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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足店老板犯“受贿罪”搞乱了买卖关系

(2025-05-22 15:54:13) 下一个

重庆市黔江区监委日前一则反腐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一家足疗养生馆负责人被立案调查,被查出涉嫌受贿犯罪。非国家公职人员不支配公权力,私企小老板能卖自己不拥有的东西?

指控一个没有公职的小老板“受贿罪”是过于抬举他了,这跟一个小摊贩自我批评有“官僚主义”毛病,一个大头兵检讨有“军阀作风”一样,都让人笑掉大牙,不带这么高攀的。职务侵占罪、渎职罪都得先有职后犯罪,有公职是罪名成立的主体要素,不可或缺,外卖小哥再捣蛋也犯不了渎职罪。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却替在位者受贿了,重庆这老板可能在浴足店里插足公务入戏太深,被当做真角色定罪或顶罪了。

如果这家浴足店是国营企业,小老板是副科级店长才可能犯受贿罪,比如受了别人的好处免费送出年卡,导致国有泡脚药料流失。但一个私营小老板,正确的站位应该是行贿方才合适。通报说:“经查,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把王老板归结成公职人员一方,也就是出卖公权力的一方,如此合并“同类项”可能做错了题。王老板为什么就不能跟请托人勾结,代请托人向公职人员行贿?王老板帮人行贿是跟请托人联手买公权力,行贿成功与请托人共同得利,是行贿的合伙人。众所周知,在行贿受贿交易中公权力供不应求,是妥妥的卖方市场,买方哭着喊着要求着卖方收钱收贿。重庆黔江区应该也不例外,公权力不会积压到跳楼大甩卖,贬值到需要浴足店小老板帮忙推销的程度吧。给公职人员帮忙卖公权力拿利益算是间接受贿,给请托人帮忙联系买公权力是合伙行贿,帮卖就是卖方合伙者,帮买就是买方联合体,通告里明确判定王老板是给请托人帮忙,咋成了卖方受贿者?行贿和受贿是明晰的买卖关系,虽然涉嫌犯罪但庄严的买卖关系不容颠倒混淆。

这次王老板如此受抬举,以白丁之身犯公职之罪,也算是逆向入编了。判王老板受贿罪其实酿成了一次公权力泄漏事故:本来在体制内部运行的公权力突然流落到民间,被浴足店老板捡漏倒卖了,成何体统!如果一定要把王老板归到卖方受贿行列里,他犯的是“非法经营罪”,破坏专卖罪,或者窝脏销赃罪——替公职人员贩卖偷出来的公权可不就是销赃嘛。这就得严查公权如何窝藏到他手里的,公权公器很神圣,流落到浴足店跟沦落风尘差不多了,太栽面了。

刑事罪名都有对应的客体要素,暴力犯罪都有受害人,行贿都有受贿人,但现在很多案例显示,行贿者伏法了,受贿者反而没事儿。具体到黔江区这案子,王老板和请托人已经自给自足地凑齐了行贿—受贿闭环,那个跟王老板形成受贿联合体的公职人员却没通报咋处理的,据坊间猜测,王老板替他受贿就是替他挡枪,平安着陆了。

背后的那位公职人员只有一种情况下是无罪的: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收一分钱好处就帮助王老板发财,王老板发了财也没给他一分钱好处费,他免费为人民服务白送利益犯了众怒,同事们要维护公权的尊严与买卖规矩,把王老板办了——既然公职人员没捞到利益,谁从中获利谁就是替官受贿者。或者,王老板借公职人员帮忙发了财却一毛不拔,私吞了该行贿的钱,自己受了自己的贿,公职人员被截胡了。背后的公职人员只能是圣人或冤大头才能脱罪,通告里没有描述,该公职人员神秘莫测。

现在资讯发达,很多人都羡慕西方体制“把权力关进笼子”。其实某大国也有笼子,只是用途跟西式笼子有差异,是把权力养在笼子里,谨防外人沾染。体制内公职人员是权力的饲养员,既投喂笼子里的权力,又开笼放权力去收割谋利。

有人说“权力是春药”,把权力的功能局限在淫乐上还是肤浅了。权力是毒品,让人上瘾、依赖和晕眩,春药只是毒品的一点附属功能。权力的制作和贩卖程序跟制毒贩毒异曲同工,只不过权力交易的行贿受贿比剑拔弩张的毒品交易更温情脉脉。

浴足店老板能插足行贿受贿,这说明权力交易正在走向市场化透明化。由于权力交易受隐秘性、安全性局限,交易范围狭窄,供求双方信息闭塞,需要交易经纪人及交易场所让权力卖出好价,浴足店就是很好的交易摊位。有些浴足店是色情交易的掩护招牌,老板暗地里组织、收容失足妇女卖淫;有的浴足店是权力交易的联络点,老板组织、收容失足官员卖权。如果权力市场持续扩大,权力公开倾销,价格会走低甚至暴跌,受贿所得不够成本,交易就面临转型。当权力交易逐渐变成买方市场,公职人员的权力砸在手里时,腾笼换鸟的机会就可能出现了吧。

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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