵莫须有的“罪行”,让嫌疑人对着摄像机像演戏那样背诵台词,一次又一次进行“彩排”,直至达到供述罪行“真实、自然、谈笑风生”的标准。

侦查机关往往是冤案的源头,反贪案件的源头并不仅仅存在于反贪局内部,有很多案件的刑讯逼供、编造假案等情况,发生在纪委部门,有些发生在纪委与反贪局联合办案中。

二、严重后果

上述发生在反贪部门的危险倾向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其严重后果怎么评估都不过分。反贪部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并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无辜证人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后续程序——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对错案的纠正,最终酿成冤案。特别是反贪中的冤案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冤案相比,由于没有真凶再现和亡者归来,一旦定罪,将非常难以翻案。

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发现难、推翻难。

如上所述,侦查机关造假案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律师辩护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不要说律师在辩护中没有尽职尽责,就是最优秀的律师以最好的职业道德、最佳的辩护技能进行辩护,要想真正揭露造假,也会感到力不从心。不仅律师,就是公诉人和法官也难以发现问题。例如:某嫌疑人在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向其核实口供真实性的时候,他告诉检察官口供都是假的,是被刑讯逼供出来的,检察官并不相信他,立刻讥讽“逼你能逼出那么多细节吗”?“如果不是你,你还认,那你就是叛徒!”同样,法官面对被告人在法庭上喊冤,往往也会反问:“那录像里面认罪的是你吗?你说你是被迫的,我怎么看你很轻松啊?说明没有人逼你,”“你没有罪为什么认?”

侦查机关编故事水平越来越高,这给审查起诉中发现问题和法院审判中发现问题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在现实中,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喊冤声经常会被忽视,一个真正虚假的案子,控辩审三方可能都没发现问题。

2、有些检察官、法官明知案件有冤情,碍于各方原因仍判罪

有些检察官、法官明知案件不能认定,依然看领导脸色行事,坚持对无罪的人追诉,对无罪的人判罪,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存在。

3、揭露“冤案”,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都面临危险境地

揭露“造假”,追求真相,可能还会给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带来人身危险。

案例显示,当案件从纪委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即使检察官相信了嫌疑人所说的话,也无法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有一个案件当检察院发现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将案子退回纪委后,纪委个别人员甚至会威胁说:“我们纪委可以协调各个部门,可以抓检察院的,也可以抓法院的,可以抓律师、也可以抓老板,还是老实配合好”。“今天明确告诉你,今天在我们纪委办的多少数字到你们检察院一分钱都不能少,如果少一分钱的话,就把你们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关进来”。还有的案件,当法院也认为不能定罪时,法院院长可能也会被纪委叫过去汇报。

检察院、法院尚且如此,更不要提律师,律师本来在公检法面前就地位卑微,律师凭借勇气揭露造假,有时反而会遭到来自公检法共同的抵抗,如果律师行为过激将会带来牢狱之灾。

以上问题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但这些现象必须引起高层的重视,如果不下力气加以纠正,让其继续蔓延扩散,我们的司法将彻底失去民心。

 

作者: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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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评论 (10)
评论
OnStrike 回复 悄悄话 随便抓一个判了,百分之九十九不是冤案
回复 悄悄话 “贪官的下场”? 有冤案咋办,
windtolake 回复 悄悄话 贪官的下场,呵呵
sandstone2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markyang' 的评论 : 呵呵。
markyang 回复 悄悄话 人民群众支持他们互相揭发,内斗
sandstone2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曌' 的评论 : 哪天能司法独立呢?
sandstone2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铁驴' 的评论 : 一言难尽啊。
回复 悄悄话 纪委,政法委, 都在司法之上,,
铁驴 回复 悄悄话 这不是民事案件,都是官场内斗,不涉及司法腐败,不会导致老百姓对司法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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